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公聽會,受到難得的朝野立委有所共識,參與者的努力與用心,值得肯定,期待能立一個符合人民需求的新法。(圖/記者袁茵攝)
● 李商/退休人員
本月11日立院《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以下稱稅審法)草案公聽會,筆者聆聽各專家學者及立委發表的意見,專家學者看法不一,有人建議應直接修實體法,也有人肯定,但希望做好配套,包括稅務審查官的考核制度、稅務行政訴訟當事人的協力義務等。感受到難得的朝野立委有所共識,參與者的努力與用心,值得肯定,也期待能立一個符合人民需求的新法。
司法院舉辦「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公聽會」,期待建構專業、效能之稅務行政訴訟制度,初步研議完成稅審法草案,重點如下:
一、破除「萬年稅單」,以課稅處分作為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
二、落實總額主義,建構訴訟上配套措施
三、強化行政法院審理權限,澈底解決稅務爭議
四、設置稅務審查官,增強行政法院審理效能
五、優化暫時權利保護制度,衡平租稅保全與人民救濟實效
六、加強當事人協力義務,與行政法院共負釐清事實之責任
七、擴大強制律師代理範圍,保障當事人權利及促進訴訟
以上七點司法院立意良善,但實務上仍有許多值得探討之處。
最近網友傳來訊息,一位老太太在一個學術研究會裡提出一個疑問,問一群學者專家及研究生,天上掉落一滴水會不會砸死人?大家紛紛討論一番,從物體的重量、下落速度、重力加速度等等理論上的問題,研究卻沒有結論。最後老太太站起來說話了「一滴水從多高的地方落下可以砸死人?你們可能會覺得這個問題非常可笑,水怎麼可能砸死人呢,是啊,我們每個人都或多或少淋過雨,這些打在我們身上的雨滴都是從數千米的高空落下來的,而我們卻安然無恙,這足以證明水滴從多高的地方落下來都不會砸死人。」大家忘記實際的經驗法則。
成立《稅審法》的目的在於解決稅務重復的訴訟,解決萬年稅單及保障納稅人的權益為核心。不要被誤導掉入稅捐與司法的圈套,其實魔鬼就藏在細節裡,《稅審法》把既判力的範圍擴大了,而且稅審官的聘用無法跳脫舊思想,筆者總覺得在修稅法時往往偏向官方,相對的就是對納稅者不利,立法時應該力求更好的意見。
▼成立《稅審法》目的在於解決稅務重復的訴訟,解決萬年稅單及保障納稅人的權益為核心。(圖/記者陳筱惠攝)
以下筆者提供公聽會專家學者幾點良善的意見:
中華人權協會蔡靜玫律師對稅法相當深入,對稅審官意見如下,關於稅務審查官的資格規定顯然高度參考制裁法院技審官的規定,但這本質跟技審官是完全不同的,因為稅務人員本來就要查稅,它有他考核績效獎金的部分,所以稅官為維護他的有效性,立場上就是人民的對立面,跟專利的審查官是完全不同的,智財法院是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技審官是完全中立的。
稅務案件人民敗訴率極高,在人民沒有辦法信任稅審官,由稅捐機關人員派任下來的情況之下,去設定這稅審官的資格能力,在派任這部分是值得懷疑的,不如是指派ㄧ位專家學者來審查,可以請會計師或其他專家學者來查,都可以表達意見。
東吳大學法律系專任教授陳清秀表示,台灣人權保障的觀念居然在弱化,行政機關擁有處罰權限,不符合國際潮流,德國、歐盟、日本和美國都是司法機關才有裁罰權。稅審法處罰程序忽略無罪推定原則,不應課予納稅人協力義務。行政機關的裁量權過大也不該有處罰權,在立法《稅捐稽徵法》之前,行政機關是沒有權力處罰。如果發現處罰處分有裁量有違法或不當時,就已損害到人民原告權益時,必要做撤銷變更。
中正大學黃俊杰教授指出,稅審法限制納稅人比較多,保護比較少!應實踐憲法第15、16條作為規範的核心。稅捐機關核課用推計課稅和協力義務時,其存不存都有正義問題。
中正大學法學院院長盛子龍強調,萬年稅單存在最大的關鍵:就是法院沒有足夠的專業能力去審稅務的案件,法官沒有辦法自己把最後的稅額給決定出來,這就是大家最詬病的萬年稅單的問題。
退休法官袁從楨曾說過,「沒有理由相信法官的道德比平常人更好,司法官考試就筆試那幾題,答得好就考上了,但心靈品質、人格品質並沒有接受檢驗。他認為法官大致分為兩類,第一種是深怕冤枉一個人,會有這種存心,什麼制度他都可以把案子審得不錯;另一種法官是寧可誤殺,不願意誤放,這種是恐龍級的很恐怖」。有人說過一句話很貼切「政治不難只有良心而已」,套在任何地方皆可適用,「法律不難只有良心而已」!
▼有人說過一句話很貼切「政治不難只有良心而已」,套在任何地方皆可適用,「法律不難只有良心而已」。(圖/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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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成立《稅審法》目的在於解決稅務重復訴訟,解決萬年稅單及保障納稅人的權益為核心。筆者覺得在修稅法時往往偏向官方,相對的就是對納稅者不利,立法時應該力求更好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