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國是會議周年省思系列二】許玉秀/改變考試方式 打開封閉的第一步

▲司法院外觀,憲法法庭,大法官小型會議室▼。(圖/記者屠惠剛攝)

▲司法官考試都只是基礎考試,卻立刻決定一個可以享受憲法終身職保障、行使職權不容干預等於無法監督的封閉階級,這才是造成職場內部進步遲緩、甚至墮落而不自知的根本原因。(圖/記者屠惠剛攝)

考試方式的改變:實務訓練之後才進行第二次的就業考試

在一年實習之後,才進行第二試,對照現在的律師及司法官考試,可以說是取代目前的第二次筆試和第三次口試,也可以說是把目前先考試後受訓的順序顛倒,通過這個考試就取得律師執業資格、檢察官和法官的任用資格。

只是這個考試不是全部由考選部主導,法院系統、檢察系統和律師團體應該共同參與。考試內容究竟如何設計,自然由需要用人的機構主導。

司改國是會議第四分組決議可以採用口試方式,是因為實習時必然有書面作業成績或實作表現可以參考,如果用人機關基於專業考量,認為還需要其他書寫的測驗方式,理論上有調整的權限。

多考幾次才能保證品質?

具備就業資格的門檻,就是一次的法律人資格考試加上一年的實習經歷。也就是將目前律師和司法官考試的兩試,改成一次的筆試,加上一年的實務機構訓練。

所以如果在兩試之外,增加一個實習經歷,才准予報考檢察官、法官或律師。就完全不是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的原貌,恐怕還是現行制度的續行。

只有一次基礎的法律專業資格考試,如果還採用測驗題,如何篩選掉專業程度不夠的法律人?不會大幅降低法律專業的品質嗎?

面對這種擔憂,最直接的回應就是:至今的考試,從一次變成三次,還有實例題,有發揮挽救司法公信的成效嗎?

早期的一次筆試、目前兩次筆試加上一次其實流於形式的口試,終究也都只是基礎考試而已,卻立刻決定一個可以享受憲法終身職保障、行使職權不容干預等於無法監督的封閉階級,這才是造成職場內部進步遲緩、甚至墮落而不自知的根本原因。

測驗是一個提問的過程,多次的測驗如果是經由不同的提問路徑測試,會有完整的檢驗效果,如果其實是重複的路徑,次數不會增強檢驗效果。

更何況進入職場前多麼嚴格的篩選,都不能保證未來的品質穩定,穩定的品質取決於沒有間斷的品管程序,而最有效的品管程序,是將系統開放。

▲▼台北地院模擬法庭-法官,審判長,書記官,辯護,被告。(圖/記者周宸亘攝)

▲大部分的法律系畢業生,長年陷溺在各種考試之間,如果再看看司法公信的低落,可以說法律專業教育的投資,根本就是血本無歸!(圖/記者周宸亘攝)

測驗方式、成效與成本效益評估

基礎資格考試,只是在篩選初步可以用來加工的產品,不是找出立刻可用的產品,如果過於嚴格狹隘,只是浪費法律專業教育的投資而已。

目前每一種任用資格,都要考一次很基礎的資格考試,沒有錄取,無從跨出就業那一步,導致絕大部分的法律系畢業生,長年陷溺在各種考試之間,如果再看看司法公信的低落,可以說法律專業教育的投資,根本就是血本無歸!

可以想見必須考實例題的主張,要測驗的是論述說理能力,因為律師要寫狀子,法官要寫判決,檢察官要寫起訴書、不起訴書,說不定還假設這樣考試,能讓考生不碰運氣。

其實證據清楚的案子,不需要靠論述能力,都可以起訴正確、判決正確;證據不清楚的案子,需要靠對證據能力(能作為證據的資格)和證明力(證據能證明的程度)門檻的堅持、對找到充分證據的鍥而不捨,如果靠論述強化證據的證明力,卻正好有製造冤案的高度風險。

選擇題可以設計得非常聰明,足以判斷應考人的反應能力和判斷能力是否迅速精準,實例題卻可能拖泥帶水、答案不明確,隨便應考人怎麼寫,都可以在模棱兩可之間得分,毫無辨識能力。更不必提出考題和改考卷所耗費的成本差距。

如果不放心一次的基礎資格考試,還要因循現況,維持目前的兩次測驗方式,然後再加上一年的實習成績,才能取得應考律師、法官、檢察官的資格,不但加重考生的負擔,也加重國家舉辦考試的耗費,更重要的是不能保證更好的篩選效果。

▲▼台北地院模擬法庭-法官,審判長,書記官,辯護。(圖/記者周宸亘攝)

▲檢察和法院系統的法律專業品質之所以遭到質疑,正是因為體系封閉,無法進行有效的品管監控所致。(圖/記者周宸亘攝)

影響:多合一的專業資格考試是打開封閉的第一步

歧視,通常是封閉的社會、封閉的體制製造出來的。檢察和法院系統的法律專業品質之所以遭到質疑,正是因為體系封閉,無法進行有效的品管監控所致。

在封閉體系內,決不是沒有篩選機制,而是經常導致負面的篩選效果。人際的結黨排擠,如最高法院人事上受到批評的所謂近親繁殖,職前培訓的期別倫理成為升遷與否的依據,都可能在篩選人的品質時,剛好是去其優而取其劣。

一次基礎法律專業資格考試加上一年實習經歷,就可以獲得參與應聘遴選的資格,是可以申請任何需要法律專業知識工作的資格,而且不限於參與檢察官、法官或律師遴選,而即便可能只在律師、檢察官和法官之間先實施,在就業之前,也應該是同一個基礎考試、相同機構的實習要求。

所以當然不能理解為要先當律師,才能當檢察官或法官。縱使其他國家有從優秀律師、學術工作者或檢察官當中遴選法官的實例,也不容理解為先有律師資格,才能成為檢察官或法官,如果操作成這樣,就是在製造職業歧視。

我國目前區分成律師和司法官考試的制度,正是如此,而且也在法庭裡實實在在創造了法官和檢察官對律師的歧視。

當審理程序傾斜,司法不能取信於民,實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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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玉秀,前大法官,德國佛萊堡大學博士,前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院教授,精研刑事法,於2003年至2011年出任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是迄今最年輕的女性大法官。卸任後曾任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兼任講座教授。以上為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88 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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