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司改會議推動「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保證資源不對等的當事人權利。(圖/翻攝最高法院官網)
● 梁耀鑌/法官學院前代理院長
民國八十八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後,司法院為彰顯「人權之保障」及「社會正義之維護」,推動刑事訴訟法改革,從職權主義轉型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民國88年司法改革保證當事人
當初實施「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為避免當事人進行主義缺點,即當事人訴訟技巧優劣影響審理結果,乃設下二道安全鎖。如被告為法律素人無法有效為自己辯護,第一道即「促進當事人實質地位平等」,修法採行義辯律師、法扶律師及公設辯護人等多軌制度,期能充分發揮辯護功能。如法庭上當事人雙方攻防技巧不對等,出現明顯差異,又設下第二道,亦即刑事訴訟法中仍保留部分職權主義功能條文,賦予法官就訴訟結果仍有控制權。
經九十一年「促進當事人實質地位平等」修法後,有些案件當事人對等,檢辯雙方處於同等地位,在法庭上進行攻防。但仍有不少案件,因被告或告訴人社會資源差異,當事人不對等影響審理結果,形成「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現象。此時,法官為「維護社會正義」是否依職權補充性介入,又涉及法官是否具備「非法律上之專業及通識能力」,暨法官是否僅「單純聽訟」問題。
「魔鬼總是藏在細節裡」,同樣一文件或證人一句話,有經驗與無經驗的法官,認知不一樣。法官能否看清被告犯罪事實全貌,或被告根本不構成犯罪,這涉及法官是否具備「非法律上之專業及通識能力」。故第二道安全鎖繫於法官是否具備「非法律上之專業及通識能力」,往往可遇不可求,無法發揮預期功效。
▲作者指出,能否維護當事人端看法官是否具備「非法律上之專業及通識能力」,然而這並非是能預期的。(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承審法官對職權調查認知不一 造成結果差異
另有些案件,檢察官認事證明確,不再聲請調查證據,而法官認仍有不清楚地方,須要釐清,此時法院為發現真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三條第二項前段規定:職權調查證據。法律既賦予法官有裁量權,目前實務操作結果,形成一國兩制。有部分法官僅斟酌當事人主張及提出之證據,單純聽訟;另有部分法官,寧可案件未結被究責,仍主動探知「事實真相」。故法官「得」依職權調查證據部分,亦繫於法官是否僅「單純聽訟」,充滿不確定性。
刑事訴訟從職權主義走向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是重大變革;惟改革後,人民對法官信任度的民調不升反降,這是否八十八年啟動的司法改革出了問題,無法擺脫實施「當事人進行主義」缺點,形成「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現象;部分案件因承審法官對職權調查認知不一,審理結果亦異,而形成「法院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更與司改初心「社會正義之維護」背道而馳。
刑事訴訟,在符合法定程序下,明察秋毫,「求真」為最高原則。法官工作,最困難的不是法律適用,而是事實認定。在採陪審團「認定事實」國家,因法官不涉及「認定事實」,該國法官一般較得人民信任。我國於一○五年啟動司改,未針對上述實施「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衍生缺失進行檢討,對症下藥,提出具體改革措施;而係另闢蹊徑提出「國民法官」制度,屆時雖可由六位國民法官分擔「認定事實」責任;惟所做出判決是否貼近社會事實,符合正義及人性,大家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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