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擴大排黑條款不可行更違憲

▲▼民進黨立院黨團 召開「積極回應民意 推動公職排黑修法」記者會 羅致政 黃世杰。(圖/記者屠惠剛攝)

▲民進黨立院黨團 召開「積極回應民意 推動公職排黑修法」記者會,中間為立委羅致政,右為黃世杰。(圖/記者屠惠剛攝)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

民進黨立院黨團,欲推動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6條的修法,對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而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此修法,既不可行,更有違憲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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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37條第1項,若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就會被宣告褫奪公權終身,而依據同條第2項,若經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官得依犯罪性質及必要性,宣告一年到十年褫奪公權,並在刑期執行完畢時起算。故除非是受死刑或無期徒刑,否則,不會有終身喪失參選資格的可能。

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列有9款,不得登記候選人的情況。而這其中,即犯內亂、外患、貪污、投票行賄受賄罪等,只要經判決確定,就終身失去參選公職的資格。又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3條,犯此條例而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亦終身失去候選資格,甚至依第14條,政黨若推薦此等犯罪者參選,還可處一千萬到五千萬元的罰緩,此即為目前的排黑條款。

惟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對於犯罪組織的定義,除須有三人以上,還要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目的,來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才足以該當。故一般人印象中的黑幫,恐於大多數的情況,皆難合致於此等嚴格的要件,也代表要觸犯此條例而被判有罪確定的可能性,實不會太高。故若為徹底排黑,似有必要將此範圍,擴及於與黑幫犯罪有密切關連的洗錢防制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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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比例原則 避免成為丟石頭的人

只是要擴及於這些條例,首先面臨的問題,即是其所涵蓋的範圍甚廣,單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來說,除有毒品等級的分類外,對於吸食、持有、種植、製造、販賣等,也各有不同的法定刑規定,洗錢防制法與槍砲彈藥管制條例,亦是如此。故若不分犯罪類型與情節輕重,一律剝奪終身參選的資格,必然違反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

退一步言,就算要擴及,本於衡平原則,則與這些條例的不法內涵相當或更重者,如殺人、重傷、性侵,或為大眾所厭惡的酒駕、電信詐欺、竊盜,甚至經濟犯罪等,是否也應為相同處理?若果如此,恐得將刑法一半以上罪名列入,這顯然太超過,致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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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584號解釋,曾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准觸犯特定犯罪為小客車駕駛執業登記,以維護大眾安全而為合憲性解釋。惟許玉秀大法官於不同意見書裡,卻強烈批判此等立法,既完全否定監獄的矯治功能,更等同是由國家帶頭對有犯罪前科者丟石頭。也因此,在修法擴及終身剝奪某些人參政權之同時,除須嚴格遵循比例原則外,更應避免成為丟石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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