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政男/精神科醫師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什麼叫「合理懷疑」?你當然必須給予警察職前訓練,並取得業界共識,然而警察一旦站上了街頭,就是一種執法人員,你必須相信他們能依法執行職務。
▲警方夜間道路臨檢。(圖/記者林悅翻攝)
《釋字第535號解釋》:受臨檢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臨檢之命令、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於臨檢程序終結前,向執行人員提出異議,認異議有理由者,在場執行人員中職位最高者應即為停止臨檢之決定,認其無理由者,得續行臨檢,經受臨檢人請求時,並應給予載明臨檢過程之書面。
也就是說,如果你認為警察的臨檢理由不合理,你可以當場抗議,尤其可以向在場更高階的警員抗議,但如果警察認定抗議無理,還是可以繼續臨檢,而這時你就必須配合,否則就必須承擔逃避臨檢的後果。
▲逮捕上銬示意圖。(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也就是說,新聞中那位人士,如果認為警察不應該以「長相陌生、神色緊張」為理由來臨檢,可以向在場其他警員抗議,但如果警察依然堅持必須臨檢,你還是必須配合。你可以當場錄影或做書面紀錄,事後提出行政或司法救濟,而不是拂袖而去,或胡亂罵人。
這使我想到了多年前,家人有一輛機車遺失了,報警處理,沒多久就找到了,但沒有去銷案,結果幾天後,不知情的我騎了出去,在路上被警察臨檢(原因忘了),警察一查,嘿,這輛機車不是遺失了嗎?怎麼你會騎出來?是不是你偷來的?走,跟我到警察局!
然後我就被帶上警車了。沒坐過警車的人不會知道,你坐在後座,前面就有一條鐵欄杆,還好我沒被銬住。
你說,我當場會不會覺得警察胡亂逮人?明明是我家裡的車,怎麼說是贓車呢?我可不可以亂罵警察,然後一走了之?
▲筆者曾經因為通報案件未銷案,被警方盤查後帶回警局。(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當然不行啊!
到了警局,沒多久家人就過來,弄清楚事情,很快把我帶回去了。
這事情其實更要放大來看:如果說警察濫權,胡亂臨檢,試問,這是不是上行下效?
過去一、兩年,蔡政府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大舉告人,說是造謠、影響社會安寧什麼的,試問,你憑什麼認為人家造謠?又怎麼認定影響社會安寧?這不都是你自己的心證,跟那位在街上盤查良民的警察,沒有兩樣嗎?
▲去年「查水表」暴增至320件,數量是前年兩倍之多。
但你看那些責備警察胡亂臨檢的人,有沒有質疑過蔡政府胡亂告人?
我從這裡就可以推斷你對其他公共議題的評論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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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如果認為警察的臨檢理由不合理,可以當場抗議,尤其可以向在場更高階的警員抗議,但如果警察認定抗議無理,還是可以繼續臨檢,而這時就必須配合,否則就必須承擔逃避臨檢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