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新聞媒體因應時勢潮流,只得將新聞報導依附在Google、Amazon、Facebook、Apple等大型數位平台播放,而對數位平台而言,這樣可吸引消費者上網瀏覽及增加廣告營收。(示意圖/取自Pixabay)
●顏廷棟/銘傳大學財金法律系教授
網路傳播媒體興起,改變民眾閱讀習慣,同時衝擊到報紙等傳統媒體的經營環境。依據日本SOMPO未來研究所調查資料,受到網路新聞發展影響,各國報紙銷售量及廣告收入,呈現遞減趨勢。
舉例來說,從2000年至2019年,日本報紙平均銷售量減少百分之廿七,平均廣告收入從7,200億日圓減為3,100億日圓;自2004至2019年,美國地方報社從8,800家減為6,700家,總發行量減少45%,平均廣告收入減少八成,有報導稱此現象為「新聞沙漠」(news deserts)。至於我國新聞媒體市場,從《蘋果日報》結束紙媒,改採網路報導來看,可見一斑。
各國新聞媒體因應時勢潮流,只得將新聞報導依附在Google、Amazon、Facebook、Apple(合稱GAFA)等大型數位平台播放。對數位平台而言,可吸引消費者上網瀏覽及增加廣告營收。但問題是,藉由提供數位新聞內容,將網路流量「變現」為廣告金額,GAFA如何公平合理分配利潤給新聞媒體,成為當事人間爭議及輿論關注焦點。
依據公平會2月公布的《數位經濟與競爭政策白皮書(初稿)》,對於數位廣告分潤,國際間主要管制模式:
一、著作權授權模式(歐盟「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
二、網路治理模式(日本「特定數位平台之透明性及公正性提升法案」);
三、議價模式(澳洲「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準則」)。
至於我國如何處理此相關爭議,公平會及通傳會(NCC)雖分別邀集媒體業及學者專家舉辦座談會,唯並未達成共識。此外,行政院成立「國內產業與大型數位平台共榮發展協調小組」,跨部會研議因應對策,目前亦尚無定論。
▲數位平台掌握用戶近用新聞內容的通路及內容呈現的演算法,致使數位位台有更優越的議價能力。(圖/翻攝 The Verge)
依據通傳會研擬《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草案,未來可將GAFA等大型數位平台納入規範,對於解決數位廣告分潤爭議,主委陳耀祥表示,應先做基礎產業調查,並建構類似澳洲的強制議價模式等相關機制。
至於公平會為《競爭法》主管機關,職司維護市場競爭及交易秩序,基於尊重市場價格機制原則,自不宜直接介入數位廣告分潤協商過程。不過,從保障當事人締約地位對等,及維護交易秩序觀點,公平會可行之管制措施:
其一,依據《公平法》十五條聯合行為之例外許可規定,核准新聞媒體集體與數位平台協商,增強集體議價能力;
其二,倘數位平台事業拒絕協商或協商條件對新聞媒體顯失公平,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應適用同法廿五條規定,禁止數位平台不當利用相對市場優勢地位。
新聞媒體同時存在企業經營及言論自由雙重要素。倘若無法獲取合理廣告收入以維繫營運,遑論肩負監督政府施政及針貶公共議題的第四權重任。因此,政府應審慎處理數位廣告分潤議題,健全新聞媒體經營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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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新聞媒體同時存在企業經營及言論自由雙重要素。倘若無法獲取合理廣告收入以維繫營運,遑論肩負監督政府施政及針貶公共議題的第四權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