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的代價 當「借名登記」變成一場精心設計的房產騙局

我們想讓你知道…借名登記雖然不違反民事法令,但人心難測,面對龐大的房產利益,親情與友情隨時可能面臨考驗,故財產借名登記已不再只是單純的「出名、借名」而已。

▲(圖/ETtoday資料照)

▲司法實務也將「借名登記」認定為「借名人」基於對「出名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暫時借用出名人的名義,登記在出名人名下的約定。因其非《民法》明文規定契約類型,故在法理上屬於「無名契約」(或稱非典型契約)。(圖/ETtoday資料照)

●李永然、曾春僑/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

在我國《民法》所規定的條文中,並沒有「借名登記契約」的規定,它屬於「無名契約」。雖然《民法》債篇中沒有借名登記契約,但司法實務上仍有大量與借名登記契約相關糾紛的訴訟,其主要原因在目前法院的司法實務見解是以「類推適用」委任契約的法律關係,來規範借名登記契約雙方當事人之行為的法律關係。

借名登記契約爲《民法》上的無名契約

《民法》債篇條文中如有詳細規定其權利義務的契約,稱為「有名契約」或「典型契約」,例如:買賣、租賃、贈與、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僱傭、居間、委任、行紀、保證等。

然而,法律的規範往往趕不上社會生活的快速變遷,為了彌補成文法的不足,在「契約自由」精神下,只要人民私下簽署的契約未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也未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法律均承認其效力,此在《民法》第71條、第72條有關規定。

因此,司法實務也將「借名登記」認定為「借名人」基於對「出名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暫時借用出名人的名義,登記在出名人名下的約定。因其非《民法》明文規定契約類型,故在法理上屬於「無名契約」(或稱非典型契約)。

司法實務裁量 潛在詐欺風險

正因《民法》無明文規範,不動產市場上因借名登記而衍生的民、刑事糾紛也層出不窮,甚至還成為具不法企圖的歹徒精心設計的詐騙陷阱。

根據《土地法》第43條規定,土地登記具有絕對效力。又最高法院106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多數說認定:出名人既然已登記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其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即屬於「有權處分」。

以實務上常見的「合夥出資買房」為例:多人共同出資購買單一房地產,為了過戶、貸款、申請裝修許可等流程便利,常會協議將產權登記在「出資較多、信用良好或社會地位較高者」的名下。

然而,若出名人居心不良,在未經眾人(借名人)同意下私下將房屋變賣、抵押脫產,或私吞租金,由於其在法律上為「登記名義人」,具有處分權,其他實際出資者財產權益遭侵害,往往落得後悔莫及的下場。

除了惡意詐騙,夫妻或親友間也常因共同出資而委託「單一人士」名義登記,日後一旦感情生變或面臨遺產繼承,往往會衍生複雜的產權爭奪戰,讓實際居於劣勢的出資者陷入絕境。

借名登記問題多 務必諮詢專業家協助

借名登記雖然不違反民事法令,但人心難測,面對龐大的房產利益,親情與友情隨時可能面臨考驗,故財產借名登記已不再只是單純的「出名、借名」而已。

若經過評估後,確有借名登記之需求,務必尋求稅務、不動產專業律師或地政士的協助。在事前訂立經公證、認證的合夥或借名登記契約,並在登記時善用「預告登記」、「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同時務必留下完整的購屋金流紀錄(如自備款匯款單、各期貸款繳納證明等)。唯有做好事前萬全的法律防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若經過評估後,確有借名登記之需求,務必尋求稅務、不動產專業律師或地政士的協助。在事前訂立經公證、認證的合夥或借名登記契約,並在登記時善用「預告登記」、「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同時務必留下完整的購屋金流紀錄。(AI協作圖/記者郭運興製作,經編輯審核)

▲▼。(AI協作圖/記者郭運興製作,經編輯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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