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家宏/律師
有一大學生PO文,說她的媽媽罹患癌症病重時,她的繼父跟原PO媽媽說,為了避免遺產稅的問題,把外公送給媽媽的房子過戶到繼父名下,不料,房子贈與後,媽媽也敵不過病魔過世,繼父要求原PO搬出去,房子沒有要給她繼承。原PO被趕走,覺得很可憐又無奈,真的沒有保護自己的方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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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點在於:
原PO媽媽是不是真的要把房子贈與繼父?
A. 如果是真的贈與,就是媽媽在人生畢業時,這棟房子不屬於媽媽,更不屬於原PO所能繼承的遺產。原PO可以主張,此贈與有附帶條件(省遺產稅過戶,目的還是要給孩子用房子),原PO有權繼續居住房子內。
B. 如果不是贈與,而是媽媽為了閃避遺產稅,想多留一點給子女,只是利用繼父的名義持有,實際所有人是媽媽的話,原PO就可以要求繼承房產,但必須有明確的證據來證明「借名登記」的狀況(提起借名登記返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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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例子,告訴我們千萬不要為了省遺產稅,就把房子過戶給另一半!用遺囑來安排,並繳一點遺產稅,比較沒有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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