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反歧視」淪於口號 從國際人權觀點看台灣當局對法制的消極以對

我們想讓你知道…一個真正重視人權的國家,不應只是在國際場合高舉價值,更應有能力在制度層面回應弱勢者長期面對的不平等處境。否則,再多的人權宣言與政策白皮書,也終究無法掩蓋制度改革長期停滯的現實。

議事槌,法院(圖/達志/示意圖)

▲台灣多年來雖反覆宣示「人權立國」,卻始終無法建立一套真正具有整體性、可操作性與實質保障功能的反歧視法律體系。(圖/達志/示意圖)

●約博/時事評論者

在11日舉行的國際人權審查會議中,多位國際人權委員針對台灣反歧視法制立法進度長期停滯,明確表達關切。民間團體亦指出,台灣多年來雖反覆宣示「人權立國」,卻始終無法建立一套真正具有整體性、可操作性與實質保障功能的反歧視法律體系。

然而,面對國際審查委員的質疑,行政院人權處與法務部的回應,仍展現出一貫偏向技術性與程序性的口吻。例如強調受限於國會生態,以及仍有諸多需要跨部會整合與社會溝通的問題等,卻未能真正回應社會對制度改革的期待。

「口號進步、執行保守」的人權假象

這樣的情況,其實並不令人意外。長期以來,台灣的人權保障始終存在一種「口號進步、執行保守」的矛盾現象。政府樂於在國際場合強調兩公約、CRPD與各項人權施政成果,但當真正涉及制度改革與權力調整時,改革進程卻往往陷入無止盡的研議與延宕。反歧視法相關立法的遲滯,正是其中最典型的例子。

台灣目前有關反歧視的規範散見於《性別工作平等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缺乏一部「綜合性反歧視法」。當歧視行為發生時,受害者往往因不適用特定法律或找不到對應的主管機關,而陷入救濟無門的窘境。

這導致了兩大後果:其一是救濟真空: 若歧視案件不屬於現有專法定義的類別(例如宗教、年齡、國籍或交織性歧視),受害者往往面臨「無法可管」的窘境。其二則為標準不一: 不同領域對歧視的定義、舉證責任與罰則強度落差極大,形成法律保障的「貧富差距」。

制定綜合性反歧視法的核心目的,並不只是處罰個別歧視行為,而是建立一套讓弱勢者得以真正平等參與社會的制度保障機制。當今台灣的差別待遇問題,早已不限於單一身分或個別領域。從身心障礙者的社會參與限制、精神障礙者的制度性標籤,到就業、教育、司法近用乃至公共服務上的隱性排除,許多弱勢群體至今仍缺乏一套完整且可實際運作的法律救濟架構。

現行制度大多採取分散式規範,不僅標準不一,救濟程序亦高度零碎,導致許多當事人即使遭受不合理差別待遇,也難以真正獲得有效保障。

官僚行徑成為推託改革的藉口

更值得憂心的是,政府部門近年面對相關問題時,逐漸形成一種「技術官僚化」的應對模式。當國際委員質疑改革進度時,主管機關往往以「仍需社會共識」、「法制整合困難」、「涉及多部會協調」,乃至「國會朝小野大」等政治現實作為回應。然而,人權保障的核心,本就不應建立在行政便利或政治風險評估之上。當政府持續以程序性理由延宕改革,真正承受制度成本的,往往仍是社會中最缺乏發聲能力的人。

尤其令人諷刺的是,台灣近年頻繁以亞洲民主與人權典範自居,卻連一部完整的反歧視法都遲遲無法完成。當國際社會已逐步朝向「積極平等保障」與「實質反歧視」邁進時,台灣卻仍停留在是否需要立法、如何持續研議的階段。
這種制度性的遲滯,不僅削弱人權政策的正當性,也讓「人權立國」逐漸淪為缺乏實質內容的政治口號。

國際審查不應只是政治大拜拜

國際人權審查的意義,從來不只是外交層面的形象展示,而在於透過外部監督,促使國家重新檢視自身制度中的結構性問題。如果政府仍將國際委員與民間團體的關切,視為單純的程序問題或政治壓力,而非真正的人權警訊,那麼台灣的人權改革,恐怕仍將繼續停留在口號與文件之間。

一個真正重視人權的國家,不應只是在國際場合高舉價值,更應有能力在制度層面回應弱勢者長期面對的不平等處境。否則,再多的人權宣言與政策白皮書,也終究無法掩蓋制度改革長期停滯的現實。

如果台灣希望維持「亞洲人權燈塔」的國際形象,就不能僅靠《同性婚姻法》等單一議題撐場,而必須正視更深層、更廣泛的社會排斥問題。一部整體性的《反歧視法》,不僅是法律條文的整合,更是國家對「人人平等」承諾的真正兌現。

▼如果台灣希望維持「亞洲人權燈塔」的國際形象,就不能僅靠《同性婚姻法》等單一議題撐場,而必須正視更深層、更廣泛的社會排斥問題。(圖/記者林育綾攝)

▲▼。(圖/記者林育綾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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