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忠正/經濟學博士,曾任民進黨副秘書長。
翁茂鍾利用股票 在司法界撒網
根據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台南紡織界的富二代老闆翁茂鍾曾涉入「怡安公司」上櫃前後股票的內線交易,扯出翁茂鍾便條紙記載有眾多法官、檢調與警察高幹向其購買怡安公司股票。這便條透露了他早就在法官和檢警調之中建立了龐大的人脈底子,而且還有不少資金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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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檢署雖然調查了這件內線交易案,但在91年4月16日便告偵查終結; 並以管轄錯誤為由,移到台南地檢署。台南地檢署半年後就迅速結案,以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處分終結,甚至偵查卷證也全遭台南地檢署毀屍滅跡了。
翁茂鍾和大批司法人員 炒股案無疾而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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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監察院原計劃查明這案子的偵結是否涉及弊端,也無能為力。這群涉及內線交易的大羣法官、檢察官、以及警察和調查局高幹從此高枕無憂!由此可見翁某在台南的司法影響力。
翁茂鍾又於2005年間,與股市炒手聯手炒作佳和公司股票,以及應華精密公司(即怡安公司被併購後改名之後繼公司)的股票獲利頗豐,經但金管會移送法辦。目前已經判決確定。
在翁茂鍾涉及的多起司法案件之中,莫如翁茂鍾與巴黎銀行的司法訟訴戰爭精彩!我特別摘錄相關訴訟的時序和人、事、地,就可以了解翁茂鍾如何利用法官及檢警調的綿密關係,一路打贏官司,也嬴到龐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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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茂鍾和司法界最高的正義之神 交情非淺
翁茂鍾極善長攀關係和應酬,經常以飲宴、禮物、高爾夫球會、甚至股票交易,拓展司法人脈。就企業正常的經營者而言,很少人願意花上這麼多年的心力、時間、和金錢,深耕司法界的人脈關係,就連台灣最高級的司法黃牛也都不如他。
翁茂鍾是台南人,所以和台南的法官及檢、警、調都有特別緊密的交情,而且他又和一大票最高法院的法官經常飲宴和打小白球,建立了他在司法世界裡的影響力。
他的官司只要由台南地院和地檢承辦,他就如魚得水;即使官司不在台南,只要打到最後,他就有最高法院大群法官的神助之力,而可力轉乾坤!翁茂鍾的確是個精明的生意人,他這套司法人脈的佈局策略確實極為有效。
翁茂鍾豪賭失利 以司法手段賴帳
翁茂鍾和巴黎銀行之間為了一張一千萬美元保證(本)票的恩怨,雙方對打了十多年官司,彼此衍生非常多宗的訴訟。不過,鍾茂鍾仗著他和法官和檢察官的交情,還是嬴了關鍵的官司,也坑了巴黎銀行數億元之多!
這部司法恩仇錄就是從翁茂鍾在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上輸了錢,翁茂鍾不願認賠展開序幕。早在1989年9月間「怡華」公司就與百利銀行(後來為巴黎銀行所併),進行金融業務往來。
到了1995年6月雙方更簽訂 ISDA MASTER AGREEMENT,他的怡華公司交付了董事會同意協議之相關文件、議事錄,並由怡華公司簽付一張票面金額美金1千萬元本票及授權書給予巴黎銀行,雙方就開始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當時翁茂鍾擔任怡華公司的總經理,董事兼任財務副總經理(財務長)則是吳仙富。
2年後(1997)的7月9日工商時報以頭條爆出怡華公司炒滙(遠期外匯衍生性商品)失利,恐損失數百萬到一千萬美元的損失,隔天怡華公司立即否認炒滙。翁茂鍾在兩日內就宴請工商時報高層,目的應該是淡化新聞報導。緊接著巴黎銀行向台北地院,提出強制怡華公司支付1000萬美金本票的民事訴訟。
巴黎銀行訴訟討錢 招來一連串惡夢
1997年7月16日下午,翁茂金鍾和國民黨立委要角洪玉欽一起到台北地院「拜訪」(施壓?)。
7月22日,翁茂鍾就找公懲會前委員長的資深法官石木欽商討對策。
7月28日,台北地院民事核准強制執行美金 1,000 萬元。
9月9日,巴黎銀行查封怡華公司帳號。翁茂鍾的怡華公司因此向台北簡易法庭,提起巴黎銀行手中的「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面對這麼大金額的糾紛,怡華公司居然是向簡易法庭提告,內情應該不簡單!顯然,這應該是刻意安排的劇本。
隔年(1998)2月13日,翁茂鍾及律師楊永成一起和資深法官石木欽討論訴訟對策。根據翁茂鍾的筆記,此後石木欽就密集與翁茂鍾相聚。
2月27日翁茂得知簡易法庭的法官即將約談財務經理吳仙富,翁茂鍾、等人設計的對策就是由財務副總經理吳仙富董事搶先向台南地檢署自首,「承認」自己偽造保證金一千萬美元的本票。
翁茂鍾親自南下主導財務長 向台南地檢署自首事宜
如果偽造本票的罪名成立,怡華公司欠巴黎銀行一千萬美元的本票債務就立刻失去效力了。
3月2曰,翁茂鍾立刻去見台南地檢署檢察長方萬富,説是報告怡安增資案(報好康?),隔天吳仙富就來台南地檢署自首。這中間一定有貓膩?(5月間,台南地檢署「成功」起訴了吳仙富,翁茂鍾九月深夜親自到方萬富檢察長住家「拜訪」,去作什麼?)
3月8月翁茂鍾又見了石木欽,隔天台北簡易法庭就立刻就立即判決怡華公司所開之保證本票無效。台北簡單法庭法官怎沒依慣例,等到吳仙富被正式起訴或定罪,就立刻做判決呢?這實在是太扯了吧?
3月29日和4月19日,翁茂鍾又和承辦吳仙富「自首案」的檢察官曲鴻煜,至少一起吃了二次飯店。
同時 ,他曾自曝承辨台南「自首案」的法官又「剛好」是他多年好友。事情就是這麼巧?
這種多邊佈局造成勝敗易位的結果,實在太令人佩服翁茂鍾的能耐和人脈了!但是,翁茂鍾能夠建立這麼寬廣的司法人脈,又能進行南北多線作戰的策略佈局,絕不是一般律師所能做到。沒有金錢的魔力,以及司法界高人的鼎力支持怎能成功?
法官和檢察官幫助怡華財務長自首的假案?
台南地院法官都沒看查清楚,怡華公司財務副總吳仙富既然是「偽造」一千萬美元本票,又從事「非經董事會授權」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二年多了。那麼為什麼在1997年5月媒體就爆料了,總經理翁茂鍾怎不立刻查帳,並將吳仙富移送法辨,或要求亂搞的財務長賠償公司的損失呢?
至少到隔年三月吳仙富自首前,他都還在替翁茂鍾工作。這太奇怪了?除非吳仙富的金融商品買賣其實是經翁茂鍾和公司授權,翁怎敢開除他呢?或是,財務長知道公司或翁茂鍾太多不可告人的事,翁才不敢採取正常的法律行動!也許前述兩者可能都是實情。
此外,吳仙富進行了許多筆金融交易,又有多筆資金進出公司帳戶,作為總經理的翁茂鍾若在金流或買賣的簽呈上曾經做了准否或批注,怎可能會不知道?其實只要清查公司內部相關簽呈、董事會或財務會議記錄、以及財務報表、等内部文件,就可以證明吳某的自首是不是假的?
但是,台南地院和地檢卻沒有詳細查證,大多靠吳某單方面的供詞就悤悤起訴和判決,確定一千萬美元本票是吳某自己偽造的有價證券。由於這裡是台南地院和地檢署,都是翁茂鍾的地盤,這種結果並不令人特別意外!
而且,這一招就奠立翁茂鍾能一路抓著巴黎銀行狂打的基礎,而巴黎銀行因此也就成了相公,只得一路挨到底!不重證據法則,法官(包括檢察官)只重「自由心證」打造「犯罪事實」的神功,在這最關鍵自首案子裏又是一覽無遺!
最高法院有好朋友真好:不利則發回更審 有利則確定判決!
2001年11月,最高法院三審定讞,確定巴黎銀行對怡華公司的(本票)債權不存在。
在審理「本票債權不存在案」以及「諸慶恩違反會計法案」的相關假案中,除了司法高官石木欽之外,在第三審級有庭長林奇福、庭長吳雄銘、法官顏南全、主任檢察官羅榮乾、調查局台北市機動站主任秦台生等司法人員牽涉其中,他們都曾與當事人翁茂鍾有密切往來。
最高法院審理一千萬美元的「本票債權不存在」,有神人相助,自是順利無比,不但省了近三億債務,還奠定向巴黎銀行或其人員討錢的基礎,當時庭長就是翁茂鍾之麻吉好友林奇福法官。
怡華公司逃債的功臣財務副總經理吳仙富到台南地檢署「自首偽造一千萬美元本票」的案子,很早就在1998年被台南地院迅速判處緩刑確定,因為檢察官並未上訴而確定結案。
司法高官不知法律是何物?那有迴避和避嫌的規矩?
法官、檢察官、調查局高幹都深懂法律,卻接受翁茂鍾的宴請及禮物,公然違反了公務員服務法暨其職務倫理規範。
石木欽也介入翁茂鍾的應華科技的炒股案,又在翁茂鍾所涉民、刑事訴訟案件審理期間,買賣翁茂鍾所經營的怡安公司、聯亞公司等股票獲利。更以其子名義實質持有聯亞公司股票,涉有財產申報不實⋯等情事。可惜監察院沒有人力仔細再詳查翁茂鍾法界密友的金流,一定會很精彩!
如果調查局針對手上已有的不良法官和檢察官名單,清查他們的財產和金流,很可能就會清出一大堆潘朵拉的盒子!為什麼調查局不太願意立案偵辦司法官,也許是基於各撈各的、河水不犯井水的心理吧!還是有所顧忌,我就不清楚了!
翁茂鍾利用司法官「自由心證」神權 進行黑心報復行動
翁茂鍾並未等到「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確定勝訴(這案子在2001年11月判決才確定),早早就開始反擊巴黎銀行。
劇情應該是,秦台生在1999年10月間,利用來歷不明的匿名檢舉函,發動調查局的好友秦台生主任立案,調查巴黎銀行先前提供法院扣押怡華公司帳戶的保證金(巴黎銀行自己發行的可轉讓存單)涉嫌違法,但調查局不准。
不久之後,類似的匿名檢舉函又直接到了台北地檢署(陳聰明時為i台北地檢署察長),檢察官接著去函調查局,要求調查巴黎銀行提供保證金的存單是否涉及不法。
接下來在2000年5月間,巴黎銀行經理諸慶恩、潘姓會計經理和宋姓業務協理等三人,就一起被調查局以違反會計法送台北地檢署正式起訴。
法界仍有正直之人
不過,台北地院一審判決諸慶恩等人無罪,因為被告曾委託律師向台北地院聲請巴黎銀行是否可以自己發行「可轉讓存單」作為保證金,獲准後才敢做這件事。可見他們並無犯罪動機,而且這情況並不會改變銀行浄資產,也不致於造成銀行資產風險的增加,因為並沒在外流通。這雖非銀行之常規行為,但現有法令並不禁止。
二審時,翁茂鍾加碼對被告諸慶恩提起附帶民事賠償四、五億元「損失」之訴訟。二審之高院只抓住央行和金管會認為這是非常規的做法,就判巴黎銀行三名經理有罪。
明眼人一看判決書就知道法官的「自由心證」,又發揮了奇妙的關鍵作用,故意把「非常規但不禁止之行為」直接當成犯罪行為。根本忘了,諸慶恩等還曾拿到台北地院正式聲請獲准立之情節。
這就是自由心證的魔法:想不利被告,就不提被告有利之證據!若諸慶恩三人有罪,地院核准他們行為的法官怎能無罪?不是凟職,就是協助犯罪吧!
陪審法官有無制衡功能?
翁茂鍾長期攀附和投資法界重要人士,總可以適時開花結果。
在2003年8月,最高法院由翁茂鍾的麻吉林奇福庭長擔任審判長,石木欽為陪審法官,確定諸慶恩等人使用在法院當保證金的可轉讓存單之登載,違反會計法有罪定讞。
至於怡華公司基於此判決,轉向諸慶恩求償的附帶民事訴訟,則是由最高法院在2004年年10月定讞,翁茂鍾的知己好友顏南全法官也是陪審法官。
這群敗德的法官們,事後都主張陪席法官沒有實質影響力。若果真是如此,那我們國家幹什麼要設置多席法官合議的番判制度?那不是浪費國家資源嗎?為什麼供養了這麼多吃閒飯、管閒事的敗德法官?
諸慶恩鬱卒過逝後,翁茂鍾居然還轉向諸妻求償不成,又殺向諸家未成年的小孩子,求償約五億元的債權。其心之殘忍無情,真是天地不容!
監察院只是查了翁茂鍾筆記簡單摘録之事,就查出這麼多官商勾結的情事。當初查辦翁茂鍾多起炒股案而扣押筆記本的檢、調機關怎麼都嗅不出內容充滿犯罪的氣息?還是因為「有關係」,再大的事也就沒關係了?監察院公布的不完整調查報告,就已經激起民眾不小的憤怒,現在就等小英總統和民進黨怎麼改革了。
制度大改革能阻止法官、檢調高官為鬼推磨?
筆者相信這調查只是翁茂鍾和司法官、及檢調高官之間的一小部分秘密而已!冰山之下一定還藏有更大的秘密,也一定還有更大隻的翁茂鍾和石木欽!
司法改革是應該建立一個新制度,斷絕「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的黑色悲劇。一個有錢的平民翁茂鍾在賠了錢之後,居然起了黑心,利用司法界人脈和股票利益,就能設計出一個「自首」的假案子,坑殺了巴黎銀行。
銀行有錢,被坑了還可忍受,但是翁某為了能多賺黑心錢,還用「司法加工」出來的鉅額債權,繼續追殺幾個小小的銀行職員,並且還罪及妻小。
他熟識法官和檢調,就自以為能無所不能,儘做些害人奪財的卑鄙事,而這些不良法官和檢調人員居然還為這種「魔鬼」推磨和奔走,豈不是衣冠离獸?各級法院制度的公正不能靠法官和檢調的學養和人品,還是需要有外在的制衡機制,而不是靠司法界自律。
這次出事的法官、庭長、院長、檢察官、檢察長,不乏法界傑出之士。但是,誰能把握他們在審理每一件案子都是公平、公正。俗話說,大賊不偷小錢,只要每位司法官一輩子只做了一、兩件案子舞弊或循私放水之事。就足以摧毀人民對司法的信心!
不論司法改革是否該走參審制或陪審制?在台灣每一位法官、檢察官在「自由心證」的審判制度下權力非常大,絕對都該申報財產,這就是當前台灣最應該立即要做的事。至於應該如何申報財產和公佈?以及如何保護司法官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則待各界公開討論和立法院修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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