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煒育/法務部最新洗錢防制修法草案 真的能夠達到罪刑相當嗎?

 

▲法務部發布洗錢防制法修法草案,進行大幅度修正。(圖/記者邱中岳翻攝)

● 薛煒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專職律師

法務部於去年(西元2021年)12月28日發布洗錢防制法修法草案,修正內容包含洗錢行為的定義調整(草案第2條)、特定犯罪的擴增(草案第3條)、洗錢刑事責任的調整(草案第14條)等,進行大幅度修正影響範圍重大,也引起諸多討論。本文僅就草案第14條部分提出淺見,希望能夠拋磚引玉,也讓大家更重視此一草案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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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調高洗錢刑度 罪刑是否相當有爭議

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構成第2條洗錢行為,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法務部的草案對此做了調整,不僅將刑度提高到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更增加如果特定犯罪的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50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草案說明中表示此為針對現行條文一體規範所有洗錢行為,交由法院依個案情節處適當刑度,無法適用刑法易科罰金的規定,使情節較輕的洗錢行為無從易科罰金,存有罪刑不相當之爭議。本文對於法務部草案基於罪刑相當原則之立場出發,持肯定態度,惟對於秉持罪刑相當原則立場出發之修正,提出不同觀點。

限縮法院裁量權限 刑度過於嚴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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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4條刑度雖規定為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另依據《刑法》第33條第3款規定,有期徒刑最輕刑度可為2月,遇有加減時,得減至2月未滿。而現行司法實務,法院認定被告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審酌一切情狀,尤其被告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並已與被害人成立調和解,且遵期履行等情形,判處被告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案件,不乏其例。但法務部草案修正內容將第14條刑度提高到6月以上,反而限縮法院於具不同個案之裁量權限,產生個案可能過苛之虞,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

▲作者認為新草案的刑度,限縮法院裁量,導致不符憲法比例原則。(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其次,將來法院為了能讓輕微案件之罪刑相當,在草案已經規定最低刑度為6月以上情形下,法院為避免情輕法重,僅能動用《刑法》第59條予以減刑,如此一來,反而是容許或逼迫法官去濫用或誤用《刑法》第59條,不斷地將之當成無可奈何之餘的個案調整機制。大法官於釋字第775號解釋協同意見書即曾提醒如此正好凸顯規定之過苛、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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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科罰金判決受限 不符憲法比例原則

最後,法務部草案說明雖然提及現行條文第14條第1項最重本刑為7年下有期徒刑,無法適用《刑法》易科罰金的規定,使情節較輕的洗錢行為無從易科罰金。但《刑法》第41條第1項關於得易科罰金之規定,乃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徒刑之刑,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如此一來,依據法務部草案內容,將來法院要判決被告得易科罰金,僅有判決被告6月有期徒刑此一選項,別無他法,法務部草案將刑度提高到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促使法院得為易科罰金之判決效果恐怕有限,而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

本文相信,法務部此次修法基於罪刑相當原則之憲法觀點出發,立意良善,惟草案第14條第1項草案內容刪除「6個月以上」之文字,更能貫徹修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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