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倍齊/律師
這兩天最熱門的法律名詞,應該就是「承攬」與「僱傭」了。起因來自於近日5天內,有foodpanda、Uber Eats外送員車禍死亡,基於外送員之高風險工作,卻未有勞健保,引發爭議。昨日勞動部職安署署長在記者會時提到,經檢視合約內容包括指定工作時段、身穿制服,使用制式名牌圖示保溫箱,黏貼機車車身品牌貼紙等,認定屬於僱傭關係,並且要求foodpanda、Uber Eats業者遵守勞基法等勞動法令,否則將依法裁罰。其中一家平台業者foodpanda則發表聲明,主張自己與外送員間是承攬關係而非僱傭關係,後續倘若真有裁罰,是否會有相應的訴願或行政訴訟,尚值觀察。
然而,外送員與平台業者間的法律關係,究竟是承攬或僱傭關係,所涉及的除了外送員自己是否可以享有勞基法等勞動法令的權益外,其實也會影響一般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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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爲,在民法上,倘若認定為平台業者為雇主,對於外送員具有「指揮監督」關係,則在外送員騎車不小心撞到人,發生車禍案件後,被害人也有機會主張民法第188條,要求平台業者對於人身或車損負擔連帶賠償責任。騎車不小心撞到人的是外送員,法律卻要求雇主也要連帶賠償,原因就是因為「損益同歸」的觀念。企業經營者透過勞工服勞務、擴展事業體,賺取利潤,也應該承擔相應的風險。
外送員不畏風吹日曬,在單趟收入不高的情況下,要增加收入,唯一的方式就是多接單,甚至一天工作十小時以上的,也有所聞。然而這樣的長時間工作、為求多接單而在大街小巷穿梭,發生車禍的危險,不是只有在沒有投保勞健保的外送員身上,其實也是讓每一個在路上行走的行人或駕駛,都增加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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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害人因外送員車禍過失而受傷後,面臨到的可能是求償無門的情形,試想辛苦的外送員,不少仍是大學兼差,能否負擔被害人住院、手術之醫藥費,都有疑慮。倘若允許平台業者卻推諉是外送員自己搶單、疲勞駕駛,或主張與外送員間是承攬關係而不負擔雇主責任,等於利潤歸平台,求償無門風險歸被害人。
過往,車禍案件中,平台業者是否負擔雇主責任,常常發生在無線電叫車業者之間,在具指標性的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46號民事判決中,法院即以計程車車頂有衛星叫車業者的名稱」、服務標章、手機直撥叫車專線及市話等外觀,加上司機有接受車隊之調度、派遣載客,認定平台業者具有指揮監督關係,而應負擔雇主連帶賠償責任。
隨著科技與社會發展,「平台業者是否為雇主」的問題,從衛星車隊來到了foodpanda、Uber Eats等新興產業,就外送員身穿制服、外送車身外觀有平台業者標誌等觀察,筆者預判未來除了勞動法令外,平台業者也應開始承擔民事上所應負擔的雇主連帶賠責責任。新創產業與一般企業,均是以獲取利潤為經營方向,然而在風險的承擔上,不能以新創為由,將風險轉嫁給外送員或一般社會大眾,未來除了外送員應會有更全面的保障外,筆者也期許民事法院在審理車禍爭議時,也能認定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間具有雇傭關係,使被害人能夠擴大求償範圍,讓企業承擔相關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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