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公司治理一言堂 法院要速審定紛止爭

我們想讓你知道…泰山解任獨董之亂,凸顯證交法之獨董當然解任規定,在實務上造成很大爭議,金管會必須儘快修訂證交法,避免公司濫權。

▲泰山發重訊解任陳敏薰獨立董事職務,證交所隨節要求泰山公司更正。(圖/郭佑慈攝)

▲泰山公司以獨董陳敏薰不獨立的理由予以解任,但金管會明示解除董事必須在股東會或由法院裁定,公司不可片面解除獨董職務。(圖/郭佑慈攝)

● 杜牧良/法研所在職專班生

獨董之亂再起!不同的是,這次是公司逕自宣布解任獨董引發各界議論。泰山公司以獨董陳敏薰不獨立的理由,發布重大訊息宣布解任。但證券交易所認為泰山解任獨董的事由不屬於「當然解任事項」,要求泰山更正;金管會也明示解除董事必須在股東大會或由法院裁定,公司不可片面解除獨董職務。

觀諸泰山公司掀起的獨董之亂,爭點有二:一是獨董陳敏薰行使職務究竟獨不獨立?二是獨董獨立與否由誰認定?

泰山公司去年底突襲賣掉全家股權,遭證交所開罰200萬元;最近因為顧問合約、高價購買畫作、預計購入台開土地等重大交易,違反內控內稽及資產取處辦法,證交所又罰250萬元。近期多次發布重大訊息,包括聲請禁止龍邦股東召集股東臨時會、宣布街口支付股權投資、解任獨董陳敏薰,證交所認定都違反處理程序,再重罰300萬元,並限期補正,否則再加重違約金或變更交易方式改為全額交割。

獨董獨立與否 豈能自行認定?

證交所對泰山公司一連串的行政處罰,且逐次加重,可以看出泰山的公司治理確實引起外界很大憂慮。陳敏薰擔任泰山公司的獨董,如果無視於主管機關的處罰,對公司治理亂象沉默以對,讓公司成為特定經營者的「一言堂」,恐怕才是有違獨董的專業獨立判斷及客觀中立的監督立場。

我國為健全公司治理,強化董事之獨立性與功能及提升董事會運作效能,修訂《證券交易法》第14條引進獨立董事制度。獨董之提名,必須符合獨立性與專業性的資格條件,再由股東會選任。證交法第14條之2規定獨董「當然解任」事由,金管會認定獨董的獨立性法規共有9款,符合9款客觀條件才構成解任事由,否則必須透過股東大會或由法院裁定,公司不可片面解除獨董職務。

▲陳敏薰發書面聲明指出泰山解任她的獨董職務,違反法律, 完全無效 。(圖/郭佑慈)

▲陳敏薰發書面聲明指出泰山解任她的獨董職務,違反法律, 完全無效 。(圖/郭佑慈攝)

泰山公司認為獨董陳敏薰於執行職務範圍內未保持獨立性,違反證交法第14條之2條第2項規定,依照「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依法當然解任。問題是上述獨立董事的當然解任,由誰來認定?公司派運用掌握公告權限,逕行認定解任反對陣營的獨董,顯有濫用法條之虞。

泰山公司以兩份法律意見書,逕自認定獨董陳敏薰有「4大罪狀」構成當然解任。如果公開發行公司可以自行認定並任意發布解任獨董的重大訊息,主管機關豈不是被當成擺設,喪失監督管理機制?公權力何在?難怪有專家在臉書直言:「泰山是不是起肖了,董事會可以解任董事嗎?蔣萬安可以解任陳其邁嗎?」

泰山解任獨董之亂,凸顯證交法之獨董當然解任規定,在實務上造成很大爭議,要解決法律漏洞,避免公司濫權,金管會必須儘快修訂證交法明定獨董的解任程序,回歸由股東大會決議,刪除當然解任、逕自認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這類獨董當然解任的案件,更必須快速處理,才能定紛止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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