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戰爭無人機艦與民用載具、國際公眾訊號融合 武裝衝突法法律疑慮

我們想讓你知道…「以民意掩護軍事」的不對稱戰術雖能達到極高的奇襲效果,但在國際法與武裝衝突法中,卻嚴重踩到了最核心的紅線。其帶來的副作用,將導致防衛方在面臨飽和威脅與極短反應時間下「看到影子就開槍」,引發戰時平民誤傷與國際物流信任崩潰的連鎖慘劇。

▲。(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現今無人機、無人艦艇(下稱無人載具)與民用載具(如貨櫃、滾裝船、民用卡車)與戰爭的深度融合,若搭配公開航機/航海訊號的數位偽冒(Spoofing),將徹底顛覆現代戰場的實際樣貌。(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周宇平/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評鑑中心委員、台灣智庫諮詢委員

現今無人機、無人艦艇(下稱無人載具)與民用載具(如貨櫃、滾裝船、民用卡車)與戰爭的深度融合,若搭配公開航機/航海訊號的數位偽冒(Spoofing),將徹底顛覆現代戰場的實際樣貌。

這種「以民意掩護軍事」的不對稱戰術雖能達到極高的奇襲效果,但在國際法與武裝衝突法(Law of Armed Conflict,LOAC,亦稱國際人道法)中,卻嚴重踩到了最核心的紅線。其帶來的副作用,將導致防衛方在面臨飽和威脅與極短反應時間下「看到影子就開槍」,引發戰時平民誤傷與國際物流信任崩潰的連鎖慘劇。

核心法律衝突 嚴重挑戰「區分原則」

武裝衝突法最根本的基石是區分原則(Principle之Distinction)。衝突當事方在任何時候都必須區分「戰鬥員與平民」以及「軍事目標與民用物體」。

民用物體的法律保護:根據《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第52條,民用物體(如商船、貨櫃、民航機)享有和平時期不受攻擊的法律推定。

軍事化導致的法律轉變:當軍方將無人機隱藏於傳統貨櫃,或將軍用車輛駛入民用滾裝貨輪時,這些原本受到保護的民用物體,就已經符合了「因其用途或目的,對軍事行動有實際貢獻」的定義。此時,整艘商船或整個貨櫃碼頭,在法律上都會轉變成合法的軍事目標(Military Objective),不再享有豁免權。

主要法律疑慮與違法風險

1.涉嫌觸犯「背信棄義」罪(Perfidy)

這是本戰術在國際法上最大的爭議。根據《第一附加議定書》第37條,禁止訴諸背信棄義行為來殺傷或俘獲敵方。

何謂背信棄義?蓄意利用武裝衝突法中受保護的地位(例如民用、中立國或聯合國標誌),來騙取敵方的信任,使其相信自己享有免受攻擊的權利,並藉此發動襲擊。

本案適用性:將武裝無人機或自殺無人艇偽裝成一般商業貨櫃、民用漁船、商船,在接近敵方時突然發動奇襲。此種「偽裝成平民/民用物體以發動攻擊」的行為,極可能被國際法庭認定為「背信棄義」罪,屬於嚴重的戰爭罪行。

註:國際法允許「作戰謀略」(Ruses of War,如偽裝地形、使用假情報、進行軍事迷彩),但絕對禁止利用民用身份或人道標誌作為掩護來進行致命攻擊。

2.「不相稱原則」與平民誤傷責任(Proportionality)

當敵方發現「貨櫃」或「商船」可能藏有致命的無人機襲擊力量時,基於自衛,敵方必然會擴大攻擊與搜捕範圍。

看到影子就開槍的法律責任:敵方在攻擊前,雖仍必須遵守比例原則(Proportionality),評估攻擊該目標帶來的軍事利益是否大於預期的平民傷亡。

責任轉嫁:如果進攻方故意將軍事設施與平民密集區(如繁忙的商業港口、商船隊)混跡在一起,進攻方就違反了「可行預防措施」(要求盡可能將軍事目標移離平民區)。此時若發生平民誤傷,故意實施偽裝的一方必須承擔主要的法律與道德責任。

3.對他國商業與國際航行權的侵害

滾裝船與貨櫃是全球供應鏈的命脈,一旦這種戰術被大量使用,交戰國為防範「貨櫃奇襲」,將對行經衝突區附近的所有民用商船實施臨檢、扣押甚至預防性打擊。這將直接摧毀國際法中保障的「中立國商業航行權」,其產生的次生民生災難將遠超戰場本身。

數位層面的威脅延伸 公開航機/航海訊號(AIS、ADS-B)的偽冒

在現代數位化戰場中,「視覺與物理上的偽裝」往往伴隨著「電磁與數位訊號上的欺騙」。無人載具或偷渡的軍用載具,極常透過偽冒AIS(海事船舶自動識別系統)或ADS-B(航空廣播式自動相關監視)訊號,在數位監控螢幕上憑空製造出「幽靈民航機/商船」,或將軍用攻擊載具偽裝成合法的民間航班。

1.數位隱身戰術對區分原則的顛覆

當自殺無人機(如巡飛彈)開啟偽造的ADS-B訊號,將自己廣播為「某家民用航空公司的定期客機」時,敵方若直接發動防空飛彈攔截,將面臨極高的擊落民航機風險。進攻方透過偽冒訊號,刻意將軍事不對稱奇襲的力量「綁架」在民用安全網絡中,進攻方必須為後續引發的連鎖誤擊承擔首要國際法責任。

2.數位訊號偽冒的法律界線

合法的作戰謀略:軍艦或軍用無人機在非攻擊狀態下,為躲避敵方偵察、實施戰術轉移,而關閉訊號(Go Dark)或短暫發射欺騙訊號,在海戰法與空戰法中通常被視為允許的作戰謀略。

非法的背信棄義:而無人載具一邊持續廣播合法的民用身分(如冒用他國登記的商船(Maritime Mobile Service Identity, MMSI)碼或民航機識別碼),一邊接近敵方,並在毫無預警下直接從該民用偽裝身分發動致命攻擊。這將完全符合背信棄義之戰爭罪定義。

3.系統性信任崩潰與無差別威脅

當防衛方判定「螢幕上的民航班機訊號可能是敵方無人機偽冒」時,一項合法的民間飛行或航行任務,就極可能因為防衛方的預防性自衛打擊而遭到誤擊,引發全球航空與航運安全的系統性崩潰。

▼當自殺無人機(如巡飛彈)開啟偽造的ADS-B訊號,將自己廣播為「某家民用航空公司的定期客機」時,敵方若直接發動防空飛彈攔截,將面臨極高的擊落民航機風險。(圖/翻攝自烏克蘭陸軍YouTube頻道)

▲▼。(圖/翻攝自烏克蘭陸軍YouTube頻道)

戰律延伸研析 從早期「攻擊三峽大壩論」看模糊軍民界線的戰略荒謬性

在評估上述物理與數位偽裝戰術時,我們可藉過去坊間政論或網路民粹中,主張「以不對稱戰力(飛彈或無人機)攻擊三峽大壩」的極端言論作為反面論證。

該論點與「將軍事力量藏於民用貨櫃」本質上犯了相同的戰略錯誤:誤以為只要能達到戰術奇襲或不對稱打擊的效果,便可將民生設施與平民安全置之度外。

《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第56條(關於特殊保護)之明文紅線:

「含有危險力量的工程和裝置」(如大壩、堤防、核電廠),即使其本身是軍事目標,如果攻擊會釋放危險力量(如引發大洪水、核外洩)並導致平民嚴重傷亡,便絕對禁止攻擊。這也就是俄烏戰爭中,核電廠迄今被有限攻擊的原因。這類「攻擊大壩」的主張,不僅在軍事技術上低估了重力壩的堅固程度與多層防空網,在法理與戰略上更可謂是災難性的盲目:

國際正當性的瞬間喪失:攻擊涉及數千萬平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大壩,將直接觸犯嚴重的戰爭罪行。這會使原本居於防衛地位、享有國際同情的受害者,在國際輿論上瞬間孤立,並直接導致西方盟友因法理紅線(如美國與歐盟對國際人道法的堅持)而被迫撤回支持。

報復限制的徹底解鎖:國際武裝衝突法具有「對等制約」的隱性默契。一旦單方率先透過攻擊大壩手段摧毀人道底線,等於親手解除了敵方在手段選擇上的所有法律限制,極可能招致敵方「無差別、毀滅性」的戰略級報復。

本案之法理對照:

將不對稱打擊與「無差別危害平民」混為一談,是典型的戰術冒險主義。同樣地,若進攻方將無人機艦偽裝於日常民用貨櫃、漁船或商船中,表面上是聰明的奇襲戰術,實質上卻可能親手摧毀自身民用基礎設施的「保護傘」。一旦敵方建立了「貨櫃=自殺無人機」的認知鏈,所有合法的物流貨櫃、商業碼頭都將在法律上被降格為「可合法打擊的軍事目標」。

實務案例警示 從「雄三飛彈誤射事件」看敵我識別與管規嚴謹性

物理與數位偽裝戰術之所以在實戰中極其危險,是因為即便是「未經偽裝」的正規武器系統,一旦在識別與管制程序上產生疏漏,在繁忙的國際民航與航道上就會瞬間造成災難性的後果。這可由2016年台灣海軍「雄三飛彈誤射事件」得到深刻的歷史印證:

國際航道上的致命巧合:當年海軍巡邏艦在金江艦上因「火控系統程序錯誤」與「人員疏失」,誤射了一枚威力巨大的雄風三型反艦飛彈。該飛彈隨後高速飛往澎湖東南方海域,並精準貫穿了一艘台灣籍漁船「翔利昇號」,造成本國船長不幸身亡。

未發生的可能性國際浩劫:該落彈區域位於極度繁忙的台灣海峽國際航道。事後研析指出,還好當時飛彈落點與模擬路徑上,並無其他國家的民用商船、大型貨輪或國際客輪行經。

否則,一旦誤擊外籍商載、引發大規模國際人員傷亡與災難,其後果將不再只是單純的「軍紀事件」,而是會直接升級為涉入第三方國家的嚴重國際政治危機、台灣的外交互信喪失,甚至在局勢緊張期誘發可能的報復與極高額求償。

衍生之核心法規需求:

雄三誤射事件血淋淋地證明,現代武器的高精準度與不對稱殺傷力,若缺乏極度嚴謹的限制程序,對和平民生體系的威脅是毀滅性的。這直接衍生出兩個關鍵的現代軍事法規趨勢:

敵我識別(IFF)法規必須更趨嚴謹:系統不能僅依賴雷達截面積(RCS)或單一數位訊號,必須將多源資料(包含民用船籍動態、即時衛星影像等輔助系統)併入整合後的武器管制系統,授權更需嚴謹。

武器管制法規與安全鎖(Safety Interlock)的法制化:對於具備自主/半自主尋標能力的現代不對稱武器(如無人機艦、巡弋飛彈),其發射、演訓與操作程序的「防呆與雙重授權機制」必須拉高合理法規位階,防範因人為程序疏漏或訊號干擾引發「戰略級誤判」。

綜合影響 科技不對稱與法律代價的總體評估

結合「物理貨櫃隱蔽」、「AIS/ADS-B數位偽冒」以及「管制失靈風險」,現代不對稱作戰展現了一種將民間力量「肉盾化」的趨勢。其作戰特徵與風險交叉比對如下:

戰術特徵 物理層面(貨櫃/滾裝船) 數位層面(AIS / ADS-B 偽冒) 程序/管制層面(如誤射風險)
不對稱奇襲效果 隱匿軍事調動與打擊能量的部署。 製造虛假民用民生軌跡,癱瘓敵方決策。 系統精準度極高,一旦啟動即具備致命破壞力。
核心法律紅線 嚴重違反區分原則、將民用基礎設施轉化為軍事目標。 涉嫌構成「背信棄義罪」(Perfidy)、破壞航行安全。 違反「可行預防措施」,未能有效隔離平民與武器威脅。
戰場副作用 導致港口、碼頭及商業航線成為合法打擊對象。 迫使防衛方進入「全面猜忌」,導致真實平民被誤殺。 引發第三方國家大規模傷亡,導致不必要的戰略升級與外交浩劫。

 

當軍民界線被物理、數位與程序疏漏共同抹滅後,防禦方將面臨嚴重的「識別危機」,進而推導出高風險的交戰連鎖反應:

新型態物理/數位/程序識別困境:民用外觀 (貨櫃/滾裝船)+數位偽冒訊號 (AIS/ADS-B)+管制安全漏洞/敵意意圖難以偵測/防禦方反應時間壓縮,就極易誤擊真實的民間機船。

結論 研析建議

無論是「攻擊三峽大壩」的民粹口號、「無人機貨櫃化與訊號偽冒」的實戰不對稱戰術,還是「武器管制程序失靈」的誤射風險,在法律與全球戰略層面都伴隨著巨大的負面代價。在不對稱衝突中,國際人道法不是弱者的絆腳石,而是保護國家免於走向自我毀滅的防護牆。當軍民界線被徹底抹滅時,國際輿論與法律責任的鐘擺,將嚴重倒向「刻意實施偽裝與偽冒」或「疏於武器管制」的一方。

據此,提出以下兩點建議:

不對稱戰力發展之法理約束:國家在發展此類不對稱戰力時,應限定於「戰術迷彩與干擾」(如在戰場上偽裝成一般軍用卡車或實施訊號遮蔽),而非「民用與非戰鬥員偽裝」(如偽裝成民間物流公司或冒用國際民航身分),且絕對避免將攻擊矛頭指向含有危險力量的民生基礎設施,以確保作戰合法性並維持國際輿論與盟友的支持。

建構「多源情報驗證機制」與「法制化安全鎖」:面對物理與數位的雙重欺騙,防衛方不能單靠傳統的 ROE 或單一公開訊號。必須推動結合技術的反制機制—例如利用 Wide-Area Multilateration (WAM,廣域多點定位) 進行訊號抵達時間差(TDOA)的物理定位驗證。

同時,吸取雄三誤射教訓,必須在法制層面強化不對稱武器(特別是長程無人載具與反艦飛彈)的雙重人事與數位授權管制規範,並嚴格篩選官兵。

在科技上快速「戳破偽裝」,在程序上「防範誤射」,建立從「非致命性攔截/登船檢查」到「致命性自衛打擊」的清晰法律要件,方能避免陷入「看到影子就開槍」的實戰與國際法困境。

▼無論是「攻擊三峽大壩」的民粹口號、「無人機貨櫃化與訊號偽冒」的實戰不對稱戰術,還是「武器管制程序失靈」的誤射風險,在法律與全球戰略層面都伴隨著巨大的負面代價。(圖/路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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