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修法攻防重點一:矛盾的婚姻之名

●作者/懶洋洋的時事評論員。

綜觀這三個草案版本,尤其是比對釋字748施行法與信望愛版,可知2019年臺灣同婚元年修法雙方的攻防重點包含:婚姻之名、同性家庭能否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繼親收養、有權起訴確認同性關係不成立之訴者─防偽條款。次要爭點則為:成立同性關係的最低年齡、是否明文宣示宗教自由不受同婚法制化影響。

其中的重中之重,便是同性結合關係能否以婚姻為名。如果同性關係不以婚姻為名,是否符合釋字748解釋意旨?

▲▼同婚草案三版本。(圖/作者懶洋洋的時事評論員提供)

 ▲同婚草案三版本。(圖/作者提供)

多數學者認為,釋字748所稱「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即為「婚姻」的同義反複詞。且釋字748解釋重點在於「婚姻自由」,可見無論是以何種形式修法,其概念均不能逸脫婚姻的範疇。否則,該同性伴侶法將被宣告違憲,乃是可以明確預見之事。

第二種見解則認為,雖然國家應保障同性伴侶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但婚姻的意義,在於實質保障、而非形式,法案名稱並非絕對不可以為婚姻以外之專法(如伴侶法)。此見解亦為參與釋字748解釋的黃虹霞大法官所採。

至於官方立場,從釋字748施行法草案第二條所定義的「同性婚姻關係」可知,官方係採取多數學者的見解。但另一方面,從該草案中其餘所有條文只見「第二條關係」而不復見「同性婚姻關係」,也可發現釋字748施行法草案仍然保留刪除、修正「同性婚姻關係」一詞的空間。簡單地說,若要改採上述第二種見解,認為同性關係不得以婚姻為名,只要將該草案第二條的同性婚姻關係修正為「同性結合關係」、「同性伴侶關係」等等即可,而不需要再逐條修正該草案其餘條文中對同性關係的稱呼。

婚姻之名,重要嗎?對於維護傳統家庭價值的人來說,婚姻之名顯然非常重要,但在其論述同性關係不得以婚姻為名時,又主張對同志而言,重要的是實質保障、而非名稱。然而,若真要維護婚姻,我想應該是讓更多人認同婚姻的價值很重要,讓更多想結婚的人、包含同志,加入這個制度成為盟友、一起鞏固這個制度,而不是矛盾的主張:婚姻僅對某些人重要,而對某些人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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