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宇恒/企業資深法律顧問
近期政壇因AI深偽(Deepfake)技術再度掀起法律爭議。從韋淳祐以AI合成總統賴清德聲音的宣傳影片,到黃偉哲於記者會中播放AI合成蔣萬安聲音的音檔,雙方陣營相繼赴台北地檢署提出告發,也讓社會開始思考,AI生成政治人物的聲音或影像,究竟是否合法?
AI深偽已不只是科技問題 更涉及資訊安全、民主安全及國家安全
許多人認為,只要影片註明「AI生成」、「內容純屬創作」,應該就不會構成違法。然而,從法律角度而言,事情遠比想像複雜。
首先,台灣目前並沒有一部專門規範所有AI深偽內容的法律,因此AI本身不是犯罪,真正受到法律規範的是利用AI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也就是說,法院不會因為使用AI而認定違法,而是會回到既有法律體系,依個案判斷是否涉及刑法、民法、個資法或選罷法等規定。
例如,若AI深偽內容足以使一般人誤認某政治人物確實說過某段言論,而該內容又足以貶損其社會評價,可能涉及刑法妨害名譽相關規定;若未經同意利用可辨識個人的臉部特徵或聲音,亦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若發生於選舉或罷免期間,並具有影響投票結果的意圖,則可能進一步涉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散布不實事項等規範。
因此,「影片有標示AI生成」並不是法律上的免責條款。它最多只能作為法院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欺騙意圖、一般閱聽人是否容易受誤導,以及損害程度大小的參考因素,而非當然排除法律責任。
法律真正關心的是另一個問題:這段內容是否足以讓一般理性閱聽人誤認為,當事人真的曾經說過這些話?這也是Deepfake與傳統政治諷刺最大的差異。
過去漫畫、卡通、模仿秀或政治諷刺節目,大多透過誇張表演讓觀眾知道內容屬於創作。然而,AI深偽技術可以高度模擬一個人的聲音、嘴型、語調及表情,使虛構內容具有極高真實感。法律上,這涉及人格權保護中的人格同一性問題,也就是任何人都不應在未經同意下,被他人利用科技技術「說出從未說過的話」。
從民法人格權角度來看,人的姓名、肖像、聲音及人格特徵,都受到法律保障。即使政治人物因公共職務而必須承受較高程度的公共評論,也不代表任何人都可以任意利用AI替其創造不存在的言論。民主社會保障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並不包括虛構他人發言內容的自由。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同時也保障人格權與名譽權,兩者之間必須透過比例原則取得平衡。
此外,Deepfake所衍生的法律問題,已不再只是個人權利侵害,更涉及民主制度的正常運作。近年最高檢察署已兩度將生成式AI及Deepfake列為選舉查察重點,並要求各地檢署建立重大假訊息處理機制,正是因為AI生成內容已可能影響人民對公共資訊的判斷。民主制度建立在人民能夠依據真實資訊形成政治意志的前提下,若大量AI深偽內容混入公共討論,使民眾無法辨別真偽,即可能侵害民主程序的完整性(integrity of democratic process)。
從比較法來看,歐盟《人工智慧法》(AI Act)已要求部分AI生成內容應符合透明性義務,美國各州亦陸續制定選舉期間Deepfake規範,目的都不是禁止AI,而是降低AI對民主程序及資訊信賴的危害。
值得注意的是,Deepfake未來甚至可能超越名譽權及選舉法的範圍,而進一步演變為國家安全議題。試想,若有人利用AI深偽技術偽造總統宣布戒嚴、行政院發布重大政策、中央銀行宣布金融措施、國防部發布軍事命令,甚至假冒外交官宣布國際衝突,即使相關機關在短時間內完成澄清,也可能已造成股市劇烈波動、金融市場恐慌、社會秩序混亂,甚至影響國際社會對台灣的判斷。
因此,AI深偽已不只是科技問題,更涉及資訊安全、民主安全及國家安全。未來台灣除了持續完善Deepfake相關法律外,也應建立更完整的數位證據鑑識機制、AI內容標示制度、跨平台快速下架程序,以及跨機關即時查證與澄清機制。同時,也應提升全民媒體識讀能力,使民眾具備辨識AI內容、交叉查證資訊來源的能力。
AI可以創造從未存在的聲音與影像,但法治社會不能因此失去對真實的信任。真正需要守護的是,人民相信公共資訊、相信民主程序、相信國家制度的能力。
▼《萊爾校長製作團隊》、《風向株式會社》發布725上凱道反毒油前導影片。(圖/翻攝自Facebook/凌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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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許多人認為,只要影片註明「AI生成」、「內容純屬創作」,應該就不會構成違法。然而,從法律角度而言,事情遠比想像複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