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制和參審制各有優點和侷限,何妨考慮相互合作而不是彼此否定。(圖/視覺中國CFP)
關於人民參與審判這個議題,在媒體上所呈現的印象,是參審制與陪審制對決,而且兩個制度是不相容的。但是真相未必如此。
稅務專業法官證照風波的啟示
過去一個多月以來,稅務專業法庭法官取得專業證照的門檻,被認為很低或者其實幾乎沒有門檻,顯示能為人民所接受的稅務專庭法官人數,其實不足以組成稅務專業法庭。那麼將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引入稅務專業法庭,是不是一個應該選擇的途徑?
職業法官的不適任、不能完全受信賴,引發人民參與審判的動機,值得信賴的稅務專業法庭法官不足,暴露出最迫切需要人民參與審判的地方,可能就是稅務專業法庭!
因為犯罪的人,終究還是人口中的少數,否則整個社會老早崩解,但是每個人都會繳稅,例如每個交易行為,都要繳納營業稅。此所以在國家給人民的兩大痛苦「刑罰與稅賦」當中(註1), 拔毛之痛影響範圍更廣,追求稅務裁判的公平正義,可能更迫切!
何必只有兩套?
宣傳陪審制的資訊早已說明得很清楚,陪審制只施行於特定案件,換言之,採行陪審制的國家,原本就還有專業法官審理的案件,也就是至少有兩套審判制度併行。至於參審制,司法院所主張的日本裁判員制度,在日本也只適用於法定刑高的重大犯罪,同樣是多套審判制度併行。不管採日本裁判員制度的參審或美國式的陪審,因此也都只會成為我國審判制度中的兩種之一。
堅持採用日本裁判員制度的主張,和堅持採用陪審制的主張,在司改國是會議第四分組中,看起來彼此都沒有辦法說服對方,而且也沒有辦法比對方爭取到更多的支持。
似乎可以因此退一步想想,是否表示各自有各自的優點,同時各自都有各自的侷限?那麼何妨考慮一下,不要互相否定,而是互相攜手,開創台灣審判制度的新局面?如果能夠這樣,審判制度至少有三套,而不會只有兩套。
▲我們可以在不同的案件類型,採用人民參審、陪審制、專家參審等不同的審理程序,讓各種制度盡展所長。(圖/視覺中國CFP)
審判制度的多元取向
陪審制或參審制,既然都限定適用於特定案件,那麼針對不同案件類型,採取不同的審理程序,已經是必然的前提,如果因此讓陪審制和參審制都有案件類型可以適用,甚至參審制,還未必只能有一種型態。
例如陪審制和參審制可以不要搶同一種類型的案件,而是各自找尋適合他們發揮所長的案件,他們都未必完全有能力或有必要處理的案件,就交給其他的制度處理。
在立法院的陪審法草案所選定適用的案件,分成十二人陪審團和九人陪審團兩種,十二人陪審團審理死刑、無期徒刑和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九人陪審團審理除此之外的案件。
如果陪審制適用於法定刑有死刑、無期徒刑的案件,以及例如貪瀆、選舉和其他高度政治性的案件,參審制適用於其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食安、環保和其他涉及重大公益的案件。
那麼在這兩類案件之外,不但有僅僅由職業法官審理的案件,也可能還需要第三種參審制。
專業法庭適合採行哪一種審判制度?
以稅務專業法庭為例,不能完全否定採陪審制的可能性,人民雖然不懂稅法,但懂自己的荷包,懂自己的生計,甚至也懂自己面對稅法的要求,如果不想遵守要求,會怎樣逃避,這樣的逃避是否合理?只是合理的「避稅」?還是不能加以容忍的「逃稅」?
懂得看緊自己荷包的人民,可能根本比稅務專庭的法官更專業。
除了陪審制,專家參審也可以是一個階段性的選項,或許可以在最短時間內,補充稅務專庭法官的人力。而且除了在稅務專庭,在其他專業法庭,例如勞動專庭、醫療專庭、智財專庭或其他商業專庭,專家參審可以是一個選項。如此一來,就有三套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可以周轉。
借調學者專家實施專家參審?
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曾經討論和決議過兼職法官的議題,據說引起不少法官們大力反彈。在第三分組會議現場,司法院司法行政廳的解釋並沒有十分清楚,能夠參與討論的委員資訊不足,並沒有能直入問題核心。
司法院的政策靈感,或許來自德國學者兼任法官的例子。在德國這也是非常少的例外,兼任法官的刑事法學者非常少,在巴登吳登堡邦(Baden-Württemberg)高等法院兼任過法官的,至今也不過只有都已經過世的Hans-Heinrich Jescheck和Joachim Vogel。兼職法官處理的案件只占百分之二十,不過在兼職範圍內,則和專職法官承擔完全相同的工作,但是並沒有額外的薪俸,只有車馬費。
不清楚司法院所設想的兼職法官長甚麼樣子,如果已經確定引進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為什麼還要引進兼職法官,也不太清楚。倒是法院和檢察系統,因為司法官專業證照制度的限制,從未考慮過運用借調制度。其實法律學者如果借調擔任審判工作,應該比借調擔任政務官更能勝任。運用有一定年限的借調制度,應該有助於法律學術和實務界的互相學習,而且或許會形成另一種有借調制度配合的專家參審制度。
(註1)釋字第607號解釋許玉秀大法官協同意見書、第660號解釋許玉秀大法官不同意見書參照。
●許玉秀,前大法官、德國佛萊堡大學博士,曾任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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