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司法官》謝良駿/汰除機制輕縱法官 加深人民怨懟

我們想讓你知道…司法院究竟是贏得社會的信賴與支持?還是更加傷害了大眾對於司法的信任?若眾人引頸期盼的《法官法》未能有效課責傷害司法公正性的不適任法官,則其原因究竟為何?

● 謝良駿/律師

《法官法》的誕生與目標

《法官法》的制定,自民國(下同)87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以來,醞釀許久,在司法院與民間各界的共同努力與殷切期盼下,《法官法》總算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而於100年7月6日制定公布。

《法官法》制定之目的,旨在「維護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保障法官之身分,並建立法官評鑑機制,以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第1條第1項)。為有效確保人民可在法院受到公正審判之權利,國家有必要透過制度設計,除維護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之權力而給予法官身分上之保障外,亦有必要透過法官評鑑機制進行監督。

不僅如此,為維護人民的訴訟權益並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法官法》於108年7月17日修正公布,透過大幅調整「法官評鑑」及「職務法庭」制度,使法官的監督淘汰機制更有效率亦更加透明、公開與嚴謹。依照司法院的說法,其目的在「讓少數失職、不適任的法官得到應有的懲處」、「打造勇於負責的法官監督淘汰機制,有效地對少數傷害司法公正性的不適任法官加以課責」,以贏得社會的信賴與支持。

何以法官風紀案件頻傳?

然而,令人感到遺憾的是,《法官法》自101年施行迄今,即將屆滿十周年,但法官倫理風紀案件報導仍不時出現。近期的知名案件諸如:新竹地方法院前庭長吳振富於在職期間因要求助理為其按摩刮痧、處理私人事務,甚至對女性同仁有歧視言詞等不當行為,雖經職務法庭判決免除法官職務,卻仍可轉任司法事務官,薪資從每月18萬4040元降為10萬5200元。

苗栗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官周靜妮,101年間曾於法官宿舍內燒炭自殺、108年間當庭命少年自打耳光,近兩年間因曠職逾70日而有案件延宕未審理等不當行為。還有在判決書內表示以鐵棒敲擊自己的頭頂,「發現該鐵棒確屬堅硬,頭頂很痛」的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曾雨明,據媒體報導,過去早有諸多不當行為。

▲苗栗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官周靜妮近期爭議不斷,被評鑑建議拔官。(圖/記者黃哲民攝)

不僅如此,最令人感到憤怒的,毋寧是在佳和集團董事長翁茂鍾的「死亡筆記本」中曝光的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法官為首等31位司法官(20名法官及11名檢察官),涉嫌不當飲宴、接受襯衫或補品餽贈及買賣股票之世紀司法醜聞。

孰料,已嚴重傷害司法形象的石木欽,懲戒法院職務法庭於110年12月24日之判決處分竟然只有罰款(約新臺幣354萬元);伊於86年至88年間與翁茂鍾多次飲宴討論訴訟案件、於92年至93年間二次親自接待翁茂鍾進入最高法院、於87年至88年間以配偶名義購買怡安公司股票、於92年至96年間以配偶或次子名義買賣怡安公司股票等不當行為,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均以逾越追懲時效為由而免議(即不予追究),引起各界譁然。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因涉與翁茂鍾不當往來而被職務法庭懲戒。(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倘依司法院所言,《法官法》之目的係「讓少數失職、不適任的法官得到應有的懲處」,則在施行屆滿十年後的今天,司法院究竟是贏得社會的信賴與支持?還是更加傷害了大眾對於司法的信任?若眾人引頸期盼的《法官法》未能有效課責傷害司法公正性的不適任法官,則其原因究竟為何?

鄉愿是倫理現實的毒藥

曾擔任法官多年、現任教於政治大學法學院的德國法學博士姜世明教授,依其研究司法官倫理與擔任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的多年經驗,於大作《法袍的背影:美、台法官懲戒案例選》一書提到:「在團體之中,無懲戒即難以維持紀律,然而既稱為團體,其成員難免有互動,對於其成員課責,難免會有兔死狐悲、物傷其類之情緒,在德國稱此現象為烏鴉理論,亦即一隻烏鴉不會去啄另一隻烏鴉的眼睛,因如此,將會被對方啄到自己之眼睛。」

姜教授稱之為「懲戒機關的溫情主義」:職司法官評鑑或懲戒的委員或法官,倘若如此充滿溫情地認為:「培養一法官不容易,不要輕易毀了他」、「不少法官均會發生這錯誤,不能獨責於此一法官」、「法官案件多,有這疏失行為難免,應該原諒他」抑或「這法官已經快退休了,不需要淘汰,給他領退休金機會」等等,當然難以貫徹對法官的職務懲戒。

從實證統計上,姜教授亦認為:在《法官法》制定後,可看出法官懲戒之結果反而變輕,遭撤職以上處分者越來越少;職務法庭在部分較有爭議之案件中,均疑有輕縱之嫌,而容易對於職務法庭之公信力產生不良影響。這對立法目的為淘汰不良法官之《法官法》來說,毋寧係一大諷刺。

法官評鑑委員會的人員組成是關鍵

對此,姜教授認為問題恐怕不在《法官法》本身,而是評鑑委員會組成運作上的問題,其原因大致為:一、法官及檢察官代表之評鑑委員易有官僚本位、容易導向輕縱結論,導致官官相護;二、社會公正人士之評鑑委員對於法規不夠理解,無法於評議時發揮創造性功能,無法藉由社會人士參與而解決官官相護問題;三、律師代表之評鑑委員有時未能充分執行評鑑委員任務,有時呼應司法官代表之輕縱意見、甚或替開庭態度十分惡劣者緩頰,而未能發揮其身為外部人員之監督功能;四、學者代表之評鑑委員未必有淘汰不適任法官之任務認識,有時基於惜才、有時係不熟悉實務,而造成該屆評鑑委員會成為鄉愿的一屆。

姜教授更進一步表示:上開問題無法透過《法官法》之修正而當然獲得解決。倘司法院無法適切要求相關機關推薦適當人選而所託非人,評鑑機關自難發揮其功效。猶有甚者,評鑑委員會之各屆委員多數為欠缺法官倫理知識者,且未使評鑑委員先受若干法官倫理課程及評鑑委員自身倫理之進修,亦未有歷屆委員之經驗傳承,更遑論司法院並未製作相關手冊提供參考,以上種種均不利於法官評鑑委員會之運作。

附帶一提,針對部分心理、精神方面出現問題的法官,現行《法官法》的懲處種類無從要求法官接受法學或性別平權等進修教育,或接受心理諮商、精神醫療等,以至於無法有效解決司法人員之身心問題,顯見懲戒體系之不完整,甚為可惜。

▲政治大學法學院的德國法學博士姜世明教授認為,職務法庭在部分較有爭議案件中,均疑有輕縱之嫌。(圖/記者謝婷婷攝)


欲戴王冠 必承其重

在我們的社會中,法官之所以具有崇高社會地位,是因為法官必須支撐起法律的權威性,從而法官的權力必須儀式化。當法官披上法袍進入法庭後,他象徵的是國家法律的權威性,而不再是他個人。當代神話學大師喬瑟夫‧坎伯(Joseph Campbell)《神話:內在的旅程,英雄的冒險,愛情的故事》一書提到:「法官一走入法庭內,每個人都會自動站起來。你並不是向法官個人致敬,你是向他身上穿的這件法袍,他所扮演的這個角色致敬。為什麼他能夠穿上這件法袍呢?那是因為他代表這個角色背後所具備的意義。他是誠實的,而不是他個人的一部份偏見。所以你站起來致敬的是一個神話的角色。」、「某人在成為一位法官或美國總統之後,他便不再是他自己,他是代表那間一直存在的辦公室,他必須犧牲個人的慾望、甚至於犧牲生命來維護所扮演的角色。」。

然而國家法律的權威性並非僅僅依賴法袍(法院組織法第96條第1項)與儀式,司法之所以能獲得人民信賴,其關鍵有二:法官能保有高尚品格(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並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獨立地公正審判(法官法第13條第1項)。因此法官於就職時應依法宣誓:「余誓以至誠,接受國家任命,恪遵憲法及法律之規定,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公正廉明,勤奮謹慎,執行法官職務,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制裁。謹誓。」(法官法第14條)

儘管人民對於法官的高尚品格有極高期盼,但人民也必須清楚且正確地認知到:法官是人、而不是神。制度上,我們也不能忽略法官身為「人」的一面,他們受限於專業、時間、體力等種種限制,也有私人生活或家庭上的問題,司法院固然需要提出相應的解決方式,以回應法官們遭遇到的種種難題。然而法官既受到人民與國家的託付,肩負國家司法權的重責大任,亦有恪遵與維護自己高尚品格之義務與職責,始能回應人民心中的期待:法官是充滿智慧、慈悲、正義、沒有一絲道德瑕疵,如同正義女神化身般廉潔公正。斯時司法才有重獲人民信賴之可能。

曾偵辦國務機要費等多項重大案件、於法界受眾人敬重的資深前輩陳瑞仁檢察官於111年3月2日正式退休。臺北地方檢察署於2月21日舉辦的榮退歡送會中,陳檢察官勉勵在場所有檢察官的話語,似乎也同樣適合作為法官與律師的自我期許:「司法界最欠缺的美德,就是『自我犧牲』,這是我最大的感觸。我們既然擔任司法官,就要懂得犧牲自己。」、「我們要甘於寂寞,我們要自我犧牲。如果大家都能有這樣的決心,外界會怕我們,外界怕的,就是我們這一股『骨氣』。將事情做好,在哪個位置都不計較,如果每個人都能有這樣自我犧牲的精神,外界自然會很尊重我們。」

我們期待,許多在基層第一線兢兢業業、用心且正直的法官們,能共同與司法院引領我們,讓法律與司法能再度獲得人民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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