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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個新聞是,法務部長圈選出檢察長,並且決定派任的地方。在這次太魯閣號事故案件中,十分辛苦的花蓮地檢俞秀端檢察長,要到彰化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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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長是指檢察機關的首長,相當於法院的院長。和法院的院長只能處理行政事務不同,基於檢察一體,檢察長除了管行政事務外,還可以指揮監督所屬的檢察官,可以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職位。
那麼,檢察長是怎麼產生的,跟法院的院長產生的方式一樣嗎?
檢察長如何產生?
我們先排除檢察總長的情況,檢察總長就是最高檢察署的檢察長,屬於特任官。檢察總長的產生方式和其他檢察長不同,是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檢察總長的任期4年,不得連任,現在的檢察總長是江惠民,他在2018年5月8日上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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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檢察總長以外,其他的檢察長,不管是高等檢察署還是地方檢察署檢察長,產生的方式就都一樣了。依照法院組織法第59-1條的規定,法務部要設一個「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這個委員會簡稱「檢審會」,是用來審議高檢署以下的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任免、轉任、遷調、考核及獎懲事項。
雖然檢察長是由法務部長遴選出來的,但檢審會在遴選過程中,佔了很重要的地位。因為,法務部長只能在檢審會提出的職缺兩倍名單中圈選。依照法院組織法第59-1條第2項前段規定:「法務部部長遴任檢察長前,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職缺二倍人選,由法務部部長圈選之。」
如果檢審會沒有把名單送進去給法務部長,那部長是不能自己選一個名單以外的人來當檢察長。那麼,這個檢審會是由誰組成的呢?
檢審會如何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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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審會的委員一共有17人,成員都是由檢察官組成。可以分成官方指派跟檢選代表。官方由法務部長指派4人,但法務部長自己不是檢審委員,因為擔任部長的他即使是檢察官出身,這個時間點,他並不是檢察官。另外,檢察總長自己是當然委員,並由他指派另外3人。也就是說,法務部長加上檢察總長的人共8人。
剩下9人,就是由全體檢察官票選產生。從制度上設計來看,是希望檢察官選出的委員人數,可以比官派的代表人數多,制衡官派的人事意見。
回到檢察長的產生這件事情,17名檢審委員自己會討論決議,提出檢察長缺額的兩倍人選,把名單交給法務部長,由法務部長圈選,並決定他們去哪裡當檢察長。
關於檢察長的調動這件事情,法院組織法第59-1條第2項後段規定:「檢察長之遷調應送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徵詢意見。」但決定權還是在法務部長手上。
上週五,法務部長就做了這些事情,圈出了新任的檢察長,並且做了整體的調動。
至於法院的院長怎麼產生,下次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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