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因患有思覺失調症,依法受輔助宣告,並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其依規定申請參與第五屆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卻因「受輔助宣告人」的身分,被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直接認定不具參選資格,甚至無法進入抽籤程序。(示意圖/台彩提供)
●約博 /時事評論者
當代人權保障的核心,在於肯認每一個人即便存有障礙,仍應保有與他人平等的「主體性」。然而,在近期一份實務判決(士林地院114年度訴字第2210號民事判決)中,我們看到的,卻是司法體系退回了「家長主義」的舊路:以「保護」為名,實質上沒收了身心障礙者在國際人權公約下本應享有的基本權利。
本案中,原告因患有思覺失調症,依法受輔助宣告,並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其依規定申請參與第五屆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卻因「受輔助宣告人」的身分,被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直接認定不具參選資格,甚至無法進入抽籤程序。
原告主張,此種以法律身分標籤進行一刀切排除的作法,已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所保障的平等權、工作權與不受歧視權,並構成對人格權與工作權的侵害。然而,法院最終卻認定:這不是歧視,而是一種「保護」。
這份判決,恰恰反映出台灣在CRPD實踐上的深層問題:當審判實務仍習慣以傳統保護主義思維理解身心障礙者權利,而未能充分落實人權公約所強調的平等參與與支持性決策理念時,司法本身便可能在無意中,成為制度性歧視的一環,甚至影響人民訴訟基本權的實質保障。
判決誤解「法律行為能力」 從支持走向剝奪的倒退
本案判決最顯著的法理違失,在於對CRPD第12條(在法律之前獲得平等承認)的理解出現根本偏差。CRPD第12條明確指出:身心障礙者應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在生活各方面被承認享有法律行為能力。
這項規範的核心精神,在於從過去「替代決策」(substitute decision-making)的舊制度,轉向「支持性決策」(supported decision-making)的新模式。也就是說,制度的目的,不是因為一個人需要協助,就剝奪其參與資格;而是應透過必要的支持,使其得以平等參與社會。
我國民法中的輔助宣告制度,其立法本旨正是如此。受輔助宣告人並非無行為能力人,也不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更非當然喪失工作能力之人。制度設計的核心,是針對特定重大法律行為,由輔助人提供協助與同意,而不是全面剝奪其工作、營業與社會參與機會。
然而,本案法院卻反向操作,將「受輔助宣告」直接等同於「不適格」,進而認為:既然你受輔助宣告,就可以全面排除你擔任公益彩券經銷商。這種論述,正是CRPD長期所批判的典型違反人權公約的案例。
規避「合理調整」義務 行政便利凌駕人權保障
CRPD第2條與第5條明確指出,拒絕提供「合理調整」(reasonable accommodation),本身即構成歧視。所謂合理調整,是指在不造成過度負擔的前提下,為確保身心障礙者得以在平等基礎上享有權利,而進行必要且適當的制度修正。
本案最大的問題,不在於制度是否可以考量能力問題,而在於制度完全放棄個別能力判斷,採取最粗暴的方式:只要是受輔助宣告人,一律排除。法院接受了這種一刀切的標準,並以「交易安全」、「行政效率」、「保護弱勢」作為正當化理由。
然而,真正值得追問的是:若制度真正關心的是能力,而不是法律標籤,為何不採取個別審查?例如:第二階段面試、實際能力測驗、輔助人共同簽署、經營期間監督機制。這些都是侵害更小、更加符合比例原則的替代手段,也更符合CRPD要求的合理調整精神。但制度卻選擇最嚴厲的全面排除。這已不是保護,而是標準化的制度性歧視。
最明顯的矛盾 重度智能障礙者可參與、受輔助宣告者反被排除
本案中,原告反覆主張一項極具關鍵性的矛盾:被告允許重度智能障礙者參與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卻排除受輔助宣告者。這在法理上,明顯違反「舉重以明輕」原則,但判決卻選擇性迴避此關鍵爭點。
若法院真正主張的是「保護」與「交易安全」,那麼風險更高者理應更受限制;然而判決卻反其道而行。原因其實很清楚:前者(重度智能障礙者)沒有法院裁定的「法律標籤」;後者(受輔助宣告者)則有。也就是說,被排除的真正原因,不是能力,而是身分。
而這正是CRPD最反對的歧視形式:不是看你能不能,而是看你被貼上了什麼標籤。當法律身分標籤凌駕於個別能力判斷之上,制度本身就已經構成歧視。
「不是歧視,是保護」 危險的父權式歧視
法院在判決中最核心的論述是:限制受輔助宣告人經營公益彩券,不是歧視,而是保護。這種說法,正是國際人權法中最受批判的「父權式保護型歧視」(paternalistic discrimination)。
它的邏輯很簡單:因為我認為你可能失敗,所以我先剝奪你選擇的權利。這種看似善意的制度,往往最容易掩蓋其對權利的侵害。因為它不是以敵意出現,而是以善意包裝。
但權利,從來不是由他人施捨的保護,而是每個人本應享有的尊嚴。如果「保護」可以成為排除的理由,那麼任何弱勢者,都可能在善意之名下,被永久排除於社會之外。這不是保護,而是制度化的剝奪。
真正值得警惕的 是司法也開始合理化這種排除
本案最值得警惕的,不只是原告敗訴,而是法院正式以判決文字,為這種制度性排除提供了法律上的正當性。當司法不再作為矯正制度不公的最後防線,反而成為制度歧視的背書者時,問題就不再只是個案敗訴,而是整個社會對「平等」的理解,正在悄悄倒退。
CRPD不是裝飾性的國際宣言,而是已經國內法化,是國家對人民所作出的正式承諾。如果我們仍允許制度以「保護」之名,剝奪身心障礙者的工作權、選擇權與尊嚴,那麼我們所維護的,不是公平,而只是更精緻、更隱蔽的排除。
最危險的歧視,從來不是赤裸裸的拒絕,而是披著善意外衣的剝奪。此乃本件判決所凸顯出來,台灣對人權國際化的不夠落實,以及縱容「制度性歧視」的赤裸裸寫照。
▼當司法不再作為矯正制度不公的最後防線,反而成為制度歧視的背書者時,問題就不再只是個案敗訴,而是整個社會對「平等」的理解,正在悄悄倒退。(圖/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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