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彰化縣大城鄉長索賄350萬 監察院13票全數通過彈劾

▲大城鄉長蔡鴻喜涉貪索賄355萬元被收押禁見。(圖/翻攝自大城鄉公所官網)

▲前彰化縣大城鄉長蔡鴻喜。(圖/翻攝自大城鄉公所官網)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監察院12日表示,前彰化縣大城鄉長蔡鴻喜及其秘書王宏銘藉勢,藉端以民眾抗爭需要疏通,路證為對價,向鋪設陸域電纜管路的廠商索賄,監察院10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美玉、王幼玲所提的調查報告,均以13票全數通過彈劾蔡鴻喜、王宏銘,並將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透過新聞稿說明,太陽光電或風力發電等為併網需要,均須施作陸域電纜管排工程至台電變電所,王宏銘任職彰化縣大城鄉公所秘書期間,竟與地方人士共同向承攬的廠商,總計索討新台幣1200萬元,並從索取得款中收取475萬元。

監察院指出,蔡鴻喜擔任彰化縣大城鄉第17、18屆鄉長,具有審核決行是否核發大城鄉管理道路的路證等權限,竟然透過白手套向廠商索賄350萬元,並從賄款中收取303萬元,2人所為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

彈劾案文指出,王宏銘負責襄助蔡鴻喜,綜理鄉政各項事務及指揮、監督大城鄉公所所屬機關與員工,甚至有代理蔡鴻喜決行事務的權限,竟與地方人士共同向承攬「永堯-大城161KV線電纜管路工程」的廠商索討450萬元,並向承攬離岸風電陸域電纜管排工程的廠商索取750萬元。

彈劾案文說明,蔡鴻喜負責綜理大城鄉所有鄉政業務及指揮、監督公所員工,並且具有審核決行是否核發管理道路的路證等權限,竟利用廠商鋪設太陽光電併網線路,必須通過大城鄉管轄鄉道的機會,經由白手套向負責人索取「地方佣金」350萬元,作為核發路證的對價。

監委表示,王宏銘自恃其時任大城鄉公所秘書權勢,得知「161KV線管路鋪設工程」承包廠商,在工程款中編列「地方佣金」450萬元,可作為處理地方事務的運用,與地方人士共同向廠商索取350萬元,並且從其中收受75萬元。

監委還說,王宏銘主動邀約承攬離岸風電陸域電纜管排工程的廠商,傳達當地民眾對施作工程有意見、可能會抗爭,需要找本地人士疏通,導致廠商交付750萬元現金,王宏銘自索取得款中留用400萬元,合計自索取得款中收取475萬元。

監委指出,太陽光電業者鋪設永堯至大城變電所間161KV線路,必須借道大城鄉公所主管道路,蔡鴻喜在廠商遭到民眾抗爭時表示,「路證部分雖合法,但以民眾抗爭,身為父母官,不可能核准」,迫使廠商經由白手套交付350萬元,蔡鴻喜從得款中收取303萬元現金,違失情節重大。

監察院表示,被彈劾人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及彰化縣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第4點前段等規定,並且已構成《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應受懲戒事由,因此依照《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移請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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