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詩萍/前《聯合晚報》總主筆、資深媒體人
我常想,人一旦被某種意識型態給糾結的時候,學歷、經歷、漂亮抬頭等等,大概都會被那種意識型態帶來的情緒、仇恨,給拋到九霄雲外了吧!看美國川普走的路線,如是;在台灣,某些深藍、深綠玩的把戲,不也如是嗎?
我要談的是,關於公投下修到18歲的爭議。這乃是一個嚴肅的民主課題,這麼多國家下修公民權到18歲不是沒理由的。當然,沒有下修的國家也有,因而,修或不修,正好是一個贊成與反對相互辯論的好題材,這毋寧是台灣邁向公民社會的一次很好的公民教育。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可惜,一路以來,這議題就被某些深藍人士,視之為洪水猛獸,不斷的污衊、造謠,而一些學有專長的學者,竟也湊熱鬧攪和,說什麼這麼一來,公民權下修到18歲,不僅小屁孩可以有投票權選舉權,甚至還可以有「被選舉權」,難道要讓小屁孩治國嗎?此言一出,一堆不知究竟的人跟著起鬨!我看了,真是無言!
把公民權和被選舉權攪在一起 不是無腦就是壞心!
稍稍用功一點,稍稍肯動腦一點的,若覺得這議題「怎會這樣呢?」,這議題「真的這樣嗎?」他只要上網查一下,谷歌大神立馬會告訴你:不是這樣喔!
台灣現在除了《公投法》規定可以18歲以上擁有投票權外,其它任何一項選舉,確實都要到20歲才要公民投票權,這是何以這次有公投下修公民權的提案,希望一次到位的,把公民權降為18歲。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你同不同意,沒關係,用點腦袋思索一下,各種利弊得失,然後做你的選擇,我們都要尊重,因為你是國家的主人,你決定未來。
但,我要回應,提醒的是,公民權下修,把選舉權交給滿18歲的公民,但「並沒有」把被選舉權也必然交出去喔!把這兩件事「攪在一塊」,若非沒用腦,就是心太壞。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公民權下修到18歲 被選舉權仍須視相關法律規定
台灣目前的選舉,投票權都是20歲,但被選舉權呢?規定不一,然而,依照《選舉罷免法》,「都沒有20歲可參選的職位」!換言之,選舉權規定在20歲,但被選舉權,全都超過20歲以上!一般的被選舉權,規定在23歲。滿了23歲,可以選鄉鎮代表、縣市議員,甚至立法委員;要選鄉鎮市長,須滿26歲;要選縣市首長,那抱歉,你要滿30歲;要選總統,你必須滿40歲。所以,關鍵字是,你的選舉權(投票權)是滿20歲,但你的被選舉權至少要滿23歲以上。因此,現行的規定,立馬就打臉不用功的人,誰告訴你,年滿20歲擁有投票權選舉權,就同時擁有被選舉權呢?
選舉權是公民權利,民主政治要盡量打破藩籬,打破限制,讓更多人參與國家公共事務的決定,這是民主與專制獨裁最大的區別。因而投票權要盡量擴大。但,被選舉權,涉及公共事務之決策機制的掌握,它就不僅僅是人民可以參與之權利了,還牽涉到公權力,公權力之行使,要負責任,要具備起碼之能力,因而,就不能沒有「條件設定」了。所以,才有從23歲、26歲,到30歲,再到40歲,等等不同相關被選舉權的「條件設定」。
如果,現在的相關選舉與被選舉的權利條件,都有「20歲與23歲以上等等」的條件設定,請問,未來就算公民權下修到18歲,難道就不會有相關之規定嗎?
這次公投的主文,針對「被選舉權」部分,寫得明明白白:「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權。」很合理的推測是,公民權下修18歲,可以擁有投票權選舉權,但滿18歲的公民,要想擁有被選舉權,還是要看相關選舉法規的規定,這些規定不改,18歲的你,就要等到23歲以上才可以擁有被選舉權,所以何來小屁孩治國之隱憂呢!
我支持18歲公民權公投案,讓他們擁有選舉權吧!不用擔心這些未來年輕人,有時候小屁孩的熱誠,要比很多被意識型態沖昏頭的深藍深綠老傢伙,可愛、真誠多了!
熱門點閱》
●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蔡詩萍」臉書。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或點此投稿,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