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警大校長出入黑道招待所】黑白道接觸的紅線

▲▼紅線,警戒線,界線。(圖/視覺中國)

▲現行警察利用第三人蒐集情報,甚至是黑白接觸規範,都應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圖/視覺中國)

替藝人澎恰恰處理債務的林秉文,因涉詐欺、洗錢等罪,被檢方以三百萬元交保,又傳出五年前,現任警大校長、時任警政委員的陳檡文,與之在招待所會面。無論是否為蒐集情資,卻凸顯目前對黑白接觸的規範,處於相當模糊的狀態。

每當有警察與黑道接觸的傳聞出現,無論是內政部或是警政署,總會訂定一些所謂接觸規範,以劃清黑、白兩道的關係。只是此等規定,最多就是警政體系內部的倫理規範,僅具有宣示與警惕作用。

警察為預防犯罪而為情報蒐集,往往得靠民眾的協助,但此等工作因涉及公權力的行使,自應有法律依據。早在2003年制訂的《警察職權行使法》,其中的第13條即規定有警察遴選第三人為秘密情報蒐集的規範。惟此條文,並未明文發動門檻、遴選資格與程序等,即等同概括授權給內政部以命令為補充,就有法定性不足的本質缺陷。

又此等行為因非屬犯罪調查,故只要經警察局長或分局長核准即可實施,欠缺來自檢察官、法官的事前監督。更值得關注的是,就算利用第三人來情報蒐集,目前採取極為寬鬆的內部自律,但為了避免消息曝光及事後可能的究責,恐於現實層面,根本連呈報上級核准的可能性,都不會太高。

故警察利用第三人,甚至是黑道來蒐集情報,在現行法規範不足而幾乎不可能為陽光所照射下,似乎只能在事件爆發後,以公務員包庇罪來究責,用以防止權力濫用。如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來說,其第9條就規定,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明知為犯罪組織有據而包庇,可處5到12年有期徒刑,就屬相當嚴重的犯罪。

只是在罪刑明確性的要求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對於犯罪組織的界定,除應有三人以上,還須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或最重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結構組織,才足以該當。故其要件乃屬嚴格,一般所稱的「黑道」能否符合此條例所定義的犯罪組織,就會有疑問。

依此而論,警察到具有黑道背景或有犯罪前科者所經營的招待所,不論是為聚會或情搜,能否稱為明知屬犯罪組織而成立包庇罪,基於罪刑法定與罪疑惟輕,恐還有一大段距離。

既然警察紀律事件已然曝光,為釐清真相以解大眾之疑,除政風機構的行政調查外,檢察官對是否涉及包庇的問題,既不能無視,亦不應有究責上限之顧慮。更重要的是,現行警察利用第三人蒐集情報,甚至是黑白接觸規範,都應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不能完全委由警察自律,而應是建立他律,且具有民主性的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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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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