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去年10月任命「神力女超人」作為2017年女權運動的象徵,但在女權團體不滿聲浪下結束短暫任期。(圖/翻攝自DC漫畫官方網站)
文/周宇修
2015年起,筆者受世界銀行組織(World Bank Group)委託,執行其研究「女性、事業與法律」(Women, Business, and Law,簡稱WBL)關於勞工法制部分的台灣調查,上週才剛遞出2017年的統計資料。該研究從2009年啟動,主要關心各國對女性企業家及工作者在法制上的規範。直到2016年為止,WBL已經掌握了173個經濟體的相關資料,可作為地球村執行同儕檢視的重要依據。(附上台灣委託調查代表與2016年的統計結果;基於聯合國立場,台灣僅能以Taiwan, China出現)
而根據2016年的統計資料指出,在勞工法制上,多數國家/地區還是有許多基於性別而生的差別待遇,甚至有部分的國家/地區,針對已婚與未婚女性在工作上用法律創造差別待遇。此外,該研究也同時對於女性在公部門任職的情形作出統計,包括國會的女性保障名額、女性在各項重要職位(如憲法法院法官)的比例,以及在財產使用、訴訟權、工作機會、家暴防治規範等。
從WBL的統計結果來看,台灣無論是在亞太地區或是全世界,在法制上都是相對進步的。且對於女性權利的積極保護如:產假、育嬰假等,或是一些反歧視的概念,也都明文規定在相關的法令,如性《別平等工作法》或《勞動基準法》中。
回顧台灣的女性權利發展,最早可溯及自1920年代的《臺灣民報》系列,當中批判了傳統對家庭的想像,強調社交、戀愛及婚姻的自主,與身體的不受支配。1970年代後,呂秀蓮所提出的新女性主義,以及李元貞等人所籌辦的婦女新知基金會,則把台灣的女權運動推向了另一個層次,在90年代後朝專業化與多元化發展。
而有些法令的修正與反省,則是因為個案所產生。像是鄧如雯殺夫案催生了《家庭暴力防治法》,或是彭婉如命案後,使立法院加速了《性侵害防治法》以及《兩性平等教育法》(現為《性別平等教育法》)的通過。
不過這並不代表台灣的性別平等實踐已無任何缺陷。在前面曾經提到的幾個統計數據中,以憲法法院的部分為例,在台灣,相當於憲法法院的大法官會議,在15名大法官中,女性為4名,男女比是11:4,女性的占比相較之下,只高於統計資料中的其他14個經濟體,也低於鄰近的日本、菲律賓,只比南韓高一點。另外,值得討論的是,如果只看司法院的統計,在最高法院的部分,2014年共有64位法官,其中14位是女性,男女比例為50:14(將近3.5:1);若觀察最高法院書記官,男女比則是1:1,其實頗令人玩味。如果觀察另一個群體:台灣在選拔機制上,設有女性保障名額的政治機關如立法院,女男比則是43:70人,將近4:6。由此可見在遊戲規則的設計上,這種積極平權措施多少還是有一些實質影響力。
當然,這樣單純的看比例,必會有人質疑:比例的落差不一定是歧視,可能只是在各項能力判斷上所得到的結果;或是整個池子裡可能女性人數原本就少,所以硬是要拉高性別比例反而會造成不合理。這樣的說法並不能說不合理,甚至應該說是很理性的思考。可是有些更為激進的想法,則是認為很多女性就是躲在這種保護傘下享受各種好處,尤其鄉民們還發明了「人家女生耶」、「母豬教」等名詞,指責這個現象。
不過,如果一個社會的男女比大概就是1:1的狀況之下,為何各行各業在男女比上卻不會是常態分布的1:1呢?亦即,假如最高法院的懸殊性別比例,是基於「男法官本來就多於女法官」而形成的常態分布,那是什麼原因造成男法官多於女法官的結果?是因為性別上的天生興趣差別,還是其他?
▲在台灣的大法官會議中,15名大法官的男女比是11:4,低於鄰近的日本、菲律賓,只比南韓高一點。(圖/達志影像/示意圖)
最近在台灣上映的電影《關鍵少數》(Hidden Figure),便是在描寫3名黑人女性數學家,在1960年代協助美國太空總署成功發射太空梭的故事。事實上,在美國憲法修正的歷史中,黑人男性在1873年取得投票權後,直到1920年第十九條增修條文正式通過,女性才得以正式的在憲法層次上取得選舉權。也因此,人口比例高,不代表在這個社會就是必然優勢。相對的,如何正視各群體遇到的困境,並想辦法處理,會是一直挑戰我們的一道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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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修,執業律師,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訪問學人、公益法律全球研究網成員。關注人權議題,參與台灣及國際公益NGO成員之人權策略擬定與推廣。以上言論不代表公司立場。88 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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