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雇主,捨「家長」其誰?

陳麗雯

教師在今年五月開始適用工會法,於是教師們就緊鑼密鼓地在各地成立教師工會,近日更沸沸揚揚的在吵著要和雇主作團體協商,但教育部說公立學校教師的雇主應該是各地方政府、勞委會卻說應該是各校校長,但校長又說他們也是和教師一樣算領薪水的、聽上級指令辦事,不應該算是資方或雇主,教育部竟說要要用問卷的方式問大家意見,但卻始終沒有問問家長的意見。

實際上,是家長出孩子出錢,才可能及有必要設公立學校、請行政來經營、再請教師來上課,如以一般企業的標準來看,家長就好像「股東」一樣,家長不是資方或雇主,那誰才會是?而各地方政府教育主管單位及學校行政,充其量只可稱是資方或雇主委請的專業經理人,代家長這個資方來管理經營學校,好比公司的「董事會」,董事會要作什麼事,還要經過股東會授權或同意才可以。

但想想,家長雖忝為實質的資方,號稱「校園金三角」的一員,但權力地位卻比小媳婦還不如,舉凡學校決定教師、行政生死的教評會、考績會,不是沒有席位,就是最多一票,舉手舉腳也比不過教師的票數,在任何校務決策及勞方聘用與否上根本使不上力,實可算各行各業的奇葩。

近年來,台灣到處充斥崇洋媚外情結,好像外國的月亮都比較圓又好,就要諸多模仿,好比教師要適用工會法時的說帖,就說這是國際潮流,所以要將老師變勞工……,但卻不論及多年來教改媚外失敗的經驗(建構式數學即為慘痛教訓)及外國賦予教師勞工權造成教育環境日益惡劣(多國教師罷課罷教、勞工權高漲至無法管理、孩子受教權無從保障)。殊不知,教師變為勞工後,將與雇主將本求利、討價還價,孩子受教權不知要置於何處?此舉無疑將僅存的傳統尊師重道思想予以幻滅。

但木已成舟,老師既已為勞工,就要和平理性來看往下要如何走。家長既為實質的資方或雇主,教師要談團體協約,當然應該要和家長談。但事實上,家長散居各行各業,人數眾多,不可能所有的家長都一起出面和教師談,而是應該派代表來談,又因家長只好比是股東,專業的教育及勞工權問題,應該還是要請出專業經理人(即各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及校長)來打頭陣,才有辦法以孩子的受教權為核心思考來談教師權益。

因此,筆者認為,教師要和雇主作勞工權的團體協商,應該由各地方教育主管單位,號召校長代表及家長代表,加上專業法律人員,組成雇主或資方談判小組,一起和人數眾多的教師團體來談,家長代表包括各家長團體的代表,或各校的代表,人數一定要夠多,且要夠專業,而能進入狀況,不要只是陪席、作橡皮圖章。

最後,再次強調,沒有孩子就沒有教師,孩子的受教權沒有先被保護到,教師就沒有勞工權可言,只能回家吃老本。教師要談勞工權,一定要以保護孩子受教權為前提,否則談無實益。

●作者陳麗雯,新北市,碩,律師,新北巿中小學家長協會教育議題召集人。本文言論不代表ETtoday新聞雲立場。參與討論,稿件請寄論壇信箱editor@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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