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倒數!11/16零時起不得發布、引述民調 違者最高罰500萬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年底九合一選舉與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投票進入倒數15天,中選會提醒,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規定,投票日前10日起,以今年來說為11月16日零時起,「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任何形式的選舉民調」,違者將面臨50萬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1126投票當天,候選人不得進行任何選舉、助選活動,但除候選人外,其他人仍可進行「公投」的宣傳活動。

▲▼1218公投日一早便有不少民眾前往板橋國小投票所進行投票。(圖/記者湯興漢攝)

▲年底九合一選舉進入最後階段,11月16日起不得發布、引述任何民調。(示意圖/記者湯興漢攝)

中選會指出,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規定,自11月16日起,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違者將處以新台幣50萬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投票日當天所有的公職候選人,不得從事「任何」的競、助選活動,也不得透過公投宣傳活動達到實質競(助)選之目的。

但除了候選人外,其他人仍可從事「公投」的宣傳活動,但還是不能宣傳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的相關資訊,包含穿插候選人名、政黨名稱、標語、旗幟、看板、號次等相關影像、聲音及文字等。

至於其他規範部分,媒體方面,廣播電視事業應以公正、公平原則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新聞報導,對於提供時段供政黨、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也應秉持此原則。報紙、雜誌及其他大眾傳播媒體所刊登之競選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刊登者姓名;其為法人或團體時,並應載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

另外,候選人或政黨印發宣傳品,應親自簽名;宣傳品之張貼,限於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事處及宣傳車輛。政黨及任何人除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供候選人或政黨使用之地點外,不得於道路、橋梁、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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