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高牆對弱勢者的雙重遺棄 當身心障礙者遇上法扶的偏見與迷思

我們想讓你知道…最危險的歧視,從來不是赤裸裸的拒絕,而是讓你在追求正義的路上,發現連那雙本應扶你一把的手,最終也選擇了將你推開。

▲。(示意圖/記者湯興漢攝)

▲一件涉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指標意義的公益彩券經銷權案件,不僅在一審中遭遇以「保護」為名的歧視性判決,更在聲請上訴律師扶助時,遭法律扶助基金會以「案情顯無勝訴可能」為由駁回。(示意圖/記者湯興漢攝)

●約博/時事評論者

在民主法治社會中,法律扶助原本應是弱勢者對抗財團與制度不公的最後一道防線。然而,筆者近日親身經歷的一場法律荒謬劇,卻令人深感寒心:一件涉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指標意義的公益彩券經銷權案件,不僅在一審中遭遇以「保護」為名的歧視性判決,更在聲請上訴律師扶助時,遭法律扶助基金會以「案情顯無勝訴可能」為由駁回。

這不只是個案的挫敗,更是台灣司法體系與法律扶助制度,對身心障礙者權利的「雙重遺棄」。

第一道高牆 以「保護」為名的司法排除

本案的核心爭點,在於《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中,直接將「受輔助宣告者」列為排除對象,剝奪其參與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的資格。

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210號)竟認可這種「一刀切」的全面排除,並進一步主張,這樣的限制並非歧視,而是為了「保護受輔助宣告人免於受騙與損失」。

這樣的邏輯,在國際人權法的視角下,正是典型的「家長主義式歧視」。它預設身心障礙者必然失敗、必然無法承擔風險,因此透過最極端的方式,直接剝奪其參與權利,來實現所謂的「保護」。

然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2條所要求的,正是從過去的「替代決策」,走向「支持性決策」。也就是說,制度的目的不是因為一個人需要協助,就剝奪他的資格;而是應提供必要支持,使其能夠在平等基礎上參與社會。

法院不僅忽視了這項核心精神,也未檢視是否存在侵害更小的替代方案,例如第二階段面試、個別能力測驗、輔助人共同簽署或經營期間監督等合理調整措施,反而直接接受制度性的一刀切排除。更嚴重的是,對於「重度智能障礙者可參與遴選,而受輔助宣告者反遭排除」這項明顯矛盾,判決竟隻字未提。

這不是保護,而是以法律身分標籤取代個別能力判斷的制度性歧視。

第二道高牆 法扶審查中的「勝訴可能」之迷思

面對如此具有重大法理瑕疵的判決,筆者依法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上訴律師扶助,希望透過二審程序釐清CRPD在我國司法實務中的適用與落實。不料,法扶初審委員竟以「顯無勝訴可能」為由,駁回扶助申請。這正是最令身障維權者感到絕望之處。

當法扶審查委員仍然沿用一審判決中那套以「保護」為名的傳統家長主義思維,並以此認定案件上訴無望時,法律扶助制度便不自覺地淪為「制度性歧視」的延伸。法扶制度的設立宗旨,本應在於保障人民接近司法、實現基本權利,而不是僅以「勝訴」與否作為扶助主要標準。

尤其當案件涉及新型人權保障、制度性歧視與國際公約適用時,更不應以保守的勝訴可能之思維,否定其公共價值。如果法律扶助只願意扶助那些容易勝訴的案件,那麼所有真正需要透過上訴來翻轉落後見解、衝擊制度僵化的案件,都將永遠被排除在司法救濟之外。

最荒謬的對比 平行報告中的制度違失卻成了「顯無勝訴」

諷刺的是,在法扶初審時,筆者即已告知本案正由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人約盟)評估是否納入 CRPD 平行報告,足見其已具備明確的人權公益性與制度檢視價值。其後,人約盟正式確認將本案納入平行報告內容,認為本案反映出台灣法律制度與 CRPD 實踐間的重大落差。一個被專業人權團體認定為具有國家制度性違失意義的案件,在台灣的法律扶助體系中,卻被評價為「顯無勝訴可能」。

這種荒謬的落差,正凸顯出台灣法律實務界與國際人權標準之間的嚴重脫節。當國際審查委員即將在CRPD國家報告審查中,追問台灣政府為何容許這類制度性歧視持續存在時,我們的法律扶助制度,卻先一步封鎖了障礙者進入司法體系、發聲與翻轉制度的可能。

法律扶助不應成為體制的攔路人

依據《法律扶助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案件若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或「有助於變更既有落後見解」,即使勝訴難度較高,仍不應單純以勝訴可能與否作為拒絕扶助的理由。

本案涉及的,不只是公益彩券經銷資格,更是受輔助宣告人是否得以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參與工作、經濟活動與社會生活;更涉及我國司法體系如何真正落實CRPD第12條、第13條與第5條所保障的平等權、司法近用權與合理調整義務。

這樣的案件,若仍不具備「原則重要性」,那麼法律扶助制度究竟還準備為哪些人權案件而存在?如果法扶只扶助具有「勝訴可能性」的案件,那些真正需要透過上訴來翻轉落後制度、改變司法觀念的指標性案件,將永遠無法被真正看見。

結語 司法近用權的真正危機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3條明確保障身心障礙者「有效接近司法」的權利。然而,當法院以偏見寫下判決,法扶又以勝訴可能性來封鎖扶助時,這兩道高牆,實質上正一步步宣告中華民國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的實質死亡。

筆者已依法提出覆議。這不僅是為了爭取一個公益彩券經銷資格,更是為了檢驗:台灣的法律扶助制度,究竟是弱勢者的幫助者,還是既有歧視體制的攔路人?

最危險的歧視,從來不是赤裸裸的拒絕,而是讓你在追求正義的路上,發現連那雙本應扶你一把的手,最終也選擇了將你推開。

▼筆者已依法提出覆議。這不僅是為了爭取一個公益彩券經銷資格,更是為了檢驗:台灣的法律扶助制度,究竟是弱勢者的幫助者,還是既有歧視體制的攔路人。(圖/達志/示意圖)

▲桃園市潘姓男子與女友分手後心有不甘,揚言將2人性愛影片上傳臉書威脅女友復合,桃園地院依妨害秘密等罪嫌判處潘男3個月有期徒刑。(圖/達志/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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