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法律開始「勸你再想想」 離婚冷靜期在法律體系中的真正問題

▲。(圖/CFP)

▲立法院法制局近期提出研究建議,主張台灣可參考韓國制度,引入「離婚冷靜期」,作為回應離婚率偏高的政策工具。(圖/CFP)

●陳擷安/科技集團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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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法制局近期提出研究建議,主張台灣可參考韓國制度,引入「離婚冷靜期」,作為回應離婚率偏高的政策工具。乍看之下,這似乎只是程序上多一道關卡,並未直接禁止離婚;但若從台灣民事與家事法律體系整體來看,這樣的制度構想,其實牽動的是《民法》親屬編長期建立的基本信念:國家是否信任成年人對親密關係的判斷能力。

試圖用程序拖延回應結構性轉變 最終只會讓家事法制承受過度期待

在台灣現行民法架構中,婚姻被定位為基於雙方合意所成立的身分關係,而非國家授與的特許。正因如此,法律在婚姻「成立」與「解消」兩端,皆以當事人意思為核心。結婚採登記制,離婚亦允許協議方式進行,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具備兩名證人並完成戶政登記,即可生效。

這樣的制度設計,並非草率,而是建立在私法自治與人格尊嚴的基礎之上:法律預設成年人有能力判斷自己是否適合繼續維持婚姻。

因此,當討論引入離婚冷靜期時,真正的問題不在於「要不要多等一段時間」,而在於法律是否開始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產生制度性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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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靜期的本質,是在雙方已經合意離婚後,法律仍要求其暫停,暗示「你的決定可能不夠理性」。這種做法,實際上改變了民法一貫的立場,從尊重合意,轉向對合意的事前干預,這不只是技術調整,而是價值選擇。

從比例原則的角度來看,任何限制人民法律行為自由的制度,都必須證明其必要性與合理性。離婚率偏高,固然是社會現象,但它本身並非違法狀態。若立法者僅因統計數字不理想,就選擇提高解消婚姻的成本,等於把「社會結構變遷」的結果,轉嫁為個別當事人的負擔,這樣的風險分配,是否公平,本身就值得質疑。

再從家事事件法的制度設計來看,台灣早已區分「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兩種不同路徑。當夫妻衝突已嚴重到無法協議時,法律透過法院介入,由法官審酌是否符合重大事由,再作出裁判;而在仍能協議的情況下,法律選擇退居第二線,尊重雙方決定。

這樣的分流設計,本身就是一種風險控管機制。若在協議離婚階段再加設冷靜期,等於模糊了兩條制度路徑的界線,使本應尊重合意的情形,也被納入高度干預的框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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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更不能忽略的是冷靜期對弱勢一方的影響。台灣家事案件中,並非所有婚姻衝突都呈現對等狀態。部分案件涉及長期控制、精神壓迫,甚至尚未進入刑事程序的家庭暴力。

在這些情境下,要求當事人「再等三十天」,並非中立安排,而是實質延長風險暴露時間。若制度未能清楚設計例外排除機制,或將是否適用完全交由行政程序判斷,恐怕與家事法保護弱勢的核心精神背道而馳。

相較之下,韓國「具荷拉法」所引發的討論,反而更貼近台灣民法體系可理解的改革方向。該法並非介入婚姻是否存續,而是針對長期未盡扶養義務的父母,限制其繼承權。這樣的制度邏輯,在台灣並非全然陌生。《民法》早已透過扶養義務、親權內容與監護制度,建立「權利伴隨責任」的概念,只是過去在繼承法領域,仍過度重視血緣形式,而忽略實質照顧關係。這類修法,屬於制度補洞,而非價值翻轉。

對台灣而言,當前家事法制真正需要補強的,並非離婚程序是否足夠「困難」,而是離婚後的法律效果是否足夠「負責」。子女最佳利益是否落實?親權是否只是名義存在?經濟弱勢配偶是否能獲得實質保障?這些問題,才是民事家事法律無法迴避的核心課題。

法律的功能,不是替人生按下暫停鍵,而是為衝突畫出界線、為風險找到出口。當家庭型態已深刻改變,若仍試圖用程序拖延來回應結構性轉變,最終只會讓家事法制承受過度期待。

與其問「能不能讓人不離婚」,不如回到民法最基本的問題:制度是否仍然尊重人,並保護真正需要被保護的人。

▼對台灣而言,當前家事法制真正需要補強的,並非離婚程序是否足夠「困難」,而是離婚後的法律效果是否足夠「負責」。(圖/視覺中國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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