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清汶/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促轉會」係於民國106年5月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授權成立,紛擾四年半任務即將結束後,回歸行政院所屬各部會,但處理權責項目卻涵蓋多部會。促轉會所處理事項包括威權統治時期(自中華民國34年8月15日起至81年11月6日止之時期)之政治檔案、政黨、附隨組織、黨營機構、政府機關(構)等涉及違反轉行正義;應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之獨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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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具有針對性 促轉會成為政黨工具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美其名為促進轉型正義,立法目的在於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但事實上卻具有極爭議性之法律,並具有政黨針對性,若干規定都甚至於有違憲之虞,如追訴時效可以追溯自民國34年後取得之不當財產、促轉會調查人員可以封存、對不當取得財產之追徵等認定與交付處理等,其時效乃違反一般常態法律;一般民事請求權最長僅為15年、刑事罰對於犯最極刑者追訴期為40年、行政罰通常亦僅為5年;而該條例追溯期間竟高達七十多年?而執行機關均由促轉會負責,成立運作以來曾發生諸多令人遺憾之事,如由非司法機關作為對不法財產之判定,更是違背憲法權利分立原則,一度被譏封為「東廠」;依立法旨意雖為「自於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不法行為與結果。」美其名還原歷史真相,卻明顯成為黨同伐異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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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政府已有作為 促轉會退場創造團結
國民政府於民國38年到台灣初起,當時法制不彰百廢待舉,特別日本占據50年甫離台民心躁動,對新主政當局不夠信任可想而知,民眾與政府齟齬衝突時有之,當時政府為解決暴動維護秩序恐或有諸多不合宜之方式,迫以非常手段情非得已,似不能以承平時期觀點視之。而過去政府為落實歷史教育使國民瞭解事件真相,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融合,已制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訂定受難者家屬具體賠償辦法,當日放假並舉辦追思會等,立紀念碑等,再再彰顯化解紛爭促進族群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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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轉會組織過去已一再展延,業務多年運作既已告一段落就應功成身退,再移交相關部會乃疊床架構事屬多餘。而讓促轉會順勢解散,乃對於反對黨釋出善意與包容,更加贏得民心向背。
蔡總統不是常提到國人要團結、相互包容、愛台灣?也說過「沒有人需要為他的認同而道歉」,如何營造團結與包容是執政黨的權杖,在政治上建立政黨相互制衡而非讓一黨獨大;領導人發揮智慧與遠見,重建台灣新的政治價值,此其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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