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尊嚴誰來定價? 應以最低工資計算基本生活費

我們想讓你知道…人性尊嚴的價值究竟應由何種標準衡量,終究不是計算公式的問題,而是國家對人民基本生活應有保障程度的價值選擇。

▲(圖/記者周宸亘攝)

▲每人每月1萬7,750元。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今年度標準,這就是國家認定:一個人維持符合人性尊嚴生活所需的基本生活費。(圖/記者周宸亘攝)

●陳國樑/政大財政系教授兼系主任、政大財稅研究中心主任

每人每月1萬7,750元。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今年度標準,這就是國家認定:一個人維持符合人性尊嚴生活所需的基本生活費。

「課稅之權,即毀滅之權。」《納保法》第四條明定,維持納稅者及其受扶養親屬「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此乃憲法保障生存權與人性尊嚴,在租稅法律上的具體實踐。然而,現行基本生活費的計算方式,存在三項根本性的矛盾。

問題一 概念置換

該條文進一步規定,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

此標準在國際上,原係歐盟用以衡量會員國相對貧窮率的統計指標;然而,將其移植至我國納稅者保護制度的設計時,等同逕將「相對貧窮線」與「維持人性尊嚴」這兩個本質迥異的概念劃上等號,使原本僅具社福統計意義的貧窮臨界點,驟然轉化為界定人性尊嚴與否的法律標準。此一概念置換,是現行計算方式在法理上的首要缺陷。

問題二 所得混淆

依主計總處的定義,「可支配所得」係指家庭或個人可用於消費或儲蓄的最終實際金額,其計算公式為:

可支配所得=所得收入總計-非消費支出。

其中,「非消費支出」包含依法繳納的各項稅捐及社會保險保費,因此,可支配所得實為扣除稅費後的所得;據此推算的百分之六十標準,因而也是稅後淨額。

然而,《納保法》明定基本生活費「不得加以課稅」,法理本意在確保人民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購買力,不因國家課稅而遭受侵害。按此,法律所保障的為課徵稅費前應保留的基本生活額度;如今卻以扣除稅費的淨額作為計算基準,是將稅後所得視為稅前所得,不僅混淆了兩者的性質,也使基本生活費制度的法理基礎,產生內在不一致。

問題三 制度悖論

更進一步的是,這種稅前、稅後所得的混淆,將導致一個反直覺的結果──「政府稅費愈重,人性尊嚴愈低」的制度悖論。由於可支配所得係扣除稅捐及社會保險保費後的所得,當政府提高稅負或調高保費時,公式中減數的「非消費支出」增加,可支配所得即可能下降。若所得中位數因此降低,據以計算的「基本生活費」標準亦將下修。換言之,現行制度可能導致政府稅費增加,維持人性尊嚴所需的基本生活費用反而下降的謬誤。

重建基本生活標準

為落實《納保法》基本生活費不得課稅的立法本意,引入法定「最低工資」作為基本生活費計算基準,可化解前述三項問題。《最低工資法》之核心宗旨在於「為確保勞工合理之最低工資,提高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水準」;《納保法》則旨在保障人民「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二者雖分屬勞動與租稅體制,卻均奠基於憲法保障人民生存與人性尊嚴的核心價值。若國家在不同法律中,對人民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所得採用不同標準,不僅形成不同法律規範間價值判斷的落差,也削弱了保障生存權的憲法原則。

目前台灣法定最低工資已調升至每月2萬9,500元。這代表政府在勞動制度中認定:工作者每月至少需要取得2萬9,500元的工資,才能在負擔稅費與社會保險後,維持其基本生活。然而,在租稅制度中,依可支配所得標準認定,每人每月1萬7,750元,即被視為符合人性尊嚴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

進一步比較自《納保法》施行以來的歷史數據,每月最低工資已由2017年的2萬1,000元調升至目前的2萬9,500元,增幅達40.5%;同期依可支配所得計算的基本生活費,則由每月1萬3,833元增加至1萬7,750元,增幅僅28.3%。維持勞動者基本生活的社會標準持續提高,而租稅制度所承認的基本生活保障卻相對滯後,這正說明以稅後淨額作為計算基礎所產生的結構性問題。

兩者間每月1萬1,750元的差距,絕非單純的衡量標準不同,而是反映出現行法律在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與維護人性尊嚴的承諾上,仍存在必須正視的規範落差。人性尊嚴的價值究竟應由何種標準衡量,終究不是計算公式的問題,而是國家對人民基本生活應有保障程度的價值選擇。

▼人性尊嚴的價值究竟應由何種標準衡量,終究不是計算公式的問題,而是國家對人民基本生活應有保障程度的價值選擇。(圖/VC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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