中科院萬名員工出國須經核准 不得入中或經中港澳轉機

▲▼中科院門口。(圖/翻攝自中科院官網)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圖/翻攝自中科院官網)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國防部近日公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舉凡中科院所屬單位的現役軍人、公務人員、研發替代役役男及具勞工身分者,還有受聘的董事、監事、諮詢顧問、諮詢委員等,應經核准始得出國,非經核准則不得進入或經由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機場至其他國家或地區。

立法院會在今年5月18日三讀通過《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明定中科院人員應經中科院核准始得出國(境);至於相關人員的出國申請、核准條件、 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則由國防部定之。

國防部表示,為落實中科院人員申請出國(境)的管理,強化事前審核與全程聯繫掌握之機制,以及有效防杜國防科技洩、違密等違法及不當情事發生,以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因此訂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申請出國出境辦法」。

根據辦法規定,包括中科院的董事、監事、諮詢委員、諮詢顧問、中科院院長、副院長,還有所屬的軍職人員、公務人員、各類聘僱人員及替代役役男,出國都須申請報備。

辦法中也規範出國的准駁層級,如果是中科院長、副院長、董事會直屬單位主管、非屬政府機關代表的董、監事,必須由身兼中科院董事長的國防部長核准,並副知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及國防部軍備局。

另外,若是經濟部次長、科技部次長等政府機關代表董監事,則由其所屬部會核准,並副知中科院;一級單位主管或相當主管層級人員,須由中科院長核准,並副知國防部政治 作戰局及國防部軍備局。其餘人員則由上一級主管核准。

辦法明訂,中科院人員非經核准,不得進入或經由其他國家或地區私自轉往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或由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機場、港口轉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以下簡稱過境轉機)。

辦法也規定,中科院人員辦理業務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或滿三年經延長管制者,應經核准程序核准後始得出國(境)。

此外,若未經准許而擅自出國者,則根據身分、涉密程度、情節輕重等,輕者依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7條規定,處以10萬元以上罰鍰,重則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6條規定,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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