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怡青/「公正」與「獨立」的審判矛盾

▲獨立審判很重要,但獨立不是孤立,人民需要的是了解弱勢處境並適時傾斜的審判者。(圖/視覺中國CFP)

審判是一個艱難的工作,根本可以說是一個兩面不討好的工作—既然是處理「人」的事,再怎麼自認客觀公正都會有人覺得不公平。所以才會說,審判其實是神才能做的工作。而負責審判的審判者,顯然就是一個很難的職業。

司改國是會議討論的重點之一,就是法官、檢察官的選拔。1999年全國司改會議前,最為人詬病的就是「奶嘴法官」—大學畢業會考試就能當法官,完全沒有社會經驗,所為判決如何服人?於是1999年後,司法院就致力於經營法官的多元選拔管道,希望能吸納更多元的法律人才成為法官。但這麼多年來,實際上成效不彰。的確有許多其他背景的法律人申請轉任法官,但是進入法院體系後卻如涓滴細流匯入大海,毫無痕跡。而外界對於司法不公的質疑聲浪仍然不斷,為何如此?

審判首先要求的是公平、公正,至於怎麼達到這個目的,靠的是大家都談爛了的三元素:「法」、「理」、「情」;而達成公平、公正的配套,就是「獨立」。出自人性,審判者容易受到外界干擾,所以一直以來,制度所努力的就是如何想辦法讓審判者能獨立審判。

現在的審判者也非常了解獨立審判的重要性,因此非常警惕自己的獨立性:盡可能不與外界接觸,避免招致太多的人情壓力。但獨立並非萬能,所造成的最大影響,就是審判者與外界的隔離;負面的說法就是關在象牙塔裡,不知民間疾苦。這其實才是造成現今質疑司法仍不夠公正的原因—審判不夠人性。

現今的審判者怎麼樣在已經夠獨立的條件下,在個案中審酌「法」、「理」、「情」達成公平與公正?依據傳統邏輯的三段論法:「大前提+小前提→結論」,法律適用是最重要的,因此「法」一定是大前提;至於「理」與「情」是適用於個案的小前提,最簡單(而粗暴)的方式就是加起來除以二。但每個個案的情況本來就不同,在個案中的「理」與「情」本該是個光譜而非二分法,加上不深入了解個案當事人背景才能保持客觀公正的審判者心態,讓「(理+情)/2」的審判結果看起來顯得很無情。

司法有情、無情這點,靠的其實是審判者的人生經驗,和會不會適用法律關聯性較小,所以外界才會要求審判者要有一定經驗,審判者的選拔要有多元管道。可是不論來自何種管道,進了審判者體系的人首先被要求的仍是獨立,而若大家都認定「獨立之後才有公正可言」這種說法,而把法中情擺在最後,不知不覺會把孤立當獨立,仍然會進入象牙塔中。那麼,不管這個人先前的人生經驗有多豐富,所做成的結論(也就是判決)自然與考試體系出身的法官也就不會有太大的差異。

審判不是只用「法」、「理」而不需考慮「情」,獨立也不等於孤立。我們知道人的有限性,只要是人當審判者,就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的公平、公正。因此,我們所期待的是「了解弱勢處境並適時傾斜」的審判者—對國家這部大機器擁有的公權力有所警惕,對社會上擁有較少資源的大部分人有所同理,這樣才能接近「人性化司法」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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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怡青,德臻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婦女新知基金會常務董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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