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已讀不回,他被騙走土雞城。(圖/翻攝自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臉書)
文/林雨蒼
難得看到許多人在討論支付命令,小弟目前在民間司改會工作,在此把支付命令的問題點整理一下,給大家參考。
以目前案例來說,支付命令最常被濫用的有幾個方式:
假法院公文,真支付命令
詐騙集團先以法院名義連續寄發假造公文給A先生,幾次之後,A先生即不加理會;詐騙集團再以假文件向法院聲請核發真正有效的支付命令,A先生收到後以為一樣是假公文,沒有在20日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詐騙集團就以支付命令拍賣A先生的房子。目前法律上,A先生卻沒有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抛棄繼承未異議,支付命令要還錢
B先生父親去世後,因為父親生前負債過多,B先生就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幾天後,B先生接獲父親生前債權人甲銀行向法院所聲請的支付命令,B先生覺得自己既然已經拋棄繼承,就無需理會。20日法定異議期間過後,甲銀行就以支付命令強制執行B先生的薪資。目前法律上,B先生卻沒有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父母代收支付命令,子女背債一世人
C小姐大學畢業後,順利找到工作,沒想到任職的公司卻收到法院扣薪公文。C小姐跟法院調閱資料後,才發現多年前母親向銀行借款,竟然未經本人同意,就以尚未成年的C小姐為保證人。銀行為規避民法保護未成年人的規定,還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由母親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收受送達,並要求其不得聲明異議。如此,銀行就能以支付命令對C小姐強制執行,目前法律上沒有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太太離家不必找,支付命令要她錢
D女士受到先生家暴,憤而帶小孩回娘家。由於D女士尚未遷出戶籍,這位先生謊報債權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等法院將支付命令送達戶籍地,這位先生再代為收受送達,隱瞞不讓D女士知道,拖過20日法定異議期間,即以支付命令強制執行D女士名下房產。目前法律上,D女士卻沒有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支付命令的問題其實在於:
支付命令沒有經過實質審查,只要向法院提出,法院不用找欠債的人過來了解狀況,就可以發出。而當事人收到、或有人代收20日內如果沒有提出異議,等同於「判決確定」。
如果要更改判決,就必須依循「再審」途徑處理。但再審的條件十分嚴苛,除非發生非常嚴重的錯誤,否則敗訴的當事人就不能否定該判決所確定的內容,不能再爭執那個確定判決是錯誤的。而再審能提出的時間又很短,只有30天,超過就無法提出再審。也就是說,如果異議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就是判決確定;確定30天內沒有提出再審,就無法推翻這個判決,這個債務就變成法院認證確定了。
舉例來說,有人發現對方提出支付命令的本票被偽造,向法院提出再審,結果法院卻要求「先找到是誰偽造」,還要「判決確定」才可以提出再審。再審時限只有30天,當然就來不及了。
那麼司法院對支付命令的問題怎麼說呢?司法院在1月15日曾發出新聞稿,回應認為:「不當濫用督促程序(也就是支付命令)製造假債權,或以支付命令作為詐騙工具,實係少數例外情事」,法院「應確實審查」;又說,司改會舉出的例子是「因詐騙集團利用督促程序遂行犯罪,或因民眾法律知識不足,或因親屬間不當或非法代收訴訟文書所致,尚不宜以此少數例外情事,遽以變更現行制度」,還說「已經有異議時間、又可以(在30日內)提出再審,救濟手段完備」。最後,司法院還說,如果支付命令沒有既判例,「債權人恐因支付命令不具確定私法上權利之效力,其權義關係將長期處於不安定狀態」,導致大家改用訴訟求償,民事訴訟變多。
可是,台灣以前就已經修法,把和支付命令類似的「本票裁定」改為僅有執行力,沒有既判力,也沒有因此而造成一堆人改為使用訴訟方式提起訴訟,執票人還是會聲請本票裁定,真的不知道為什麼司法院會有這種邏輯跳躍的回應出現。而且,法律如果已經有被濫用的案例,本來就該檢討,怎麼還會回應「案例很少,只要小心審查就好?」而且分明許多人提出再審,結果遭到法院退回,司法院居然還認為「救濟手段完備」,司法院的想法實在令人費解。
目前司改會等民間團體已經提出修法,大致上有三項修正:
一、修正民事訴訟法521條第1項、第2項:
修正確定之支付命令只有執行力,而無實質確定力,也就是不會成為真正的判決,未來有問題也不用走再審的途徑。
二、增訂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
當事人可以提起「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之訴」,並且可以先提供相當的擔保時,先停止強制執行支付命令,等確認債權確實存在的時候,再執行支付命令。
三、增訂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第3、5項
這條是過度時期處理方式,在新法生效前,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可以提出再審:
1.支付命令提出的證物是偽造、變造
2.債務人在支付命令送達時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沒有在法定期間聲明異議。
3.有受較有利益裁判之證據者
4.不公平或是違法的狀況
這是目前支付命令的狀況,給大家參考。大家可以思考,這個不合理的法律,最大受益者是誰?恐怕是全世界都欠他錢的銀行吧!
Q&A:
Q:造假支付命令到底有沒有罪?
A:偽造文書當然有罪,可是當事人根本找不倒是誰偽造的…,向法院提出再審時,法院說,請告訴我是誰偽造,不然不給你提…,請參考根據真實案件改編的案例小故事:福爾摩斯、柯南、CSI,甚至李昌鈺博士也無法平反的支付命令冤案
Q:哪位法官說要找出誰簽的,才能證明本票不是自己?
A:其實曾有法官因為本票偽造,因此判支付命令無效。結果聲請的公司上訴二審,「逆轉勝」,支付命令有效。原因是因為,沒有抓到是誰偽造文書,就判支付命令無效,法官會「違法」!請參考:連法官『違法』也『無法』挽救的支付命令冤案
Q:支付命令跟本票裁定兩者的不同在於?
A:律師回應:
目前這兩個都是在拿來討債用的,不過差異在於:
本票裁定僅能使用本票聲請,但支付命令不限定證據,甚至你不附證據都有很高的機會會核發下來。當然效力的部分確定的支付命目前幾乎無人可敵,本票裁定目前已經只有執行力,沒有既判力了,但支付命令這點就…。反過來說,同樣是拿來討債的,一個有既判力,一個沒有,司法院還說修法會引發一堆人民事訴訟,真的是…。
另一位律師補充:
附帶一點,本票裁定債權人,如果要拿本票裁定去強制執行財產,除了要有裁定外,還要同時附上本票正本才行,而且是每次強制執行都要附上,如果本票正本丟了,那張本票裁定就等於廢了。但支付命令不用,就算證據丟了,只要有支付命令,還是可以隨時聲請強制執行。
Q:提國賠有用嗎?
A:律師回應:
國賠法13條有限制,不能跟法官要國賠。另外,實體上也沒有國賠的問題。因為法院所有的程序都是依法行政,法有問題,跟法官無關。
Q:若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不知可行性如何?
A:律師回應:
不行,因為有既判力在先了。還有判決可供參考: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271號判決要旨,如果被上訴人所稱上訴人已聲請發支付命令後,並據以聲請台中地院強制執行,則除得依法對此支付命令聲請再審外,殊無另行訴請確認該命令所命給付金額上訴人之債權不存在之餘地。
律師解釋:最高法院直接鎖死。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1742號判決要旨,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1條定有明文。確定支付命令之效力既與確定判決同,其經發該支付命令之法律關係,當事人自不得就之更行起訴,其訴即屬不合法。
律師解釋:這個最高法院的判決則是說,只要被支付命令確定的法律關係,當事人就不能另外提起他訴,否則起訴就是違法。無法再審,又不能提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錢都被查封執行完畢了,支付命令的冤案被害人就只有死路一條。
Q:為何不提釋憲?
A:邱顯智律師3年前已經提過釋憲了,大法官不受理。大法官認為,沒有窮盡救濟途徑,不符合釋憲的要件,所以被不受理。
Q:這樣有些人缺錢不就一直寄支付命令,重點是幾乎不會被判刑?
A:已經有詐騙集團用啦。以本案持票人「吳春宏」為例。2010年到2014年之間,吳春宏在全國各地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超過100件,高雄地院佔80件以上,為最大宗。吳春宏也因為聲請支付命令涉及偽造文書、詐欺等罪,被起訴判刑。這個應該是用太兇被抓到的
Q:現行法律之下該如何自保?
A:自保的話,首先,如果是剛收到,請儘快在20天內提出異議!如果你發現自己根本沒欠錢,卻收到支付命令,除了提出異議以外,也可以跟司改會聯絡公開,司改會目前也已經組成小組在推動修法了。
相關文章:
支付命令說帖(給法律人看的)
http://www.jrf.org.tw/newjrf/epaper/files/epaper20150512.html
司改會1月13日記者會:支付命令修法,法院不再當詐騙幫兇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333
司法院回應:
http://bit.ly/1HjaPF8
修法條文:
http://www.jrf.org.tw/newjrf/attach01/20150113-2.pdf
http://www.jrf.org.tw/newjrf/attach01/20150113-3.pdf
審議進度:
目前進度均為「一讀」
另外,司改會也接受支付命令受害人申訴喔!如果您知道有受害者,請與民間司改會聯絡!
申訴專線:02-25421958
申訴email:case@jrf.org.tw
申訴信箱:104台北市松江路90巷3號7樓
承辦人:執行秘書 蕭逸民
紙本支付命令受害申訴書下載
http://bit.ly/1JKRtpQ
工商服務:
最近有律師架設了一個專門給律師討論法律的討論版,歡迎執業律師加入!
也歡迎大家關心司法改革的議題,司改會FB:
●作者林雨蒼,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秘書。原文〈[爆卦] 五十天誤一生的支付命令〉於2015年5月14日發表於PTT八卦板,本文授權CC-BY 4.0。。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網友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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