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琬平/「性私密影片犯罪」草案倉促提出 外流危害被忽略!

我們想讓你知道…次法務部提出的增修草案,僅單單就刑法做增修,亦未全盤考量個人性隱私法益受侵害的嚴重性、此類案件的犯罪預防、被害人之保護及現行實務偵查手段之限制等等,恐僅淪於隔靴搔癢、趕鴨子上架的倉促性做法,

▲近期引起軒然大波的Deepfake換臉事件 ,法務部終於提出修法草案,不過作者批評草案未廣邀推廣議題的團體,產生的法案有欠平衡。(圖/張琬平律師提供)

張琬平/律師、數位女力聯盟常務理事

基於上個(10)月所發生的小玉Deepfake換臉事件 ,昨天(11/17)法務部針對「性私密影像犯罪」提出刑法修正草案,送交給行政院審查,雖肯定政府機關對此的重視及效率,但深究其中,結果上是揚湯止沸,根本未能釜底抽薪,不僅過程及方式皆未採納大多數民間婦女團體的訴求,甚至是我們數位女力聯盟也未曾受邀討論此一議題,就產生了僅僅在現行刑法增修條文,且刑度過輕、輕重失衡的修法草案,評論如下:

一、雖然在針對竊錄性影音的狀況,有加重刑度至二分之一為四年六個月,但在得同意錄製下,卻惡意地外流被害人的真實性私密影像之情況,最重卻仍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與目前現行實務上僅能適用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刑法310條加重誹謗罪之刑度相同,個人認為如此增修僅係形式上符合該罪所欲保護之個人性隱私法益,但實質上此刑度根本無法遏止此類犯罪案件日益飆升。

▲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林映姿解說《刑法》修法增列處罰Deepfake深偽影片條文 。(圖/記者黃哲民攝)

二、再者,惡意外流被害人的真實性私密影像,比起僅竊錄性影音而未外流之情形,對於被害人之侵害更加嚴重,外流至網路上是無遠弗屆,兩者卻刑度輕重失衡,尤其犯罪人若將外流的真實性私密影像作為營利、販售使用,惡性更為重大,對應到刑事訴訟法,此類犯罪人縱使可以羈押,由於最重本刑為兩年以下,也可以聲請具保停押,又若將影片外流到國外平台更難以下架,此次增修條文卻隻字未提!完全未考量此種意圖營利之犯罪情況,令人失望!

三、再來看這次主要為Deepfake事件增修的條文,雖增訂了刑法315條之規定,散布他人不實的合成性私密影像之情形,其刑度為五年以下,意圖營利則最重處七年以下,個人雖肯定這部分的增修及刑度,然而若與上述惡意外流被害人的真實性私密影像作相比,為何散布虛構的性私密影片卻比散布真實的性私密影片刑度更為嚴重?

▲ 法務部長蔡清祥提前完成針對Deepfake深偽影片的處罰條文草案,強調嚴懲。但作者指出,散布虛構影像罪刑竟比散布真實影像還重。(圖/記者黃哲民攝)

又針對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活動、言論等,亦增訂刑法362之1規定,最重處三年以下,意圖營利則最重處五年以下,也比惡意外流被害人的真實性私密影像刑度來得高,刑度再度輕重失衡,實在也令人費解!

四、個人認為此次法務部提出的增修草案,僅單單就刑法做增修,亦未全盤考量個人性隱私法益受侵害的嚴重性、此類案件的犯罪預防、被害人之保護及現行實務偵查手段之限制等等,恐僅淪於隔靴搔癢、趕鴨子上架的倉促性做法,並非為根本解決之道也,誠摯地希望行政院討論研議後,能充分聽取民間團體意見,讓罪與責罰能得到相對應的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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