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家興/57億元的罰款 讓台灣金融界買到什麼教訓?

▲57億元需10天繳交!兆豐金營收衝擊大。

文/葉家興

7月16日,美國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發表調查報告,標題為「TOO BIG TO JAIL: INSIDE THE OBAMA JUSTICE DEPARTMENT’S DECISION NOT TO HOLD WALL STREET ACCOUNTABLE」(大到關不了:歐巴馬當局司法部不讓華爾街負起責任的內幕),報告認為2012年決定不起訴匯豐銀行涉嫌洗錢,並非因為沒有足夠證據,而是當時司法部高層為避免引起環球金融市場動盪,未採納內部建議,僅以和解及5年緩起訴來處罰之。

簡單說,匯豐沒被起訴,只因其規模大。但罰款免不了,根據和解協議,匯豐的「罰款」高達19.2億美元。

相形之下,近日爆出兆豐銀行紐約分行涉及洗錢未依規定申報,遭重罰1.8億美元(約台幣57億)一案,但其實金額不到匯豐的十分之一。

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廳於去年1月到3月,對兆豐銀行紐約分行進行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行2012年的匯款交易,在法遵機制、防制洗錢以及可疑交易申報上,違反相關規定,因此處以1.8億美元罰款。

以美國監管機構的角度,這樣處罰其實適得其當。但台灣媒體一般以「重罰」稱之,為什麼?因為台灣《洗錢防制法》的罰則有,多,少?

答案是: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顯然,台灣的金控公司海外分行,甚至金融監理機關,可能還抱著「台幣100萬」的心態面對可能的處罰,殊不知結果出來高達1.8億美元!金管會口口聲聲要打亞洲盃,殘酷的現實卻是金融機構以及主管機關都對海外監管制度、文化、罰則、案例過於陌生與輕忽。

▲遭罰57億!兆豐解釋:疑似洗錢交易未申報。

台資銀行首家遭美國重罰,其實揭露至少三個層面的問題:

首先,台灣金融機構離開了台灣本土的特許保護之後,有足夠專業能力打亞洲盃、國際盃嗎?外國金融機構來台灣設點,可能除了高層行長以外,所有員工大部分都是台灣人。然而,台灣金融機構去海外設分行,從行長、到經理、到財務、到人資、甚至是法務,可能都是輪派過去的。

這些本土人士到了金融高度發展的國家任職,是否有足夠國際化能力,勝任該國監管的規定?如果因為人力精簡以及大砍外派薪資,以致分行無法處理法律遵循事項,接受查核時答非所問,引發更仔細的查核,最終導致大額罰款,相關責任誰應擔負?

第二,金管會作為監理機關,是否過於輕忽?一般金融機構海外分行如果涉事,除了要通知母國總公司之外,也是照會母公司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因此,台灣金管會對相關事件的處理責無旁貸,絕非事後諸葛表示分行未涉及洗錢及不法,即可了事。

金管會對所監管金融機構海外分行所在地的法令、相關案例,不可茫然不知及毫無協助!例如,當年匯豐受罰一案,英國財務大臣及金融服務管理局都曾經協助遊說美方監管當局。

更重要的是,台灣的《洗錢防制法》應盡快與國際接軌。針對打擊洗錢及犯罪、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問題,聯合國多條公約中都明確各成員國都需要建立健全、嚴厲的反洗錢制度。台灣雖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但金融機構到國外設立分行、與國外機構往來,心中不能「抱殘守缺」僅懂自己的法律,特別是過於寬鬆的台灣法律。《洗錢防制法》規範金融機構對客戶盡職審查、資金來源等監管、甚至行政及刑事罰則,寬鬆、疏漏、無效,主管機關或者立法院早應立即主動修法調整。

總之,雖然兆豐一案與美國監管當局對匯豐和其他案件罰款相比,仍屬小巫見大巫,但過於輕忽只會招致更重處罰。我們必須從事件中盡早汲取教訓,除了要求相關人士負起行政及管理責任之外,也應未雨綢繆,立法院、金管會、金融機構應盡快調整步伐,重視專業,接軌國際,別再以本地規則打國際比賽,以本地思維規劃國際版圖。

如果當57億元是重罰,那就別在官樣文章打馬虎眼,立即檢討、究責、革新行動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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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葉家興,在香港吐露港灣生活與任教的台灣客家人,出生在《冬冬的假期》電影裡的小鎮苗栗銅鑼,台大電機系學士、經濟所碩士、美國威斯康辛大學精算、風險管理與保險博士。1996年離台前在金門太武山麓服役兩年。譯有《經濟學與社會的對話》、《世代風暴》、《助人為獲利之本》、《當經濟指標統治我們》等。著有《理財與保險--迷思與反思》、《陸生元年》、《未來事件交易簿》。以上為個人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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