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旭田/前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律師
長期以來,各種民意調查顯示,國民對司法的滿意度始終低落,這一直是司法當局心頭的痛。司法當局一定覺得,不是一直強調「司法為民」,各種改革也不斷上路,為什麼司法滿意度始終不高?
最近有幾個司法新聞可以看法界把對自己同仁的維護放在「司法為民」之上,這正是一切問題的答案。
法官命少年下跪自摑 爭議事件層出不窮
首先,我們看到苗栗地院周姓法官,可以在法庭叫受審理少年下跪、自行掌嘴,遭移送法評會時還表示是「有人故意搞我」。其實這不是第一次,該法官辦案不斷出狀況,甚至光是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間,就無故取消開庭49次。被移送自律後,又以要準備答辯為由,再度取消了17次庭期。
法評會固然已決議向職務法庭建議解除該法官職務且不得再任公務員,這是最重的處分,但是那位被命令下跪的少年呢?被施壓的社工呢?數十件被無故取消庭期的司法參與者呢?即使周法官未來去職,這些民眾會相信「司法為民」嗎?還是「司法害民」?事實上周法官出狀況並非突然,其自己也表示是健康因素,但果若是健康因素,應該請病假看病或休養,而不是傷害民眾權益。至於長期以來為何司法首長或同仁未能或無法給予協助,或加以監督改善,固然都值得檢討,但說來說去「司法為民」看來只是口號而已!被施暴的少年,這一輩子能走出國家施暴的陰影嗎?
▲苗栗地方法院少年家事法庭法官周靜妮,因多項爭議而被移送法官評鑑。(圖/記者黃哲民攝)
檢察官情緒管理不佳 影響個案權利
周法官的案例,過程荒腔走板,但結果或許尚能給國人一個交待,然而職務法庭對新北地檢署顏姓檢察官的判決結果就更令人慨嘆了。顏檢察官的行為包括不只一次表示要將被告轉為證人,甚至命具結,再表示若其有不實陳述,將簽辦偽證及誣告罪;又曾在案件偵查中發函給當事人及律師,批評律師;也曾在自己偵辦案件予以起訴後,雙方當事人和解時,在檢察官論壇批評該案件「律師會編劇本給當事人」云云。職務法庭在檢視顏檢察官的表現後認定顏檢察官是以不正方式訊問,也侵害律師的辯護權。
職務法庭更發現顏檢察官早在司法官學院受訓期間就被認定「情緒控管能力差、抗壓性低、學習能力及溝通能力不佳,欠缺司法官當有之恢弘胸襟及氣度,將來恐無法適應院檢機關實務」而遭廢止受訓資格。只是顏檢察官申訴後被保訓會以未有「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而未維持其退訓處置。
顏檢察官分發後,仍然繼續被認定「情緒控管不佳、思想偏激執著」,但職務法庭一方面承認其「破壞檢察官公正超然,謹慎執行職務等專業形象,情節重大」,但結果仍然決定讓顏檢察官繼續擔任檢察官工作,只處以罰俸十個月!看完這個判決,充分證明「司法為民」只是口號,請問司法當局或者說職務法庭法官,為什麼在顏檢察官已經被證明「情緒控管不佳」、「思想偏激執著」,且經過多年也仍然無法改變的情形下,還要繼續讓她留在檢察官崗位上?現在乃至於未來的每一個當事人又為什麼必須忍受這位檢察官?
▲新北地檢署顏姓檢察官辦案期間,因行為失序引發爭議。(圖/記者陳煥臣攝)
淘汰司法官機制失靈 受害人民何辜?
從周法官與顏檢察官的例子,可以看出長期以來,司法當局對於法官、檢察官工作品質的管控恐怕已經到達「無技可施」而「全面失靈」地步,才會讓像這樣的法官檢察官日復一日的欺凌當事人律師甚至社工。可嘆的是,平日管不動也就罷了,出了事,職務法庭的同儕仍然會認為「罪不至死」,不願汰除這種「使當事人對司法產生負面觀感」顏檢察官。原來民眾對司法有負面觀感,從來就不是一件重要的事。
其實司法當局對不適任法官檢察官並非完全無動於衷,在民間倡議多年而制定實施的法官法,就分別設有評鑑委員會與職務法庭負責移送與審理不適任或有動大違失的法官與檢察官。問題是法評會與檢評會對評鑑案件處理後的結果是「請求成立」的原本即不多,尤其是法官法在前年開始實施新制後,在法評會與檢評會連進入實質審酌的案件都寥寥可數。而即使進入職務法庭若像顏檢察官案,仍然無法發揮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功能。
面對司法實務界的態度與人民對司法信心的長期低落,個人認為解決問題至少應該「提高汰除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標準」,否則再怎麼離譜的表現,都仍然能夠繼續擔任法官檢察官,人民何辜?受害人民又如何能信賴司法?
提高淘汰不適任司法官標準 才能落實司法為民
個人忝為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代表,在106年8月12日總結會議時,曾當場向蔡總統建言,為淘汰不適任法官,提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建議每年對全國法官進行考察,就其中表現最差的「百分之一」加以淘汰,連續幾年下來,一定可以大幅提昇司法品質,增加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作者建議,國家每年對全國法官進行考察,就其中表現最差的「百分之一」加以淘汰。(圖/Pixabay)
目前我國的法官如以兩千人計,一年也不過淘汰二十人,但其意義不在於百分之一,而是在此制度之下,表現不好的後面百分之十的法官都會有所警惕,努力改進,以免成為最後十名的第一名。如此一來,最後十名的表現至少會提高至與最後二十名相當,而在這種作法下,第二年的最後二十名都會努力避免成為最後一名,並設法使自己至少有最後三十名的表現,如果持續五年,過去表現後段班的百分之四十五(已淘汰百分之五),都將會提昇到前段班的表現。
我個人把這個想法向周遭非法律背景的朋友提出後,多數的反應都是「怎麼(淘汰)那麼少」?「為什麼只有淘汰百分之一」?然而,在8月12日當天計有包括本人在內的五十多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代表陳述後,總統請許宗力院長回應與會發言時,許宗力院長針對個人發言特別加以回應,質疑為何可以訂百分之一?這百分之一是如何決定的?而認為不可行。
個人可以承認百分之一確實沒有任何依據,但其實也可以說是有的,理由就是「卑微」,司法當局一再宣示「司法為民」,現在這些「民」告訴大家「我們不滿意」、「不好的法官檢察官應該要淘汰」的時候,淘汰多少?百姓哪裡講得出道理?但「卑微的請求」至少百分之一吧!請大家捫心自問,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真的只有百分之一嗎?如果答案仍然是沒有理由淘汰百分之一,那就是司法當局對不適任標準太低太低了!司法為民的口號永遠就仍然只是口號,走進法院希望獲得「有品質的司法」永遠只能靠抽籤,運氣好才碰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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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長期以來,各種民意調查顯示,國民對司法的滿意度始終低落,這一直是司法當局心頭的痛。司法當局一定覺得,不是一直強調「司法為民」,各種改革也不斷上路,為什麼司法滿意度始終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