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陳定南30元查賄標準? 邢泰釗改為「綜合研判」

▲▼檢察總長邢泰釗宣示查賄選決心,提出三箭一板斧。(圖/記者吳銘峯攝)

▲檢察總長邢泰釗宣示查賄選決心,提出三箭一板斧。(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年底九合一大選將至,檢調積極查賄,立法院上週邀法務部長蔡清祥專案報告,質疑廿多年前法務部長陳定南頒布所謂30元查賄標準是否因時空改變,能否提出蔡清祥條款?最高檢察署今天公佈最新查賄標準,不能單以陳定南時代的30元的賄選金額作為查賄標準,仍須視具體個案,主觀上有無行賄意圖及客觀上是否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的投票意願,由檢察官蒐集賄選事證後綜合研判。

▲▼法務部長蔡清祥 法務部矯正署長黃俊棠 出席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圖/記者屠惠剛攝)

▲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30元若是文宣品的價值,與賄選無關,若是賄選贈品的價值,則由檢察官啟動偵查。(圖/記者屠惠剛攝)

最高檢察署對於賄選標準的認定,蔡清祥表示,仍須報部討論後核定。關於陳定南時代訂定的30元查賄標準,蔡清祥指出,賄選分兩大類,一種是不會構成妨害選舉,另一種是構成妨害選舉。一般說的30元查賄標準,如果30元是「文宣品的價值」,這與賄選無關,不會啟動偵查,如果30元是「賄選贈品的價值」,有妨害妨害選舉之疑,仍由檢察官就具體事實調查認定。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積極整合檢警調查察賄選,年底九合一選舉活動如火如荼,賄選方式早已不同過去明白大膽,最高檢察署考量後認為,不能再單以30元贈送品作為賄選標準,而是應主客觀總體判斷,候選人有無為選舉造勢活動提供參加民眾茶水及餐飲是否構成賄選,要視具體個案就行賄、給付之標的,主觀上有無行賄意圖、及客觀上是否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投票意願,由檢方蒐證研判。

最高檢察署發出新聞稿如下:

一、端正選風過渡方式
過去所訂「以文宣附著於價值新台幣30元以下之單一宣傳物品」,係20餘年前,政府為端正選風之過渡方式,現今民智已開,人民已逐漸建立不應以手中的選票換取金錢、餐宴或高額禮品等不法對價,候選人應以政見及政績爭取選民之支持,始為民主法治之正軌。

二、價格認定易生爭議
選人所送物品之價格,係採用建議售價?實際買受價?成本?或如自國外進口貨品,以國外當地價格?離岸價?或臺灣價格?等易有爭議。

三、避免化整為零
後選人之宣傳物品雖為價值輕微之禮品,如專用垃圾袋、小包白米等,但如多日發放,無異以化整為零之方式,迂迴逃避刑責,所以仍應審酌發放時間、地點及次數,是否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此仍須視實際案例個別研判。

四、發放宣導品衍生走路工問題
候選人為發放宣導品勢必聘僱工讀生或工作人員,依現行實務,衍生發給工作費、活動費、車馬費等賄選問題。

五、對於無資力或青年從政造成不公
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競爭激烈,如候選人贈送宣傳物品,雖主觀上係為加深選民對其印象,但對於財力較淺或年輕之候選人,產生不公平、不利之因素。

六、參考日本選舉罷免法第138條第1項規定
「任何人均不得以進行有關選舉拉票或使人行使投票或不投票為目的,進行逐戶的登門訪問」違反最高可處一年有期徒刑,亦即日本候選人連「戶別訪問」都被禁止。因此我國類此上揭贈送禮品,易生瓜田李下賄選之嫌,亦應逐漸禁止。

廉能的政治環境,需有高水準的國民,任何人都無法置身事外,如候選人透過賄選不正方法當選,將嚴重影響政治秩序,也是貪污的開端,在此呼籲所有候選人應以公平、公正之方式從事競選活動,共同營造乾淨選舉風氣,提昇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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