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關鍵字「訴訟參與」的查詢結果共5筆。
如果檢察官以自殺為由,而對被告不起訴,告訴人雖得向上級檢察長再議,但此種基於檢察一體的制度,僅是一種自律,致能發揮多少監督效果,一向受人質疑..
近日《刑事訴訟法》增列「被害人訴訟參與」,這是《刑事訴訟法》修法以來,對犯罪被害人的權利所做最大幅度的改變。但為完善犯罪被害人參與訴訟,有必..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在量刑與再審部分,均有大改變。未來部分重大刑案的被害人,可在事實審終結前參與訴訟,並對量刑表示意見,人權..
法庭的存在不是為了滿足獵奇心態,法官、檢察官、律師、被告與證人不是演員,民眾的法治教育,也不應建築於犧牲他人公平審判與隱私的前提上。
林志潔 7/8 1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