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業鑫/慫恿同事辭職慘遭開除! 「離職員工」也禁止挖角前東家

▲Dcard一篇文章,作者因為自爆慫恿同事離職,自己也反被開除,也領不到資遣費。(圖/pexels)

● 陳業鑫/律師、前法官

慫恿同事離職被開除?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事情是這樣的,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也快一年了,最近公司也有二位同仁離職,所以我就跟另一位同事開玩笑說是我慫恿離職的(有對話紀錄),但其實不是......隔天我就收到解僱通知,公司似乎就是看對話紀錄,並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4、5點」要我馬上打包走人,連預告期都沒有,估計也不會有資遣費......當作學到教訓,話真的不能亂說......

這是近期在 Dcard 的一則文章,引起網友熱議。

什麼是禁止勸誘離職條款

有些企業為了維護自己的產業競爭力,避免辛苦研發的成果,被跳槽的員工帶走,會用營業秘密的方式保護,並用競業禁止條款,限制離職員工不得至競爭對手公司任職,來維持自己的核心競爭力。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但只是這兩個作法是不夠的,更多的公司為了有效保護營業秘密,將營業秘密分散節點的方式保存,因此如果競爭對手要竊取營業秘密,恐怕要把整個部門團隊全部挖角,才有辦法達到目的。因此很多公司會進一步跟員工簽訂「禁止勸誘」或「禁止挖角」條款,防範這樣的事情發生。

一般這種條款都會在員工到職時簽訂的勞動契約或聘僱契約中約定,以確保無論在職或離職員工均有此義務。

▲為了保有競爭力和利益,公司會有禁止條款防範員工洩漏公司機密。(圖/pexels)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在職員工違反禁止勸誘離職條款的後果若雇主與勞工在聘僱契約中已經約定「禁止勸誘離職」或「禁止挖角」條款,而員工仍然勸誘,唆使其他同仁離職,甚至勸誘、挖角對象均知悉雇主公司的營業秘密,這樣的行為及可能構成《勞動基準法》12條第1項第4款「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因此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且可以不給資遣費,這就是所謂的「懲戒性解雇」。

又禁止勸誘離職條款,其目的多為保護營業秘密,所以違反這個條款的行為,也同時可能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因此前述 Dcard 上留言的網友,會被公司以這兩個條文開除,並且拿不到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去申請失業給付,也就不令人意外了。

離職員工違反禁止勸誘離職條款的後果

在我國司法實務上,曾有原任職於電動機車大廠 G 公司的員工,集體跳槽 J 公司的案例。G 公司為了避免訴訟曠日費時,無法防止跳槽的員工將 G 公司的營業秘密帶走,傷害 G 公司的產業競爭力,所以對這些跳槽 J 公司的前員工聲請
假處分,要求這些員工不得再唆使或利誘 G 公司員工離職。

▲曾有公司對離職員工提出假處分,要求不得對前員工進行勸誘或挖角。(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法院審理後發現,這些員工任職於 G 公司時,在簽訂的聘僱契約中有如下條款:

「The Employee agrees the term of the employment and for a period of 24months after the termination of the employment with the Company (the"RestrictedPeriod"), he/she will not ,directly or directly」〔員工同意其於雇用期間及終止與本公司之僱傭契約後之24個月內(下稱「限制期間」),他/她將不會直接或間接地〕、「Either alone or in association with others solicit or attempt to solicit anyofficer,director,employee,consultant, agent or other representative of the Company or its affiliates to leave the employment,hire or engagement or for other employment,hire or engagement.」(不論獨自或與他人聯合招攬或試圖招攬本公司或其關聯公司的任何職員、董事、僱員、顧問、代理人或其他代表,離職、僱用或聘請他人或從事其他工作、僱用或聘用)。

法院依據前述「禁止挖角約款」內容,認定離職員工對 G 公司負有禁止挖角之義務,且該義務於離職後應遵守 24 個月。但這些離職員工中甚至有人資人員,在 J 公司刊登於人力銀行網站上列名聯絡人,並且試圖挖角 G 公司人資人員前往 J 公司任職。

法院進一步調查發現,這些離職員工前往任職之 J 公司,為 G 公司市場上之競爭對手,若這些離職員工提供 J 公司關於 G 公司優秀研發等員工之資料,使 J 公司得向 G公司員工進行挖角,即可能快速縮短兩家公司在電力動力系統產業之差距,將對 G 公司在市場上之占有率造成影響,而有無法彌補之損害。

因此法院准許 G 公司之聲請,要求離職員工遵守「禁止勸誘離職」及「禁止挖角」條款。

保護營業秘密的勞動契約配套

由前述案例可知,保護營業秘密無法只靠「營業秘密法」,沒有勞動契約中的「競業禁止」及「禁止勸誘離職/挖角」條款,無法做到完整的營業秘密保護,這是企業在進行營業秘密保護的法律佈局時不能忽略的問題。

熱門點閱》

►黃東熊/我國刑司法慘狀 白色恐怖「官僚意識形態」尚存!

►張琬平/「性私密影片犯罪」草案倉促上架 外流危害被忽略!

►梁耀鑌/違背司改初心! 認知差異讓審理結果「初一十五不一樣」

►陳政宏/大人與小孩 都必須學習接受失去的悲傷

● 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