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政客繼續惡鬥下去,最終若非被高高舉起的全民健康又被輕輕放下,讓理應客觀理性看待與處理的管理政策淪為政爭的祭品,便可能是食品產業鏈的寒冬來臨。(圖/記者劉耿豪攝)
●詹順貴/律師
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聯)致癌油事件,原本應該是中央、地方攜手合作權力查緝與防堵的食安事件,卻在汲汲競逐權位的一連串政治人物操作下,演變成權力掠奪戲碼,而攸關全民健康卻僅是被拿來借題發揮的食安議題,則成為政治鬥爭的工具。
如政客繼續惡鬥下去,最終若非被高高舉起的全民健康又被輕輕放下,讓理應客觀理性看待與處理的管理政策淪為政爭的祭品,便可能是食品產業鏈的寒冬來臨。
為釐清風險管理下的管制標準概念與權責問題,本文將回歸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先進行分析說明再據以對若干政治人物針對中聯致癌油事件的言行加以剖析,接著再就管制標準與食安健康風險加以說明,目的乃衷心期盼朝野能就政治意涵較低的食安議題,暫時放下心結或立場,好好檢討現有機制不足之處,攜手強化稽查與抽檢資源,務實管控食安風險,而非趁機進行權力鬥爭。
食安的相關法律 主管機關都很明確
台灣的法律絕大多數都有明訂主管機關,在分工上,中央主管機關主要負責制定被授權子法、行政規則、管制標準與落實立法目的之各項政策;地方主管機關則負責政策的執行,其議會可以視地方需求制訂加嚴標準。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亦是按此立法慣例明訂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的分工權責,其第2條規定在中央主管機關是衛生福利部,地方主管機關是直轄市、縣市政府;第2-1條規定中央(此處指行政院)及地方政府至少每3個月召開或舉行食品安全會報會議1次,由此規定與實際上食品安全會報主持會議的層級、會議實際討論內容,應可初步看出主管機關首長對食安議題的重視程度。
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主管機關(沒有明定中央或地方,即指各級)採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指的是平常一般的管理措施,中央訂定全國一致的管理措施,地方可以因地制宜制定更嚴的管理措施。
同條第5項特別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要時得依預警原則、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公告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採取下列管理措施:一、限制或停止輸入查驗、製造及加工之方式或條件。二、下架、封存、限期回收、限期改製、沒入銷毀。」則是針對已發生「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時,授權中央於「必要時」可直接跳過地方制度法的中央與地方自治法人權責劃分規定,直接介入處理。至於「必要時」的時機如何判斷?視個案情況而定。
至於第5條第1項所定:「各級主管機關依科學實證,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監測體系,於監測發現有危害食品衛生安全之虞之事件發生時,應主動查驗,並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
落實的關鍵,取決於中央與地方的監測標的之選取與監測系統密度,有賴中央與地方的通力合作,才能及時「監測發現有危害食品衛生安全之虞之事件發生」,尤其第一線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責無旁貸。
再對照同法第4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符合本法規定,得執行下列措施,業者應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一、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二、為前款查核或抽樣檢驗時,得要求前款場所之食品業者提供原料或產品之來源及數量、作業、品保、販賣對象、金額、其他佐證資料、證明或紀錄,並得查閱、扣留或複製之。…」同條第2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為前項規定之措施。」
更加可知平時的「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工作是由地方政府負責,中央僅於「必要時」才介入執行。由地方政府執行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的標的與次數的密度,可進一步比較出地方主管機關首長對食安議題的重視程度。
從以上法規分析回頭對照此次中聯致癌油事件主要相關政治人物的發言,即可發現地方首長真正關心國人健康者有限,藉機進行政治奪權鬥爭、推卸責任者居多。其中以要民眾725上凱道,並要求總統賴清德道歉、行政院長卓榮泰下台的台北市長蔣萬安為最,其次是事件發生地的台中市長盧秀燕。
原本單純攸關全民健康的食安事件,被過度政治炒作後,已經變得難以科學客觀立場就事論事,正是近年來台灣政黨立場大於是非與民眾福祉的悲哀。讀者何妨冷靜想想為何那些知名毒理學專家或相關專科醫師反而沒有發言抨擊政府?
蔣萬安痛批中央最大聲 反映的也正是心虛與卸責
為何蔣萬安喊得最大聲、最激烈?根據包括台北市議員苗博雅與其他人所揭露的資訊,過去4年來,身兼食品安全會報召集人的台北市長蔣萬安,任內依法應召開的食品安全會報,15次會議中缺席了11次;而都有黃豆油粗煉工廠所在的台中市,市長盧秀燕將近8年任期僅對中聯執行1次油品抽樣檢驗(很可能還沒驗苯駢芘),而且距本次事件發生已2年,反觀有台糖設廠的高雄市政府,4年內對之抽驗油品18次,有大統益設廠的台南市政府,5年內也對之抽檢19次,並持續追蹤雲端通報。
以上數據比較之下,便反映出為何近幾年食安事件都出現在製造、加工、調配等場所為數頗多,但查廠、抽檢密度較低的台中市(勤查抑惡現象);蔣萬安痛批中央最大聲,反映的也正是心虛與卸責。
至於台中市長盧秀燕日前指控食藥署長「反對我們一再的查廠,一再的稽查,我們也感到不可思議。」顯然是刻意誤導的話術。如果台中市政府過去8年內僅對中聯執行1次油品抽樣檢驗,她口中食藥署反對台中市「一再查廠」、「一再稽查」,是否也就是因為中聯致癌油事件發生地正是台中市,事發後為掩人耳目、混淆視聽,才趕緊想要「一再查廠」、「一再稽查」?要積極一再稽查並非不可,但此時查廠對象也應是其他有較高風險的下游食品加工廠或販售場所,而非只鎖定中聯。
事實上,衛福部是6月30日傍晚才接獲中聯通報,便立即聯繫台中市政府於隔天7月1日「共同查廠」,中聯隨即被勒令全面停止產線與出貨,除非中聯以改善完成為由申請復業,才需再前往稽查檢核,否則,此時台中市政府應進一步採行措施的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1條第1項第2款「要求前款場所之食品業者提供原料或產品之來源及數量、作業、品保、販賣對象、金額、其他佐證資料、證明或紀錄,並得查閱、扣留或複製之。」以及第3款封存「查核或檢驗結果證實為不符合本法規定之食品」,以及往下游追查,而非一再前往中聯稽查。
中聯並未要求復工 台中市府意圖查廠所為何來?
7月4日食藥署專家會議仍決議「中聯不准復工」,台中市衛生局卻聲稱他們隔天「想就同意復工前」再去查廠,盧秀燕市長甚至進一步指控中食藥署反對他們「一再查廠」,台中市立委羅廷瑋也附和指控行政院施壓台中不要查廠,但盧秀燕與台中市衛生局刻意避而不提的是,中聯根本沒提改善措施,也沒申請復工,試問此時對中聯「一再查廠」、「一再稽查」有何實質意義?
針對此次食安事件,行政院長卓榮泰已指示一週內完成修法草案,預計將強化源頭與製程管理,要求業者有異常檢驗結果皆須在法定期限內完成通報,逾期開罰,若惡意隱匿或欺騙則加重處分。法律如果真有漏洞或不足之處、無法符合社會需求或迎上市場最新現況,固然應該修法,但政府也必須清楚知道無論法律多嚴格,只要利之所在,就仍會有人鋌而走險違法。
以本次事件來說,下游廠商南僑油脂(總公司設於台北市)於自主送驗後發現油品超標,卻僅於6月10日默默向上游廠商福壽實業公司通知原料異常,中聯直到紙包不住火,遲至6月30日才通報(事件過程是民進黨立委林淑芬於立院質詢時揭露),但問題原料已大量擴散,讓難以計數的消費者額外增加不少曝露風險,並牽連許多更下游相對無辜的餐飲業或販售場所。
南僑油脂並不符合吹哨者的要件
其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明明早已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南僑油脂既已自主檢驗出被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列為第一級致癌物的苯駢芘大幅超標,已經滿足該條文所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之要件,卻未於第1時間通報地方政府,才導致事件影響範圍急遽擴大,可見業者心態才是食安關鍵,一味修法加嚴處罰未必能杜絕類似事件的再出現。
由此,亦可看出南僑油脂完全不符合吹哨者的要件,被台北市政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裁罰最高額300萬元,一點都不冤。
而台中市政府原本僅對中聯、福壽、福懋等公司各開罰300萬元,彰化縣政府對泰山公司600萬元,但就通報延遲、追查過程也頗有不實的中聯而言,台中市政府顯然過於輕縱,衛福部直接裁罰1.652億元(基於一事不二罰之法理,衛福部的裁罰會取代台中市政府的300萬元裁罰),7月20日再因漏報及未申報某些油品批號「318-1150630」資料,遭衛福部裁罰600萬元。
依據中聯官網所公布的SGS報告顯示,除驗出超標的苯駢芘(BaP)外,另有3種同屬多環芳香烴的物質(BaA、BbF、chrysene)一併被檢出。苯駢芘列第1級致癌物(Group 1),代表依現有科學證據已足以認定它會提高人類罹癌風險,另3種則屬於「人類可能致癌物」2B級,危害程度不如第一級的苯駢芘那麼明確。
附帶一提,苯駢芘並不只出現在這次的油品裡,我們生活日常的燒烤(尤其食物烤到焦黑部分)、煙燻或油炸溫度過高,甚至煉焦廠、火力發電廠、瀝青鋪設作業以及柴油引擎汽機車所排放廢氣,都是常見的接觸來源。
食安風險的多寡 主要取決於曝露或吸取的劑量
而管制標準,不過是政府綜合自己國家環境現況、國民健康情形、食品(含加工)業經營成本與所創造經濟利益、就業等等多方因素,在多元利益衡量下所定出的標準,實際上食安風險的多寡,主要還是取決於曝露或吸取的劑量,如急毒性物質短時攝取過量或緩毒性物質長期累積過量。
因此,除如六輕這類高居全世界前茅的大型石化工業區,周邊居民難以遁逃或迴避此工業區中燃煤電廠、汽電共生廠與數量龐大的大型柴油貨車、特殊車輛進出所排放飽含多種可能致癌物質(包括苯駢芘)的巨量空氣污染物外,屬線性曝露或接觸的食安風險多寡,還是要從個人飲食習慣、每日攝取量、身體健康情況與代謝能力等因素綜合判斷,並非吃了超標的東西就一定會中毒或致癌,民眾無須過度恐慌。
苯駢芘(BaP)並非急毒性物質,其管制標準是針對「長期暴露風險」而訂,而致癌風險往往取決於「劑量」,通常必須是「長期且大量 」攝取或暴露,使人體代謝功能無法負荷,才會逐漸破壞人體細胞,提高罹癌風險,換言之,只要不超過安全劑量,大致不會有後遺症。
在此一邏輯上,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僅是對部分加工或煙燻食品制定苯駢芘(BaP)容許值上限為 5.0ppb的標準。
而衛福部公告之《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台灣食用油脂中苯駢芘的限量是採行最嚴格的歐盟限制標準2.0ppb(歐盟另還有一項包含四種多環芳香烴總和(PAH4)不得高於10.0ppb的雙重把關機制),反觀日本、美國皆未訂食用油專屬限量標準,其中美國是藉由產品製造規範加以管理。
再看國民黨百般討好的中國,其標準是10ppb,比台灣寬鬆5倍,也就是說中聯那批被驗出濃度高達8.1ppb、引發此次食安事件的供生產大豆沙拉油原料,甚至還可以正常貿易出口至中國。
由此亦可間接得出那批問題原料經層層加工,除會一再被稀釋外,實際摻合到最終端食品上(我們不會直接喝這些問題油),其實苯駢芘(BaP)含量或濃度已經很低(遠低於燒烤肉品中的含量),這也是第一時間中央不認為所有受影響產品都要立即下架的學理依據。但礙於國民黨所製造的恐慌與輿論壓力,衛福部自7月2日起陸續要求各層產品下架,7月9日宣布4至6月受影響油品全面預防性下架。
將受影響的終端食品全部採樣送驗 並完整公告檢驗結果
其實更適當的做法,是將這些受影響的終端食品全部採樣送驗,並完整公告檢驗結果,不符標準固然仍應下架,但若符合安全標準,即無需強制下架,可藉由透明的資訊,交由賣場與消費者自行決定是否販售(或打折促銷)與購買。否則未來如只要發生類似食安事件,便不問青紅皂白或健康風險,直接一律下架,將會形成台灣食品加工業的寒冬。
相較於國民黨主政的台北市、台中市,民眾黨主政的新竹市政府也不遑多讓。去年新竹知名花生醬驗出黃麴毒素事件,實際上是由桃園市衛生局驗出,再通報給新竹市政府展開追查,找到更多批次的不合格產品;另新竹市知名的明好企業社「農耕牌炊粉」,新竹市議員廖子齊揭露,台南市衛生局5月底就通報多批次產品驗出不得添加的甲醛,新竹市政府卻遲至7月18日才對外公布,結果業者生產4740包,只回收867包,中間那段期間又讓多少消費者持續購買與食用?而且沒看到新竹市國民黨籍議員發聲撻伐高虹安市長。
行政院應對拙劣也該檢討
持平而論,對於此次食安事件國民黨政治人物訴諸民眾恐懼的惡意操作,行政院應對得稍嫌拙劣,先是不認為所有受影響產品都要下架,卻未系統性進行說理,之後又快速改說「絕不寬貸」、「沒有任何妥協空間」等政治性語言,加上此次油品事件如網友所整理,正好具備了「名稱簡單、恐懼直接、事實確實存在、又有高度專業門檻」等充分的政治動員條件,而且一般人難以區辨「超過標準」與「實質毒害」之間的差別,因此,輿情的走向都被蔣萬安、盧秀燕所主導。
如今上綱到要總統道歉、行政院長下台、開反毒油國是會議,並要動員支持者上凱道,目的不過是想製造更多恐慌來轉移前述蔣、盧長期漠視食安的視聽,並藉此進行奪權鬥爭而已。
▼對於此次食安事件國民黨政治人物訴諸民眾恐懼的惡意操作,行政院應對得稍嫌拙劣,先是不認為所有受影響產品都要下架,卻未系統性進行說理,之後又快速改說等政治性語言,正好具備了充分的政治動員條件。(圖/記者劉耿豪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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