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修法攻防重點三:只有同志會假結婚?

 

▲立院今進行同婚三草案逐條協商,學生組織聯合發起婚姻平權緊急動員。(圖/記者屠惠剛攝)

●作者/懶洋洋的時事評論員。

立法院將進行同婚三草案逐條協商,雙方攻防的重點,其一為婚姻之名保衛戰,其二為是否開放同性家庭適用繼親收養,其三則為信望愛版本的防偽條款─防止同志假結婚。

俗稱的假結婚,是指雙方當事人之間沒有結婚的真意。通常情形係以本國人做為人頭,與外國人辦理假結婚,進而使外國人得以入境為性交易或打黑工之行為。此種違法行為,除了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認雙方當事人之婚姻關係不存在之外,還可能會受到刑法偽造文書罪、與出入境管制相關法律的處罰。

不過,在民法當中,並沒有針對異性婚姻特別制定假結婚條款。在釋字748施行法草案中,也沒有防止同志假結婚、真移民的條款。因為,無論係同性婚姻或異性婚姻,假結婚真移民之違法行為,按上述的法律機制便足以處理。

那信望愛版為什麼要特別明文規定第8條防偽條款?依本條條文與立法理由(註)看來,可知本條立法的主要目的,並不是為了防止外國人趁機跟同志假結婚真移民之行為。本條立法,是為了防止「不夠純」的同志進入同性關係,即便雙方都是臺灣人。

亦即,該草案預設異性婚姻是正常的、有貢獻的,就算不是異性戀而結婚也沒關係、就算沒有感情基礎而結婚也沒關係、就算一時衝動輕率而結婚也沒關係,異性婚姻關係並不容許隨意被第三人起訴而不存在。而同性關係是不正常的、貢獻程度較低的,需要別人幫你檢視你是不是「真正的」同性戀?是否真正地想跟對方共同生活、永久結合?如果不是,則同性結合關係便可以任由第三人起訴而不存在。

在不同性別的二個臺灣人之間,不管雙方結婚的動機與目的是什麼,都可以自由選擇與何人結婚。法律不能去干涉人民是基於什麼目的或動機而結婚,更不能干涉人民的性傾向一定要確認是異性戀、才能進入異性婚姻。因為,國家認定人民是否為假結婚,以及後續婚姻關係不成立的法律效果,將會影響人民受憲法所保障的婚姻自由。故國家不得恣意認定人民無結婚之真意,也不應因結婚的動機及目的而有所區別。也就是說,即使異性婚姻的雙方當事人沒有感情基礎、也未深思熟慮要永久結合而結為異性婚姻者,仍然屬於憲法婚姻自由應保護的範圍。

但在相同性別的二個臺灣人之間,如果你不是真愛、你不是夠純的同志,那就不能隨便成立同性關係 ─ 而此等歧視性之不當立法,應認為違反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婚姻自由平等保護之意旨,除了嚴重破壞人民身分關係之穩定之外,更將耗費無數社會資源處理有關確認同性關係不存在之濫訴。

▲▼同婚草案修法。(圖/作者提供) 

▲同婚草案修法比一比。(圖/作者提供)

信望愛版第8條條文

非出於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或非以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之意思,而締結第二條關係者,其關係不成立。但不得以其關係不成立對抗善意第三人。

就前項情事,當事人之三親等內血親、檢察官、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得訴請確認其關係不成立。

立法理由(節錄):

按異性婚姻同樣存在虛偽成立之可能,惟鑑於同性結婚無助於自然孕育下一代,為免性傾向不明顯或未確定之同性性傾向者、甚或異性戀者,徒因新制施行而率爾嘗試;或非出於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或非以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之意思,而締結第二條關係者,爰特參酌民法第87條第1項訂定之,申明本法旨在保障同性性傾向二人相互愛戀,以成立永久結合關係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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