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晉賦/被司改遺忘的死刑

▲死刑,吊死。(圖/視覺中國CFP)

面對死刑存廢爭議,讓受刑人握有申請再審等停止執行死刑的機會,讓大眾慢慢適應沒有死刑存在,仔細思索國家丶社會的責任,不失為一個折衷策略。(圖/視覺中國CFP)

日本法務大臣金田勝年於7月13日突然對包含聲請再審中的西川正勝(61歲,1990年殺害4人遭判處死刑確定)等執行死刑,雖然說這是安倍晉三出任日本首相後第11次執行死刑,但對聲請再審中的死刑犯執行死刑,這次是個特例。

根據日本官方說法是為(1)避免絮亂依照死刑確定順序執行死刑的慣例;(2)防止接受死刑者提前執行,不臣服者反而可以無限拖延的不公平。但這個會不會跟一個月前日辯聯(日本律師聯合會)的死刑廢除宣言有關,實在引人遐想。

觀諸日本刑事訴訟法第475條規定,死刑由法務大臣之命令為之;死刑執行必須在死刑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但如果有上訴權回復丶再審丶非常上訴丶特赦之請求,該程序終了前之期間,或共同被告的案件確定前的期間不算入。

從上開的規定觀之,日本死刑執行應該會飛快為之,然而現實上其實潛藏著廢除死刑的契機。受刑人頻繁利用上開例外規定提起再審,就可以合法中止死刑執行,偶爾也會出現關押4、50年的老囚犯,久而久之就可以達到不執行死刑的事實上慣例。

如果沒有媒體再提起這些窮兇惡極的殺人事件,大眾也會慢慢遺忘。習慣沒有死刑執行的社會之後,或許就是主政者決定是否廢除死刑的關鍵時刻。這絕對不是一句交給「民意決定」,就可以推卸責任,而是主政者從上而下的引導。

日本政府顯然仍信奉以刑罰威嚇潛在犯罪人的「消極一般預防思想」為依歸,試圖從死刑(犯)的執行中榨取英雄或大有為政府的形象,不惜破壞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死刑中止事由(即聲請再審),這樣的反應如果再與「刑罰積極主義」(著重犯罪前置化丶犯罪類型增加、刑度昇高)相互結合,互為因果,死刑執行效率不搭特快車也難吧!但這種飲鴆止渴的手段建立起來的威信也如同空中樓閣般不穩固。

▲日本法務省。(圖/翻攝自Wiki)

日本法務省對這次執行死刑表示,「死刑是終結生命非常嚴重的刑罰,必須要以慎重態度面對。不過,在法治國家中,必須嚴正執行已定讞的判決是無庸置疑的」。(圖/翻攝自WIKI)

反觀,按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死刑是否停止執行,是由檢察官判斷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理由。但該理由被駁回後就不得以同一原因再申請,而「同一原因」的審查權是在最高法院檢察署,及於法務部令准死刑執行且將案件函送執行檢察官時,若國家「極欲執行死刑」,檢察官對「同一原因」及「是否確有合於再審及非常上訴」的審查密度與「按例執行」時會不會有所不同?執行檢察官要對個案作出與上級長官不同的判斷,著實考驗其抗壓性,再加上我國的死刑執行也沒有強調判決確定順序的執行慣例,可以說國家完全握有死刑犯的生殺大權,才會發生疑似來不及聲請再審,就已經被執行死刑的鄭捷案吧!

在我國現今社會下瀰漫著「有死刑就要判,也要執行」丶「依法行政/執行」的詭譎氣氛下,死刑裁量已經是每一個刑事庭法官都必須面對的現實。但換個角度想,死刑犯被抹煞生命後,到底還為社會留下了什麼蛛絲馬跡?犯罪原因有被解開了嗎?對於預防下一次的殺人犯罪有什麼貢獻?死刑犯在犯案之前,真的會思考死刑的存在而不惜犯罪?國家除了執行死刑外,還能對被害人家屬及整體社會做什麼?被害人家屬會因為死刑的執行而免除傷働嗎?社會全體又會因為死刑的執行而感到安心?

死刑的存廢,一直是執政者的燙手山芋,也是執政者挽回民意的法寶,但就執法者而言,在決定是否判處死刑前,那種斟酌再三,躊躇猶豫,深怕決定無法被社會大眾見容的窘境,真的是狼狽不堪,尤其反對死刑的執法者,為了迴避死刑決定,往往須要使用許多外人不易理解的話語,例如大眾琅琅上口的「教化可能性」,或者是努力解釋成還不是《公民與政治國際權利公約》中的「最嚴重的罪行」來包裝自己內心的道德決定。但可合理預期的是,在案發當下,大眾處罰情緒高昂,再怎麼高深的量刑理論,也無法引起共鳴,反而落得替被告找生路的激烈批判,這也是近來刑事司法被嚴重攻擊的原因之一。

死刑政策是司法改革的重大議題,可惜的是,此議題未被本次司改國是會議第三組所討論。這或許是政策上的考量,因為死刑存廢歷來都是個不討喜的問題,稍有不慎容易觸動人民的敏感神經,誰也不想去碰這個馬蜂窩。然而,筆者認為在決定是否廢除死刑與否時,或許可以先放下殺個你死我活的過激想法,在考慮引入「死緩制度」的選項外,參考日本微調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讓受刑人握有申請再審及非常上訴以停止執行死刑的機會,讓大眾慢慢適應沒有死刑存在的社會模樣,仔細思索國家丶社會的責任,或許也不失為一個折衷策略,而且也可以稍微舒緩執法者在重刑化社會下的執法壓力,讓執法者有機會選擇不做真正的司法劊子手。

當然或有人會質疑受刑人反覆提出再審的正當性。但是若從處罰的角度來看,受刑人雖然可以不斷提出再審,干擾死刑的執行。但一來,就像日本一樣,國家仍然有可能違反法律規定執行死刑,二來,受刑人在不斷申請再審的期間也承受了無止境的自由刑拘束,這樣的三重處罰(死刑+超長期自由刑+隨時可能面對執行死刑的重度恐懼)對他們而言,也應該也算是罪有應得,罰當其罪了吧!(本文轉載自廖晉賦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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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晉賦,花蓮地方法院法官、東吳大學法研所刑事法組。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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