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制不改革,小心葬送台灣的經濟。 (圖/Tax Services Chicago/flrickr)
文/林梓恆
日前在台大參加一場兩岸稅法研討會,前財政部長顏慶章致詞時說,賦稅法令解釋逾越法律的課徵行為,不會直接影響稅收,但會影響個人、企業的存亡。身為企業財務,聽聞這番話有感動也有感慨,為何近年來歷任的財政部長沒有這樣的體認?這真的是目前台灣企業與納稅人痛苦之所在,也是我國稅制長久以來的沈痾。
我們的稅捐稽徵法有51條,解釋函令卻高達7000條以上,這還不包括相關的行政規則或命令。造成人民的稅務訴訟幾乎都是敗訴或舉白旗投降收場。
顏先生說了一個親身經歷,1996年他調任財政部政務次長,才剛上任,就先後有3位證券商負責人向他反映一項賦稅函釋,國稅局依財政部函釋核定業者的年度應納稅額,竟然超出會計師所查核簽證全年獲利總額,當時絕大多數業者不僅毫無繳稅能力,也繳不出二分之一的稅額以提起訴願請求,一些董事長面臨因欠稅而被限制出境的困境...
由於賦稅署欠缺擔當,未主動導正謬誤的函釋,若非當時他即時處理,並溯及適用,徹底鏟除相關業者2年多的夢魘。他估算很可能在一年後,約當亞洲金融風暴的同時,台灣證券商與票券金融公司會因繳不起天價的稅金而逐一倒閉,引發台灣金融市場恐慌。他說,一紙賦稅函釋差點讓台灣金融崩解,這種謬誤的函釋與課稅做法,目前在台灣依然存在。
後來顏慶章先生擔任財政部長期間,他每年都請產業界幫他看看稅法有什麼不合理之處,只可惜後來的財政部長無人延續這樣的做法。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葛克昌表示,租稅法定主義的精神是,國稅應由國會通過實施,地方稅由地方議會通過實施,行政規則都不是法律,法規命令不能增加原法律所無之義務。
▲賦稅法令解釋逾越法律的課徵行為,不會直接影響稅收,但會影響個人、企業的存亡。(圖/記者李毓康攝)
我國的稅捐稽徵法只有51條,而解釋函令卻高達7千多條,代表我們稅捐稽徵的立法密度低,沒有把一些具體的情況,做細節的適用規定,反而讓財政部自行訂立解釋函令,造成財政部愛怎麼解釋就怎麼解釋,解釋函令已經實質取代稅法,拿來當課稅的依據,稅官法律素養不足,卻擁有解釋法律之權力,才會造成稅務訴訟、爭議不斷,明顯違反租稅法定主義。大法官宣告違憲的對象,也幾乎都是解釋函令,都是以「欠缺法律授權、違反租稅法律主義」為理由。
去年底立法院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通過的「納稅人權利保護法」,全部23條條文,內容空泛,每條都只規定一半,另一半都留給行政機關無限寬廣的處置空間,明顯是財稅機關課徵手法的延續。看了令人搖頭嘆息,不知道這個法要怎樣保護納稅人?
當中國明朝正強盛的同時,全歐洲都被黑死病與戰爭所摧殘。但僅經過數百年,西歐卻出現凌駕全球的進步,英國歷史學者歸納出六大因素,其中對於「財產權的保護」在那數百年間獨步全球只施行於歐洲,也因此孕育出西歐的「依法行政」,乃至於「民主制度」 。
財產權的保障是如此攸關文明的演進,人們願意成為社會的一員,就是期望他們的財產受到保護,有自由意志處分他們的財產,不受制於他人。所以適法又合宜的稅捐稽徵,就是保障人民財產權很重要的環節。
我們的稅法只有幾張紙的份量,德國卻是厚厚一大本,明確的定義稅捐的規則,我們的稅捐稽徵法實在需要仔細的大翻修,稅務官員的觀念需要改變,資格也應該重新被考核。
台灣人民實質薪資倒退16年,政府稅收卻年年超徵,台灣產業外移,資金外流日趨嚴重,近10年間人才外流倍增。這一連串的警訊,都在告訴小英政府,稅制不確實認真的改革,台灣還會剩下些什麼?我們不希望台灣的經濟葬送在財稅機關之手。
●作者:林梓恆,企業財務主管,台北市,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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