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情侶「每周3次」教室、女廁狂啪! 搞到男方媽慘賠20萬元

▲苗栗地院認為,李姓大學生「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輕判徒刑7個月,但李男仍繼續上訴。(圖/記者黃孟珍翻攝)

▲苗栗地院判男方敗訴,家長須連帶賠償20萬元。(圖/記者黃孟珍翻攝)

記者張靖榕/綜合報導

苗栗一所高中學生情侶,連續4個多月內以每周3次的頻率,在校內各個角落發生性關係,次數高達數十次。事件曝光後女方家長控告男方侵害行為並要求賠償50萬元,男方家長則以「發生關係你情我願」,是「雙方家長督導不周」為由拒賠,但法官鑑於發生關係時男方已滿17歲,女方則未滿16歲,最終判處男方家長須連帶賠償20萬元。

判決書指出,阿民(男方化名)與小華(女方化民)交往後頻繁發生性行為,在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之間,在學校教室、女廁和地下室等多處發生性關係,每周至少要3次。

女方家長得知後氣不過提告,表示阿民明知小華未滿16歲,卻仍和她發生性關係,是故意不法侵害小華的身體、貞操和性自主權,因此要求阿民賠償50萬元。

阿民家長則指出小情侶本就屬於「男歡女愛、兩小無猜」,阿民並未在違反小華意願下強迫她發生性行為,責任應該是「雙方家長督導不周」,不能只怪小華侵害性自主權,況且少年法庭審理時雙方都捨棄抗告,小華母親不應該再提告求償,如此行為有謀取不當利益的嫌疑。

法官認為發生關係當時阿民很清楚知道小華未滿16歲,卻仍和對方發生關係,事後也坦承不諱;雙方對於少年法庭裁決捨棄抗告則是尊重裁決結果,並非拋棄民事上提告的權利,而提告民事求償屬於行使正當權利,並非謀取不當利益,而阿民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審酌雙方財力,最終判處阿民母親須付連帶賠償責任,賠償小華一方20萬元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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