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立信/電子業退休人員
自2017年《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以來,據統計,行政法院的納稅人勝訴率仍低於一成。監察院調查亦指出,納保官的設置不符國際潮流,缺乏禁止回流條款,直接導致行政救濟的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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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獨有偶,監察院也調查,台灣獨有,世界沒有,萬年稅單糾纏人民的沉痾,近來司法院終於端出稅審法草案,然而,現行設計中的稅審官制度,如果規劃從稅務機關借調,期滿後回歸原任單位任職,如何讓民眾相信這些稅審官能保障納稅者的權利?「球員兼裁判」的潛在利益衝突,引發社會廣泛質疑。
萬年稅單糾纏人民 美國納保官制度值得參考
回顧106年設立的納保官也是由財政部的稅務人員以「任務編組」的方式兼任,且任期兩年屆滿後回原機構任職。這種今天的裁判,明天的球員,無制衡的機制,人民已經在納官領教一次了,稅審官還要複製這樣失靈的經驗嗎?筆者認為,行政法院若要真正落實公正、客觀的審理,應參考美國國稅局的納保官制度,以建立有效的稅務制衡機制,贏得人民信任。
美國的納保官成功的促成了美國稅務改革,讓美國的納稅者可以在法庭上和稅務機關公平的辯論,納稅人不用繳不該繳的稅。美國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納權法)明確要求國稅局及其人員避免利益衝突,並禁止以稅收績效作為升遷考核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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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納保官由獨立於國稅局的納稅者保護廳直屬管理,該廳直接向國會報告,並擁有獨立的人事及預算,徹底避免了「裁判當球員」的尷尬局面。這種制衡機制正是美國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核心精神。
而且美國的納權法,明文禁止國稅局以收稅成績來評估所屬官員的績效,所以機關不能給稅務員quota(配額),這是不可以的;也禁止為所屬人員訂立收稅目標與配額,這樣子,大家不會比賽看看誰收稅收得多,誰比較有機會升遷。
對於國稅局人員,還有非常嚴厲的懲處,如果稅務官員以查稅稽核來威脅納稅者的話,這個官員立刻解職,這非常重要,避免了利誘或是威脅。臺灣納稅人常被迫「脅」商繳稅,不乖乖繳稅,就被追查前五年的稅,這在業界大家司空見慣。
美國納保官完全獨立 台灣卻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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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有1000多位專職、專任的納保官,完全隸屬於納稅者保護廳,辦公廳舍刻意遠離國稅局,完全獨立的,也有完全獨立的績效評估、人事預算、跟升遷管道。所以,美國的納保官的官職生涯,跟稅務稽徵官是完全獨立而且分開的。
美國的納稅者保護廳,每年必須向國會提出統計分析報告,列出納稅者遇到的前20項的最嚴重的困擾,要檢討原因,然後提出改善建議。
而且檢討報告,必須直接給國會,納稅者保護廳的名義上的直屬上司就是國稅局局長,在上一階就是財政部部長,但是任何行政官員都不能先閱讀或評論這個檢討報告。所以納稅者保護廳,是名義上屬於財政部管轄,可是實際上,財政部部長管不到它的,實際上它是國會安插在國稅局的耳目。
國稅局官員,如果違法就馬上查辦,它目的就是要制衡國稅局,使國稅局不能濫用公權力,這就達到保護納稅者的效果。領導1,000多位納保官的納稅者保護廳,首長是國家納保官就這麼一位,在就職前兩年跟離職後的5年,都不能擔任國稅局稽徵單位的任何公職,可是可以在納稅者保護廳任職。
相比之下,台灣的納保官制度形同虛設。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設計,納保官多由稅務官兼任,並未真正獨立於稅務機關之外,其人事與升遷亦與稅捐機關緊密相關。這種設計非但無法提供有效制衡,反而使納保官淪為稅捐單位的附屬,失去其應有的中立性。
「民無信不立」,政府若要獲得人民的信任,必須建立公正、客觀的稅務制衡機制。司法院若能藉稅審法的立法契機,參考美國納保官的成功經驗,方能徹底消除萬年稅單,實現憲法所保障的納稅人權利與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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