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文章/微罪改自訴,請鬼拿藥方!

▲微罪改用自訴,不僅無法降低案量,法官的介入調查也違背其中立立場。(圖/達志/示意圖)

司改國是會議召開至今,各種解決司法沉痾的建議陸續被提出,有建議將微罪改用自訴,並仿德國制度若被告獲判無罪,法院得裁定命自訴人負擔一定的訴訟費用,藉此來防堵濫訴,減少檢察官的辦案量,讓檢察官能將時間、精力花費在重大案件上。

自訴係被害人訴追主義的產物,常有人以剪貼報紙雜誌之報導,或隨意撰述引用書刊資料,附加自訴狀以興訟為樂,造成濫訴,浪費司法資源。1999年司法改革會議即曾決議自訴採取律師強制代理及有償付費制度;之後2000年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改採公訴優先原則;2003年修正第319條第1項完成自訴律師強制代理,此後一般案件提起自訴的數量確有逐年減少的趨勢,但自訴有償付費制度始終未完成立法

若將微罪改用自訴,無疑會大幅提高自訴案件的數量,運作上也會產生不少問題。首先,自訴案件須由律師強制代理,在目前律師市場開放案源競爭激烈的情況下,欲藉由強制代理來篩減案件,恐怕期望過高;且自訴人通常有「以刑逼民」的目的,修法後有關醫療、合會、工程糾紛的自訴案件,並未明顯減少,即在於自訴人考量賠償獲利大於支付僱用律師費用的結果其次,自訴人代替檢察官發動刑罰權,但無強制處分權,要能善盡舉證責任,唯有聲請法院調查犯罪事實,但法官過度介入事實的調查,除違背無罪推定原則外,更與法官中立的立場有悖,且職權調查證據,勢必拖延訴訟。另雖有自訴程序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規定,但單憑自訴人陳述不經訊問被告,即認自訴無理由的情形極少,且實務運作結果,絕大部分自訴案件均為無罪或不受理,不但擾民且對於懲治頑劣維護正義亦極有限此外,自訴有償付費制度先前未能完成立法,主要因素在於訴追犯罪雖是為了懲罰被告,但被害人沒有為此獲得利益,若因判決無罪即要負擔訴訟費用,恐不為社會大眾接受。

大部分的微罪,被害人告訴或告發的目的是要求加害人賠償,而非真正要加害人受到刑事追訴。現行規定犯罪被害人得為告訴,知有犯罪嫌疑即得告發,條件極為寬鬆,易為有心人士利用,雖然無辜被牽扯者可以反控誣告官司,但誣告案件極難成立,大部分人只能徒呼負負。另檢察機關目前是微罪案件繫屬後才由檢察官考量案情內容,送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若調解成立則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但現行法律規定及實務,並無法減少微罪的數量,檢察官確實需要花費極多的時間來處理微罪,剝奪檢察官另外處理重大案件的時間、精力。因此,對於現行法律體制衝擊最小,而能減少微罪數量的方式,是對於須經告訴乃論的微罪,例如:過失傷害、毀損等罪,採取告訴律師強制代理制度。至於非告訴乃論的微罪,例如:詐欺、侵占等罪,可以規定在一定金額以下,先委由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強制調解,只有調解不成的案件,才由檢察官接手偵辦。前者由自訴案件改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後,一般案件逐年減少的結果,即可獲得有效的印證;後者由每年鄉鎮市調解委員調解成立疏減訴訟的成效,亦可知其成效。

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能夠發動強制處分權,比起自訴人更易發現真實,若其棄守此項職責,要將微罪改用自訴,讓本應中立的法官陷入調查事實的漩渦中,是以鄰為壑,請鬼拿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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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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