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改會發出「法官不當行為連環爆,司法自省的機制何在?」之聲明,要求法官評鑑委員會應針對法官違失的「行為模式」主動、積極調查,而非視為單一個案從輕處理 。(圖/司改會提供)
● 林永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
● 林承慶/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案助理研究員
近期媒體報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周泰德法官、彭康凡法官、新北地院李昭融法官、士林地院陳章榮庭長等人違反法官職務與濫用職權的行為,民間司改會發出「法官不當行為連環爆,司法自省的機制何在?」之聲明,要求法官評鑑委員會應針對法官違失的「行為模式」主動、積極調查,而非視為單一個案從輕處理;並呼籲立法院修正《法官法》,加強各法院、檢察署首長對所屬法官、檢察官的行政監督責任。
與此同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黑人保守派大法官克拉倫斯‧托馬斯(Clarence Thomas)和妻子收受共和黨捐助者哈倫‧克勞(Harlan Crow)未公開的禮物(豪華旅行、房地產等),引發司法獨立爭議。在國會與公民團體的壓力下,上禮拜(11月13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次針對大法官制定倫理守則,要求九位大法官簽署新守則,並一致遵守相關倫理規範。
就台灣與美國的司法亂象觀察,我們確實需要對司法體制進行批判與反省。台灣於2011年通過《法官法》,隔年制定《法官倫理規範》和《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明確規範法官的職務範圍和倫理守則,也針對不適任法官制定一套淘汰與監督的評鑑機制。然而,十年之後,台灣仍爆發許多法官違反職務與濫用職權的行為,比如法官收賄、開庭態度不佳、性騷擾與職場霸凌,甚至到最近爆發法官連最基本的程序法都不遵守。我們不禁探問,理應是為了維護司法獨立與強化司法課責的《法官法》,為何如今卻發生宛若「開倒車」的現象?俗話說,亡羊補牢,猶未晚矣。一連串的法官不當行為,正好讓我們看見《法官法》的改進之處。
法官違法失職是「行為模式」還是「偶一為之」 法評會要調查清楚
首先,應改善「法官評鑑委員會」的功能不彰與主動性不足,「法官評鑑委員會」未依據《法官法》第35條第6項規定:「法官評鑑委員會為確定行為模式之必要,得就未經請求之違失情事,併予調查及審議」進行「行為模式」之主動調查。所謂「行為模式」的調查,是判斷法官的不當行為到底是「偶一為之」,還是已形成其不佳的「辦案模式」?換言之,行為模式的判斷是欲了解受評鑑法官的訴訟指揮、人際互動與辦案風格等,掌握其「整體人格圖像」作為是否有懲戒必要與交付評鑑的判斷。
院長檢察官隨時監督 比事後評鑑更有效
再者,司法院就如何加強首長為「職務監督」的義務,應有更積極、具體的作為。2020年爆發石木欽重大風紀案件後,民間司改會提出《法官法》職務監督修法草案,要求作為表率的司法首長,應盡監督所屬法官、檢察官不當行為的責任,比如在職務監督的範圍,明確納入「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之行為」。理由在於,各法院院長往往站在最瞭解審判辦案的第一線,由首長及時發動監督、改善的成本也最低、成效也最迅速。
最後,改善法官不當行為的司法亂象,除了仰賴個別法官的自律外,也必須對《法官法》進行制度性檢討。因為,當不適任法官無法被《法官法》有效汰除,司法改革將淪為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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