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讀判決/遭「職場霸凌」罹患憂鬱症 可以向公司求償嗎?

我們想讓你知道…陳巧蓮女士,是第一起因為職場霸凌罹患憂鬱症,被勞委會(現今為勞動部)認定為職業病的案例。她不僅為自己,也為其他受苦的靈魂,點亮了一盞燈。

 

● 作者一起讀判決Stella

陳巧蓮女士,是第一起因為職場霸凌罹患憂鬱症,被勞委會(現今為勞動部)認定為職業病的案例;去年,歷經14年的訴訟,在最高法院確定,她終於透過法院判決向雇主求償成功。

但這個成功首例,卻是陳巧蓮用生命作為賭注所換來的;也是因為她的堅持,勞委會才把職業病,納入勞保職業傷病給付項目,讓更多的勞工受惠。

陳巧蓮女士 用生命為制度帶來改變

陳巧蓮1999年進入A公司工作,2005年升職為組長,但是公司卻在隔年將她降調減薪,從原來的管理職工作,變成清潔人員。主管甚至公然辱罵她是「垃圾」,並把她丟到所謂的「人力池」,凡是公司高層所不喜歡的人,都會在這個部門被冰凍。

因為不堪職場霸凌,她從2007年開始請假治療憂鬱症,2009年她想要銷假上班,卻被公司解僱。

當時的勞委會,對於憂鬱症是否能夠納入職業病,抱持著否定的態度,儘管陳巧蓮及協助她的工傷協會,提出日本在1999年就已經將精神疾病納入職業病的範疇,以及三家大醫院的診斷證明書,仍然無法改變勞委會的態度,多次駁回職業傷病給付的申請。

2008年,在勞委會與A公司的協商會議中,陳巧蓮受不了雙方的態度,假稱上廁所,實際上卻是割腕並喝下不明液體輕生。直到這個事件過後,勞委會才終於正視職場霸凌的議題,兩個月後將重度憂鬱症增列為職業病,並在隔年(2009)修正「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將精神疾病列入勞保職業傷病給付項目。

因為陳巧蓮的堅持,催生了「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認定參考指引」,這是精神病認定為職業病的重要參考。

她跟A公司訴訟,則一直到2023年才塵埃落定,法院認定陳巧蓮的憂鬱症屬於職業病,A公司必須賠償394萬6089元。但此時距離陳巧蓮被調職霸凌,整整過了17年;距離她提起訴訟,也過了14年。

▼陳巧蓮女士遭到職場霸凌。(圖/翻攝自YouTube/台灣工傷協會)

▲▼陳巧蓮女士遭到職場霸凌。(圖/翻攝自YouTube/台灣工傷協會)

法院是怎麼看的?

在判決書裡面,法院認為:

一、只要是因執行職務或工作所致之疾病,即可認屬職業病,職業病之種類不以勞工職業病種類表之疾病為限,應以該疾病與執行職務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為斷。

二、雖然一開始勞委會並沒有將憂鬱症納入職業病的範疇,但職業病的種類,不以勞工職業病種類表的疾病為限,應該依照該疾病與執行職務間,有沒有相當因果關係,作為判斷。

三、A公司解僱違法。
台灣的社會觀念,在這17年間,也有很大的轉變,陳巧蓮首次開記者會的時候,還遭到許多人留言批評:工作做不好就不要做、心態不好、天生有憂鬱症還怪給公司。

職場霸凌在法律上並沒有統一的定義,勞動部目前對於職場霸凌,也只有屬於行政指導性質,不具拘束性的「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可以參考。這使得職場霸凌的認定與處理,只能夠視個案情節,尋求適合的主管機關或司法途徑來救濟。

▼職場霸凌在法律上並沒有統一的定義,勞動部目前對於職場霸凌,也只有屬於行政指導性質,不具拘束性的「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可以參考。(圖/翻攝自YouTube/台灣工傷協會)

▲▼陳巧蓮女士遭到職場霸凌。(圖/翻攝自YouTube/台灣工傷協會)

為什麼職業病的認定這麼重要?

第一,協助相關單位針對職業危害加以預防,改進職場環境。當一個疾病被認定與執行職務相關時,主管機關與雇主才會提升預防意識,進而改善工作環境。

第二,讓雇主負擔起應有的責任,以及已經罹病的員工能夠獲得合理的補償。企業追求利潤的同時,也必須照顧員工的身心狀態,畢竟人不是機器,不該使員工為了謀生卻犧牲最重要的健康。

最後,特別感佩陳女士的堅持,她不僅為自己,也為其他受苦的靈魂,點亮了一盞燈。

▼感佩陳女士的堅持,她不僅為自己,也為其他受苦的靈魂,點亮了一盞燈。(圖/翻攝自YouTube/台灣工傷協會)

▲▼陳巧蓮女士遭到職場霸凌。(圖/翻攝自YouTube/台灣工傷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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