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心理學家弗利茲‧史特拉克和湯瑪斯‧穆斯費勒在2006年做了一個實驗,他們找來一群非常資深的德國法官,分成兩組人模擬同一起性侵案件判刑過程。
結果發現,當研究人員問法官「刑期會高於或低於3年?」時,判決的平均刑期為33個月;但當研究人員問另一組法官「刑期是否會高於一年?」,最後判刑的平均刑期就只剩下25個月了。
這是一個非常有名的認知心理學實驗,其他類似的版本還有像「甘地的年齡」等,目的在證明人類做判斷時,非常容易受到偏見、刻板印象和下意識的影響,就算你是資歷豐富、法學素養極高的法官亦不能例外,而這也可以說明為何「量刑確定性」(truth in sentencing)如此重要。
在1970年代以前,歐美各國刑案量刑工作通常是司法機關的權責,立法機構原則上只負責制訂法律,留下最高和最低刑期,讓司法官有自主量刑空間。
但這一種量刑制度卻造成了「司法大拍賣」的亂象,法官判決「自由心證」,就好像黃昏市場裡賣魚的老闆,他看你爽就賣你便宜點,看你不爽就賣你貴一點,結果造成罪名相同的類似案件,有的判很高,有的判很低,刑度差異太大,瞞天喊價;另外,很多被判重刑的嫌犯,入獄後待了一陣子就獲得假釋,有判跟沒判一樣。
是不是覺得很熟悉呢?其實這就是台灣現在常見的「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只是老外可能不吃豬腳和麵線罷了。直到70年代中期,美國連續出現多名變態戀童癖和殺人狂,重罪輕判或假釋出獄再犯的事件頻傳,「恐龍法官」引起民怨,各地均有要求司法改革的抗議聲浪。
為回應人民訴求,美國聯邦政府決定推行「量刑指南」制度,由國會設立一個獨立的量刑委員會,替各種不同類型犯罪的嚴重性立下「犯罪基准等級」(base offense levels)。爾後,法官判刑不能再全憑自己的主觀意見,而是要依照一定的客觀標準,這套制度後又被英、澳等國仿傚,讓量刑確定性成為今日改革量刑偏差與失衡的顯學。
當然,世界上沒有一套完美的制度,量刑指南也一樣有令人詬病的地方,很多法官覺得自己失去了專業自主權,量刑變成在大賣場工作,刷個條碼過去就知道要判多久,這種追求公平正義的過程讓他們充滿無力感,所以有的國家並不強制要求法官必須遵守指南判刑,只是做為一個檢驗的標準而已。
不過每當我看到台灣法官「襲胸十秒不算性騷擾」、「虐死兒童6小時後再送醫良心未泯」,或者是邊審案子邊打電話給老公問怎麼判、用網路資料複製貼上寫判決書等光怪陸離的亂象時,我是真心覺得,或許我們應該讓法官像小學生一樣,乖乖坐在桌子前抄課文就好。
這樣子,對渴求司法正義的被害人,對稟公守法的老百姓,甚至對作姦犯科的嫌犯,都不啻是一件好事,因為台灣社會,真的受夠那些坐在高堂之上、不食人間煙火的混蛋法官了。
●作者鍾禎祥,台北,曾任記者,現為《ETtoday新聞雲》編輯。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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