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前院長翁啟惠。(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許文彬/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曾任檢察官。
中央研究院前院長翁啟惠被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的貪污重罪起訴,經過地院長達兩年之久的審理,於上個月宣判無罪。檢察官日前決定「不上訴」,全案終告確定。雖是還被告清白,畢竟正義已遲到。就翁啟惠個人及中研院機關之聲譽,已經造成傷害!社會輿論固然多認同檢方不上訴,唯仍不免有所遺憾。
其實按照現行刑事訴訟的法制,當檢方對被告提起公訴之後,若於院方審理的過程中,證據調查已顯示被告之行為根本不足以構成犯罪之要件,那麼,不待法官做出「無罪」之判決,檢察官就該儘早做出「撤回起訴」的動作。如此既可快還被告清白,讓正義不要遲到,同時也可讓法官免去製作無罪判決書的勞煩,以節省國家的司法資源。
然而,在司法實務運作的歷史回顧中,立法者所訂的「撤回起訴」良制,長期被檢察機關忽略了。如今執政當局正推動司法改革方策,實則只要能注意及此,設法落實,即可解決許多刑事偵審案件遭人民詬病的沉痾。就檢察官而言,也不用為「顧面子」而不肯把自己所提的「公訴」予以「撤回」。其間尚牽涉檢察官辦案考績之問題,法務部亦當研擬如何落實「撤回起訴」制度的考評辦法,從而可讓社會觀感耳目一新。
觀乎《刑事訴訟法》第一章「法例」,開宗明義即已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第二條第一項)。也就是說,在刑事法制中,檢察官之角色,並非當然站在被告的對立面;而是要與院方、辯方共同來發見「實質的真實」,以期毋枉毋縱,實現司法正義的理想目標。而該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旨意,乃呼應此良制之精神,明定:「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從而希能及早了結冤案,避免刑事訴訟歹戲拖棚。
總而言之,有關翁啟惠所涉「浩鼎案」,從「檢方提起公訴」、「院方判無罪」,到「檢方不上訴」;其間在一審就已歷經兩年多的冗長過程,實在值得執法者記取教訓。而且,這也正好給了主政者於倡行「司法改革」之際的另類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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